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塗玉梅 孫政宏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孫聰益 陳詩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被 告 吳錦柏 青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芳正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1655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