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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吳永梁
  • 法定代理人
    傅紀清

  • 被告
    新加坡商阿里巴巴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香港商淘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自字第13號自 訴 人 蔡炳煌(明杰光電有限公司負責人) 自訴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阿里巴巴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傅紀清 被   告 香港商淘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傅紀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9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均更正為「代表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均為「代表人」之誤載,均應更正為「代表人」。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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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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