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9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933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永泰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5740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永泰於民國106年9月5日中午12時30分許,至告訴人旭晁有限公司承租、坐落在彰化縣○○鎮○○段000○號土地及其上000建號建物,將上開土地及建物上架設之AC箱體、管線、線路等太陽能設備毀損,致使太陽能設備無法發電,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07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毀損案件,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