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7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林于捷林于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易字第472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陸進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10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陸進成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陸貳貳公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陸進成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月5日凌晨2時許,在彰化縣○○鎮○○里○○路000巷000號住處客廳,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1月5日上午8時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0.5622公克),並於同日下午1時10分許,在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採集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沒收部分:扣案之透明結晶物1包(驗餘淨重0.5622公克),經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4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70400279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查,是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另包裹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係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應一體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七、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于捷

   書記官 黃鏽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7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