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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黃玉齡梁晉嘉黃麗玲

原告
邱鳳蘭
被告
粘清熙
被告
冠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07 年度交簡字第17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黃玉齡

                法   官 梁晉嘉

                法   官 黃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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