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原 告 吳麗琴 一、被 告 熊冠昱 二、被 告 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錦椿 三、被 告 王美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245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書 記 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