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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黃玉齡梁晉嘉黃麗玲
  • 法定代理人
    李金選

  • 原告
    邱鳳蘭
  • 被告
    粘清熙冠鈺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原   告 邱鳳蘭 被   告 粘清熙 被   告 冠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07 年度交簡字第17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黃玉齡 法   官 梁晉嘉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書 記 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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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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