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7號原 告 高庭婉 陳元培 被 告 鄭夙亨 簡志偉 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柯賢界 詮恩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簡志偉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鄭夙亨、簡志偉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7 年交訴第118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書 記 官 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