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智訴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訴字第3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潘忠豪
- 選任辯護人
- 韓銘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8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忠豪犯營業祕密法第十三條之二第一項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非法使用、洩漏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新臺幣參佰萬元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附表三編號2.3.4(即扣案之筆記型電腦貳台、手機壹支及其內之電磁紀錄),均沒收。
犯罪所得人民幣貳拾壹萬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潘忠豪自民國(下同)93年間起在高明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明鐵公司,址設:彰化縣○○鄉○○街00巷0號)任職,原先擔任工廠生產部員工,後因進修而晉升到研發設計部門,期間數度離職、回任,迄106年4月30日離職時擔任研發二部副理(原先擬於106年3月31日離職,但因工作交接緣故,遲至106年4月30日正式離職)。高明鐵公司係以設計、製造、生產電動精密滑台為主要業務,研發部門繪製之產品細部零件圖,為公司員工職務上集體創作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屬於高明鐵公司所有。且因其上載有許多生產零件之尺寸公差、材料、工法(例如熱處理、研磨方式等)等生產參數,該等生產參數又需經多次反覆實驗、測試方能獲得進一步之改善,具有加速產品製程之經濟效益,屬於高明鐵公司之營業秘密;該等細部零件圖因具有高度經濟效益,也受到高明鐵公司之資訊管制而具有秘密性,高明鐵公司內部僅研發人員得以瀏覽、下載完整的設計圖電子檔,且登入電腦就會留下姓名,公司後期又導入EPPM管理系統,是誰去瀏覽、修改、下載都會有紀錄。如果是交付給生產線生產零件時,也會遮掩其他部分營業秘密,僅交付該員生產所需要資訊的紙本檔案。高明鐵公司已經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潘忠豪因為擔任研發副理,得以存取該等細部零件圖,但已知上述零件圖是專為高明鐵公司生產所使用,不得淪為其他競爭對手所使用,尤其中國大陸後起競爭對手尚在摸索階段,上述設計圖可以有效節省廠商摸索時間,有效提高製程良率,而為有價值之重要資訊。
二、潘忠豪於103年間在中國大陸地區結識經營煜瀚傳動元件有限公司(下稱煜瀚公司)之李江歡(大陸地區人民,年籍不詳),李江歡因有意使煜瀚公司發展生產電動精密滑台業務,卻在相關設計圖面之技術上,欠缺相關經驗與基礎,更缺乏進階產品製程之技術經驗,遂基於教唆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意,以每件繪製圖面人民幣(下同)3千元之報酬為代價,唆使潘忠豪利用高明鐵現有產品之零件設計圖,重製後稍微修改為中國煜瀚公司之零件設計圖;並教唆潘忠豪利用其職務上知悉高明鐵公司前開細部零件圖之營業秘密,複製在煜瀚公司之零件圖面以加速產品製程。潘忠豪明知其職務上獲悉、得以接觸之細部零件圖為高明鐵公司之著作權,零件設計圖上也有生產公差、製造流程等營業秘密,其潛在競爭對手煜瀚公司若能利用高明鐵公司現有產品之著作權與營業秘密為基礎,只要稍微修改,將可以大幅躍進其產品製程,進而生產與高明鐵公司相當品質之產品、縮短與高明鐵公司之技術差距、進而損害高明鐵公司之潛在競爭利益,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違反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供大陸地區使用之犯意,至少從105年10月14日起,未經許可而利用其職務上獲悉之高明鐵公司細部零件圖,參考或複製後更改為中國煜瀚公司類似型號之細部零件圖,並利用高明鐵公司於零件圖上記載之營業秘密,複製或稍微修改註記到煜瀚公司之相關圖面,至少已經開始繪製附表一、二之①②⑤
⑥⑦⑧⑨⑩⑪⑫⑯㉔共12件煜瀚公司之圖檔,繪製後於105、106年間某時,利用出境到中國大陸之機會交付,或以微信上電子傳輸方式,提供給李江歡,並以不詳方式收受李江歡每件3千元人民幣之報酬,而以此方式損害高明鐵公司之利益。
三、嗣潘忠豪因故不滿高明鐵公司,有意離職,在106年4月30日正式離職前,意圖將高明鐵公司資料帶去中國大陸使用,故將高明鐵公司當時各種型號之電動精密滑台細部零件圖檔案,複製在自己之筆電等私人儲存設備中。潘忠豪於106年4月30日正式離職,並且在離職之後,仍整理路徑、重新複製上述高明鐵產品的零件設計圖,藏在自己筆電的某一個隱密的路徑底下(筆電內於106年5月9日均留下複製、更改路徑的紀錄)。
四、潘忠豪於106年6月15日出境到中國大陸,在中國煜瀚公司任職,並接續侵害高明鐵的著作權與營業秘密,複製高明鐵檔案修改(以致於煜瀚公司圖檔的作者標示為「Allen」即高明鐵的員工陳偉倫),或是參考高明鐵檔案重新繪製,引用生產公差與製造流程等營業秘密,為煜瀚公司繪製電動精密滑台之設計圖,每月獲取中國煜瀚每月17000元人民幣薪資。李江歡則自106年6月起至107年1月止(共8個月),逐月將17000元匯至潘忠豪在大陸地區開立之中國農業銀行存款帳戶,另於107年2月3日匯款4萬元予潘忠豪做為年終獎金,總計潘忠豪違法利用高明鐵公司營業秘密,共獲得21萬2000元人民幣之不法利益(計算式:3000×12+17000×8+ 40000=212000)。
五、潘忠豪前後至少為中國煜瀚公司繪製「MX40-F」「MX6020」「MX60-F」「MX80-F」「MX80-A」「MX100-A」「MX120-A」「MX6030-C」「MX6050-C」「MX6020-C」「MX5020-C」「MX5030-C」「MX8020-C」「MX8030-C」「MX-8050-C」等型號零件設計圖,侵害高明鐵公司之著作權與營業秘密。
六、嗣因高明鐵公司發現中國大陸市場充斥類似高明鐵公司之產品,低價販售,檢視潘忠豪任職高明鐵公司期間所使用PC電腦,發現有中國煜瀚公司型號產品之檔案紀錄(僅留下檔名及路徑,但已刪除內容),106年12月4日向台中市調查站檢舉,並等待107年1月19日潘忠豪入境臺灣,由調查站聲請本院監聽(107年1月31日至107年2月27日)及聲請搜索票,調查站並於107年2月12日前往潘忠豪住處進行搜索,扣得附表三編號2.3.4之物。經鑑定確定有上述侵害著作權與營業秘密之檔案。
七、案經高明鐵公司委由陳居亮律師,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且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固屬傳聞證據,但被告、辯護人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二P.479-487),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首揭規定,自均具證據能力。
二、扣案筆電內原本為電磁紀錄,經本院勘驗列印之書面、截圖畫面等、告訴人提出高明鐵原始設計圖面資料等,均屬物證,非屬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被告辯護人均不爭執,故應具證據能力。
三、告訴人高明鐵公司提出告訴時,主張遭到侵害著作權與營業秘密的圖檔數額高達幾百張,但是若沒有限縮爭點,訴訟將無法進行,也將無法進行逐一比對。故僅以告訴狀所附高明鐵24種型號的產品的代表性圖檔,與被告筆電內中國煜瀚公司相似型號的圖檔,24張圖逐一進行比較(即附表一、二),圖檔列印紙本如本院卷五。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自起訴後先是否認犯罪(本院卷二P.230),辯稱「我不承認非法重製高明鐵的檔案,扣案筆電是在我任職期間就使用的華碩電腦,就是AS53這台筆電,我是在106年4月30日離職。電腦中雖然有106年5月9日做複製的軌跡,這個只是我在電腦裡搬動檔案的痕跡,但是我沒有繼續使用這些檔案。」(本院卷二P.250)。「煜瀚這些類似的型號的圖檔,全部都是煜瀚給我的,我從來沒有從高明鐵的圖檔去修改成煜瀚相似的圖檔。煜瀚跟高明鐵的型號編碼雖然看起來很像,但是這是煜瀚自己設定,不是我設定的。」(本院卷二P.253)。但是於準備程序一度表示要認罪,自白稱「關於起訴書所指的【侵犯營業秘密法的部分我都承認】,【我承認於離職後有使用高明鐵的檔案】。我離職後在電腦裡面有將高明鐵的檔案移動位置使用非法複製,我承認有非法重製他人著作。【我在離職前有將高明鐵的檔案修改..但是我沒有把修改的檔案給煜瀚公司】,...是在我離職後,又再進一部修改,才傳送給煜瀚公司,我不承認我在離職前有寄高明鐵的檔案給煜瀚公司。」(本院卷二P.414),但最後審理期日並未表示認罪,並答辯稱「我在離職前沒有提供任何圖面給煜瀚公司,只有給他們意見,我沒有想到會觸犯到營業秘密。高明鐵公司的產品也是仿製自日本駿河公司。高明鐵公司會告訴我去查一下對方有沒有申請專利,如果對方沒有聲請專利,就可以這樣仿製。」(本院卷二P.490)。
二、被告潘忠豪對於:93年間起任職於高明鐵公司,並於103年間在大陸地區結識李江歡,被告因105年1月1日擔任研發部二部經理,105年1月1日起使用「Peter.Pan」「g00000000」代號(107年度他字第302號卷P.1背面),自述在大陸地區使用000-000-00000,Z0000000000@mail.com。其微信帳號使用手機認證,沒有密碼,名稱為「潘忠豪」,QQ通訊軟體帳號為「0000000000@qq.com」,被告曾將高明鐵公司大量資料下載存入被告筆電中,被告106年3月1日提出員工離職申請單(107年度他字第302號卷P.22),且被告在高明鐵公司使用電腦之操作紀錄1份,記載被告【自106年3月4日起至106年4月14日止】,在高明鐵公司電腦內使用「MXF優化」等多個檔名,儲存諸多煜瀚公司之設計圖檔「MXF40-01」「MXF40-02」「MXF40-10」等檔案(他字卷P.37),堪認被告在離職前已經接受煜瀚公司大量繪製零件設計圖之委託。且被告離職後,106年6月15日出境,到106年9月9日才入境,此次出境長達三個月,106年9月24日又出境,107年1月19日才入境,此次出境長達半年(本院卷二P.241)。被告手機中,106年11月1日、106年11月17日與「李江歡」「程工」聯繫,被告107年1月18日上午03:16與「王靜」QQ通訊,有匯入薪資及年終獎金之通知(107年度他字第302號卷P.13背面),且被告對離職後,仍然將高明鐵公司的檔案移動整理在筆電內不同路徑下等事實,均不爭執。而且被告任職高明鐵公司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與各零件設計圖之電子檔、該設計圖上也有生產公差、製造流程等等資訊,應堪認定。
三、按「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有明文,依該條之規定,判斷營業秘密之要件為:①經濟性: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有經濟價值的資訊;②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者;③合理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簡言之,營業秘密法所稱之營業秘密,須符合經濟性、秘密性、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等要件始足當之。所謂經濟性者,係指凡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銷售之資訊,亦即可以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之資訊,即有經濟性。關於秘密性部分,按企業內部之營業秘密,可以概分為「商業性營業秘密」及「技術性營業秘密」二大類型,前者主要包括企業之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後者主要包括與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及配方等,而經所有人整理、分析而非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般通常方法取得之資訊。所謂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例如:與可能接觸該營業秘密之員工簽署保密合約、對接觸該營業秘密者加以管制、於文件上標明「機密」或「限閱」等註記、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予以上鎖、設定密碼、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接近存放機密處所)等,若營業秘密之所有人客觀上已為一定之行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作為營業秘密保護之意,並將該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即足當之。經查:
㈠被告繪製如附表一、二圖號③④⑬⑭⑮⑰⑱⑲⑳㉑㉒㉓㉔等煜瀚公司圖檔時,因為大量拷貝高明鐵同事「Allen」繪製的圖檔,以致於煜瀚公司圖檔上也標示作者「Allen」。經傳喚上述檔案作者「Allen」即真名為「陳偉倫」之證人到本院證述:「我曾任職高明鐵公司,時間100年到108年,7年多。..到離職前潘忠豪他都是我的上級,其實不用他是我上級就可以看我的檔案,只要是研發人員都可以看到伺服器裡面的資料。但是總公司當時對台中有一些資料鎖起來,沒有給我們看。我不知道瀏覽有沒有紀錄,我知道都可以下載,初期都沒有管制,當時公司會針對研發人員有一些資料夾是屬於研發人員在用的,就是研發人員都可以進去,有一些資料夾只有現場人員的帳號可以進去,研發人員就不能進去。但是【對研發人員之間的作品瀏覽下載,原則上不限制】。公司後期有導入EPPM管理系統,它是附屬的管制軟體,可以紀錄繪圖過程中,譬如幾月幾日曾經修改,修改人員是誰,這是圖面管控的管理系統,誰有去讀取、下載、修改的歷程會去記載。我離職前已經有,被告離職前有沒有我不知道,我忘了。【研發人員在進去看零件圖的圖檔,不需要輸入帳號密碼,但是我們公司人員在進入電腦時就要輸入帳號密碼。】【一部電腦就是一個員工在使用,研發人員是一人固定使用一部電腦,電腦都會綁定名稱,譬如這台電腦是我在用的會有我的名稱,設不設密碼看個人。】我們公司是將個人資料綁在硬體PC上,我們電腦都是個人在使用。我的作品都會顯示Allen,是因為我使用的電腦叫Allen的關係。除了研發人員,製程人員也會看得到這些圖檔,我們公司之前有一個技術中心,他們在拆解製程會需要進到我們的圖檔,要把剛剛寫的製程拆成加工圖,他們也會有權限進去。【至於非製程、研發人員理論上看不到這些圖檔,因為會在那個資料夾就會綁定不能看,除非你來用我的電腦就可看,如果你自己的電腦,公司綁定你這台電腦名稱就不能進去看那個資料夾,它會要你打密碼,你不會知道因為沒有權限密碼。】。工程圖你們會用紙本輸出,如果是屬於外包件生管人員會有紙本,也會提供給公司內部現場人員,也會有。公司其實都會拆解上面平行度公差、真直度公差、垂直度公差、製程的部分,公司會把比如說CNC加工、研六面的尺寸,會額外標註。【比如說上面製程有CNC加工,如果今天的公差在CNC加工裡面,需要這個數字時就會保留,不需要就拿掉。】早期發的時候這些圖都是組裝室管控,針對這個系列的圖要發包加工,會把圖抽起來去複印再送給生管單位去發。【外包廠商只會看到需要加工的部分。】」等語,所以高明鐵公司確實對於附表一、二之設計圖,有限制瀏覽的保密措施,只有研發人員可以使用自己的電腦進去看,而且登入、登出都會有管理。如果要交給員工生產,也會將不必要洩漏的部分遮掩,如果是外包給外面廠商生產,廠商只會看到自己加工需要的必要資訊,其餘仍會遮掩,所以高明鐵公司對上述公差、製程之資料確實已經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㈡又工商秘密或營業秘密所要求之「秘密性」,係指非涉及該領域之人所知悉者,須衡量該資訊是否經所有人以相當努力所獲得、該資訊是否未曾以一般人可輕易得知之方式公開、在適當之管理下該領域之人是否無法透過一般方式得知等,綜合判斷之。有關於「秘密性」部分,經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鑑定,鑑定結論:送鑑定之高明鐵圖檔編號「AX80-A2P-01」「AX80-A2P-03」「AX40-F-01」「AX40-F-10」「AX60-F01-」「AX80-F-02」「CXS0000-000-00」「CXS0000-000-00」等細部零件圖,就平行度、垂直度、對稱度、真直度、平面度等公差,在一般正常情形下,其圖面內所示之該等公差,應屬於『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之資訊範圍。就文字部分,送鑑定事項中『製程中與成品用泡殼裝』在一般正常情況下,該等內容應屬於『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之資訊範圍。送鑑定事項中,圖面中『兩面加工』之文字,在一般正常情況下,該等內容應屬於『非一般涉及該類事項資訊之人』之資訊範圍。送鑑定事項中『備料→CAM→銑床→熱處理→研磨粗→研磨精→表處→品檢→歌德研磨→品檢」等文字,在一般情形下,該等內容應屬於『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之資訊範圍。」(見本院卷二P.151鑑定報告),已確定高明鐵公司的圖檔有秘密性。
㈢有關經濟性,即產業上利用價值部分,此「經濟性」要求較寬,僅具有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亦屬之,不因高明鐵公司有無實際使用而受影響。即使是高明鐵公司多年前推出的低階產品,只要市場上仍然有需要,市場上還是有公司繼續在生產這種入門、低階產品,該資訊仍然有一定利用價值。查附表一上面有各零件生產公差,製造流程等之相關資訊,是高明鐵公司研發成果,用於生產、銷售,且為公司營運之基本與依據,牽涉安全與成本。有關於「經濟性」利用價值部分,經證人「Allen」即「陳偉倫」到本院證述:「2D圖面裡面押的幾何公差,跟公差尺寸才是最重要的地方,3D圖在很多相關行業,他們其實都有轉3D圖給客戶使用。平行度0.005是0.005 mm。一條橫線0.005,一條橫線是直線度,也是
0.005mm,這是經驗值。就是交代師博做出來的,必須要達到這個幾何公差,就是達到這個極限0.005mm內,鈞院卷勘驗程序卷第593頁圖檔,上面記載先經過『外型組加工』,再進行『CNC加工』,再進行熱處理,再研磨研六面,再鍍化學鎳,再進行『科流槽』,這些國字代表製程順序,順序不相同有時候做不出來,有時候做出來的狀況不會好,也不一定有時候順序對到做出來會更好,這東西會依加工人員的經驗。工程師畫這樣子,實際生產線的人也會跟你討論,這樣子有難會做不出來,譬如你把熱處理放在第一關,再去CNC加工,他有可能會跟你說硬度太硬了沒辦法CNC加工,也有可能把熱處理放在研六面後面,生管人員會告訴你研完六面再去熱處理會變形。如果這個製程是很好的,師傅就不會來反駁,這東西是有價值的經驗。每個流程都有不同的師博,熱處理是委託外面的熱處理廠去做,鍍化學鎳除非公司有電鍍廠否則也是委託外面的廠商做。這個產品我負責過,不過我那時候有把幾個系列處理完之後,因為部門工作調配,有把這個產品系列轉到潘忠豪的單位。這個產品系列前面是我設計的,後來由潘忠豪繼續接手。這些公差數字是怎麼來的?是我當時經驗比較不足會先定,定完後會把圖面給潘忠豪跟工程課長都有給我們建議,尺寸不對,押得過緊或過鬆,或者哪裡需要押幾個公差,他們會給我們意見,我們會去押。理論上依工程師的經驗會先設定數字。(提示勘驗程序卷第577頁)【譬如這個平形四邊形的平面度是0.05mm,有可能當時這個地方連設定都沒有設定,他們會建議我們這個地方要設定,久了慢慢累積經驗我們要怎麼抓這些東西,倒梯形跟A基準面的垂直度,一開始我可能設在0.01,他們會跟我說設0.01不太好應該設0.005,因為組裝上這裡會影響,某些層面在組裝會不好組裝,或者是你今天設這樣子時組裝起來會導致一些精度不太好。】【我們的經驗是來自前輩給我們的,前輩當時公司怎麼培訓他們我不清楚,我當時進來時都是由幾位前輩教導我。公司有技術中心有技術總監跟副總監,會告訴我們這裡應該怎麼押,他們也是經驗,或他們自己以前做的不好,下修之後發覺這樣比較好。】」(本院卷二最後審理筆錄),所以上述公差值是經過設計師與生產線多年溝通協調出來的結果,而且製造流程是歷年經驗來得到的最佳結果,究竟是先熱處理再加工?還是先加工再熱處理?本來就是寶貴經驗的累積,如果中國大陸廠商才剛要跨入這個產品領域,可以直接參考臺灣廠商的經驗,省去自己摸索的時間,大大提高產品良率,所以上述資訊當然是有產業利用價值的資訊。
四、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第1項)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2項)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依據告訴人提出高明鐵公司內部之定型化勞動契約範本第25條,員工職務上創作的著作權歸屬於高明鐵公司所有(見偵字卷P.37)。故本件高明鐵公司主張為著作財產權人,為有理由。被告另以擅自重製之方法,取得大量高明鐵公司之著作權圖檔,被告雖然在離職前,可能因為職務上需要,而將高明鐵公司之零件圖複製於自己筆電中,但是被告已經106年4月30日離職,而被告扣案筆電內在D槽位置,路徑為:「硬碟(D:)/windows更新舊資料/Download/y8787hfdskjhgeuinciajkljngiopravhppi886/fireteam rmb/綜合圖庫/GMT」底下,就是高明鐵公司的圖檔,而且各文件夾建檔時間多為106年5月9日(見本院卷三P.15、P.29),記載建檔時間一分鐘可以建立10個以上文件夾,如果是手工一個一個建檔必定來不及在一分鐘內完成,所以確定是被告將筆電內(或隨身碟上)某個位置,整個移過來到上述路徑之下。因為整個搬動到上述路徑,必須經過複製貼上過程,所以必定有「重製」他人著作之事實。而且重製時間已經在被告106年4月30日離職之後。
五、被告106年4月30日離職以前已經替中國煜瀚公司繪圖:
㈠從被告扣案筆電中,發現中國煜瀚的產品「MXA40-03」一個3D零件圖,建立時間「105年10月14日之11:10:52」,存檔人員為「Peter Pan」就是被告潘忠豪,雖然前次存檔時間為106年4月11日15:39:05(見本院卷三P.85),與初次建立檔時間有半年之差,但是初次建立時間與最後存檔時間,都在被告106年4月30日離職之前。可知被告為中國煜瀚公司服務已久。
㈡至於告訴人所指稱侵權的中國煜瀚圖檔,從被告扣案筆電裡勘驗得知,其中如附表一圖號①煜瀚「MX40-F-01」裡一個3D零件圖的建立時間為:106年3月14日上午09:57:29(本院卷三P.65),另一個3D零件圖建立時間是106年4月10日16:10:43,存檔人員「Peter Pan」就是被告潘忠豪(見本院卷三P.73),時間均在被告從高明鐵公司離職之前。所以被告在離職之前,就已經同時為中國煜瀚公司繪圖。雖然「MX40-F-01(TP)」的三個Autocad、Adobe Acrobat、SOLIDEORKS重要形式圖檔,最後定稿時間都是106年11月6日後(本院卷三P.55被告筆電畫面截圖),但無妨礙於被告確實是在高明鐵公司任職期間,已犯侵犯著作權、營業秘密之犯行之認定。
㈢其他如被告筆電內之中國煜瀚公司之「MX-A系列」底下「MX60-A」之文件內,有各組成零件的設計圖,雖然大部分定稿時間是106年8月間,但是其中三個小零件「AXA60-07」「MXA60-03」「MXRV02-60」圖檔的定稿時間是106年4月18日,是在被告離職之前(見本院卷四P.127)。再細觀上述「AXA60-07」「MXA60-03」「MXRV02-60」圖檔,竟然底下LOGO部分仍然是「高明鐵企業有限公司GMT GLOBAL INC」及高明鐵商標(見本院卷四P.135、147、P.149),所以被告將高明鐵圖檔全部拷貝過去,雖然「MXA60-03」「MXRV02-60」已經照中國煜瀚公司編碼之習慣,以『M』開頭編號,但卻忘記修改下面公司L0GO。至於「AXA60-07」是連編號開頭都忘記改,所以被告盜用高明鐵著作權之行為,甚為明確。
㈣又如中國煜瀚公司型號「MX6020-C-01-10」裡面一個3D零件檔案之建立時間:100年10月18日下午01:07:33(本院卷三P.175),檔案作者「Allen」(本院卷三P.177),顯然被告自於高明鐵公司檔案複製而來,稍加修改變成中國煜瀚公司的設計圖,而且最後一次修改存檔時間是「106年3月27日16:12:57」(本院卷三P.177),就是被告離職前拷貝複製修改之證據。
㈤其他如附表一圖號②中國煜瀚公司之「MX40-F-02(TP)」裡一個3D零件圖之建立時間:106年3月14日上午09:59:23,建立者為「Peter Pan」即被告潘忠豪(本院卷三P.141),同樣是被告任職期間侵權之證據。其他如附表一、二之
⑤⑥⑦⑧⑨⑩⑪⑫⑯㉔開始繪製時間,都是106年4月30日離職之前。而且是參考高明鐵公司圖檔而繪製的。被告雖辯稱「我在高明鐵任職期間,不算為煜瀚公司兼職,我只是接受中國煜瀚公司詢問,他們問的問題我只是答覆,我提供修改意見,【離職後才幫他們畫圖,離職後一段時間才去中國崑山煜瀚公司工作】。」(本院卷二P.230),但是被告如果僅是要回答問題,不需要著手繪製大量圖檔,本案經勘驗發現附表一、二至少有12個圖檔,都是在被告高明鐵離職以前已經為中國煜瀚公司繪圖,被告所辯不實,已難採信。
㈥被告於107年2月13日調查站偵訊中自白稱「我確實有受大陸地區煜瀚傳動集團李江歡的指示,將我從高明鐵公司拿出的電動精密華台之圖面檔案等營業秘密,經我修改後,交予大陸地區煜瀚傳動集團生產電動滑台,當時我還在高明鐵公司任職...我會拿高明鐵公司資料庫內相似的設計圖,加以編修後,再透過出差親手轉交,或藉由微信等通訊軟體傳送,把這些資料拿給李江歡...每件設計圖煜瀚傳動集團會提供人民幣3000至3500元不等的金額..」(他字卷P.77),被告已經自白確實在高明鐵公司任職期間,已有交付給圖檔給中國煜瀚公司之事實。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又否認交付圖檔,顯然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六、被告離職後,前往中國煜瀚公司任職,繼續使用高明鐵公司的著作權與營業秘密:
㈠經本院當庭比對被告筆電內中國煜瀚之型號「MX6020-C-01-10」裡面一個3D零件檔案之建立時間「100年10月18日下午01:07:33」,檔案作者「Allen」(本院卷三P.175),果然經當場比對高明鐵的「CXS0000-000-00」裡面一個零件檔案之建立時間為「100年10月18日下午01:07:33」(本院卷三P.183),兩的檔案的初次建立時間竟然分毫不差,這就是從高明鐵公司內部檔案拷貝複製修改之證據,而且上述「MX6020-C-01-10」3D零件圖之前次修改時間為「106年10月31日」(本院卷三P.175),被告人在大陸為中國煜瀚公司繪製零件圖,所使用的依然是高明鐵公司電子圖檔。
㈡其他經勘驗發現煜瀚公司的大量圖檔,上面均標示作者為「Allen」(本院卷三P.195、P.441、P.471、P.501、P.559、P.589、P.617、P.645、P.709、P.739、P.771),建立時間為100年間,就是被告盜用高明鐵公司圖檔複製、修改之證據。
㈢上述檔案作者「Allen」真名為「陳偉倫」,經證人陳偉倫到本院證述:「我曾任職高明鐵公司,時間100年到108年,7年多。我在高明鐵任職期間跟被告是同事,印象中我們同事4年,我的工作是畫機械圖,被告工作也是畫機械圖,當時我們公司研發部有三個單位,研發一部,研發二部,跟當時的台中創設,我當時在『台中創設』,即在研發部台中市的辦公室上班,被告在總公司秀水上班。我們台中辦公室畫的圖,要上傳到秀水總公司的伺服器,公司有劃分閱讀權限,我的階級只能看到部分圖檔,我們當時在台中單位,有部分圖檔公司認為不方便讓我們看到,所以我們只能看到部分。這是總公司對台中辦公室有加密限制,但據我聽到是總公司研發部都可以看到台中辦公室的資料。我們台中辦公室早期在台中市政府後面的順天大樓,後來搬到太平的大清16街,後來又進駐勤益科大的工具機大樓。我們的圖主要存放在雲端,或是存放公司的硬碟。潘忠豪後期也算是我的上司,因為他後期是副理。他離職前的身份比我高,也是我前輩。鈞院卷勘驗程序卷第559頁圖檔,上面『Allen』是我在公司用的英文名稱。100年10月18日我剛進公司不久,我們公司繪圖軟體是電腦繪圖時就會把作者寫進去。559頁的圖檔,當時我是參造對手公司畫的。559頁左邊流程,主要是這套軟體在繪製實體3D零件的步驟,由上而下就是步驟,左邊改一點步驟,也可以新增,也可以減少。每做一個動作這個3D圖結論就不一樣。我知道左手邊的特徵屬性,在每一個特徵只會紀錄第一個建立者的名稱,如果只是透過修改的方式,還是只會紀錄第一個建立者的名稱,除非你把那個特徵整個刪除掉,自己再新增特徵進去,針對新的特徵會建立新的建立者名稱。我們在辦公室都用『SOLIDWORKS』軟體,都是先畫完3D圖再轉成2D圖,工程圖就是2D圖,光標這個工程圖要花很多時間,譬如你只能把這些視圖位置放好,2D圖是要標註加工尺寸、符號。」(本院卷二P.453以下)。所以被告將高明鐵公司檔案拷貝修改成中國煜瀚公司的檔案,但是繪製3D圖之『SOLIDWORKS』軟體,會將第一個建立特徵屬性的作者寫進圖檔,因為上述圖檔是證人陳偉倫在高明鐵公司內電腦上所繪製,所以一直留著作者「Allen」名字,被告在盜用時萬萬沒想到這日後會成為犯罪證據。
㈣因為被告附表圖號③④⑬⑭⑮⑰⑱⑲⑳㉑㉒㉓㉔等大量拷貝高明鐵同事「Allen」繪製的圖檔,大部分都是被告前往中國任職之後所繪製的圖檔,表示被告離職後仍在使用高明鐵公司之零件圖,被告以擅自重製之非法方式,侵害高明鐵公司之著作權與營業祕密。
㈤被告辯稱於赴陸工作前之備份(重製)行為,習慣上只是整理舊資料,並不是要盜用云云,顯屬無稽,被告顯然有為不法意圖,而有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之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以【擅自重製】之方法取得營業秘密之犯行,且【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行。
七、綜上所述,被告於離職前及離職後,以擅自重製方式,被告侵害高明鐵公司之著作權與營業秘密,並洩露給中國煜瀚公司,為中國煜瀚公司生產與高明鐵公司相類似之產品,以低價競爭方式,搶走高明鐵公司的市場,事證明確,犯行已可認定。
參、論罪科刑:
一、按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立法理由記載,刑法關於侵害營業秘密之規定,固有洩漏工商秘密罪、竊盜罪、侵占罪、背信罪、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等,惟因行為主體、客體及侵害方法之改變,該規定對於營業秘密之保護已有不足,且刑法規定殊欠完整且法定刑過低,實不足以有效保護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確有增訂刑罰之必要,是營業秘密法102年1月30日修訂公布,對有關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已有處罰規定,該法為特別法,自應優先於刑法工商秘密罪、竊盜罪、侵占罪、『背信罪』、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而適用。同法第13條之2立法理由記載,行為人不法取得我國人營業秘密,其意圖係在域外使用,將嚴重影響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其非難性較為高度,爰參酌德國不正競爭防止法第17條第4項、韓國不正競爭防止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明定加重處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犯同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擅自重製取得他人營業秘密後,進而使用、洩漏】營業祕密行為,以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其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非法重製取得」營業祕密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非法使用、洩露」營業祕密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刑法牽連犯廢除後,行為人犯罪行為於自然意義上僅一行為,或即便於自然意義上固非完全一致,但有部分合致,且目的單一者,依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356號、98年度台上字第310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先是任職期間非法兼差,後因任職中國煜瀚公司,為中國煜瀚公司生產所需要,反覆非法使用、洩露高明鐵公司之營業祕密,並兼有擅自重製高明鐵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形或語文著作行為,各舉動係連綿不斷,從臺灣衍生到中國大陸,背信也被侵害營業秘密所吸收,被告所為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合而為一行為予以評價;且其接續為前揭行為而涉犯前數揭罪名,乃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之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犯同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擅自重製取得)使用、洩漏他人營業秘密罪。
三、起訴書雖然沒有引用著作權法,但本院認此部分構成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罪,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本院已於審理中告知事實擴張。
四、爰審酌:被告畢業後至高明鐵公司任職,一路從生產部門,進修而升遷至該公司研發設計,掌握高明鐵公司多項營業祕密,其於離職前月薪新臺幣6萬元(見離職人員面談紀錄表,偵字卷P.33),竟為個人私利,將臺灣的智慧成果賤價賣給大陸廠商,被告以大量重製、使用、洩露其所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祕密,且迄未對高明鐵公司賠償,也尚未獲得高明鐵公司諒解,被告為區區小利而出賣高明鐵公司同事的智慧成果,從小處看是高明鐵一家公司的經濟損失,但從大處看是臺灣企業整體競爭力被追上。若大陸企業超車趕過臺灣企業後,臺灣競爭優勢喪失,其實會危及臺灣的整體國家安全,被告犯後一度承認又否認,所生危害實為巨大,兼衡及其無任何刑事前科之素行,智識程度、已婚,家庭經濟狀況以及被害人所受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併科罰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刑法第38條「(第二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附表三編號2.3.4之筆記型電腦、手機,及其內儲存之電磁紀錄,為被告犯罪工具及犯罪所生之物,應依上述法規沒收。
六、刑法第38條之一「(第1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收受中國煜瀚公司支付報酬人民幣21萬2000元(計算式:3000×12+17000×8+ 40000=212000)。前期是非法兼差,違反忠誠義務之犯罪所得,後期名目上是薪資所得,實際上是出賣高明鐵公司著作權與營業秘密之代價,仍屬犯罪所得,均應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第13條之2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條第2項、第42條第5款、第55條、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莊佳瑋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
幣100 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
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
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
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
、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
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
之罪者,處1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
以上5000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
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 萬
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一】限縮爭點:24張高明鐵檔、煜瀚圖檔之比較:
┌───┬──────────────────┬──────────────────────┐
│ │高明鐵圖檔 │煜瀚圖檔 │
├───┼──────────────────┼──────────────────────┤
│圖號①│AX40-F-01 │MX40-F-01(TP) │
│ │ │ │
│ │(96年4月2日設計,本院卷五P.7對照左 │(被告至少106年3月14日就已經在高明鐵公司內,│
│ │ 邊) │使用高明鐵的電腦伺服器系統繪製「MX40」型號的│
│ │(即本院卷三P.107圖檔) │圖檔,見他字卷P.37,及本院卷三P.93) │
│ │ │ │
│ │ │(在被告筆電內煜瀚產品「00000000、MX40-A」文│
│ │ │件夾下,零件設計圖下方還是高明鐵公司LOGO,本│
│ │ │院卷四P.185、187、189) │
│ │ │ │
│ │ │(106年7月3日設計,本院卷五P.7對照右邊) │
│ │ │(106年11月6日定稿,本院卷三P.55) │
│ │ │(即本院卷三P.71圖檔) │
├───┼──────────────────┴──────────────────────┤
│ │上述兩張圖檔右上方之水平公差、垂直公差、平行公差等,數字及文字「0.005、A」「0.01、│
│ │B」「─0.005」等記載相同。 │
│ │被告顯然是仿製高明鐵圖檔,侵害高明鐵著作權、營業秘密。 │
├───┼──────────────────┬──────────────────────┤
│圖號②│AX40-F-02 │MX40-F-02(TP) │
│ │ │ │
│ │(96年4月2日設計,本院卷三P.155) │(被告至少106年3月14日任職高明鐵期間已經開始│
│ │(本院卷五P.9對照左邊) │開始繪製,本院卷三P.141) │
│ │(本院卷三P.119、P.155) │(106年7月3日設計,本院卷三P.149) │
│ │ │(106年8月18日定稿,本院卷三P.132、本院卷四P│
│ │ │.501) │
│ │ │(本院卷五P.9對照右邊) │
│ │ │(即本院卷三P.145圖檔) │
├───┼──────────────────┴──────────────────────┤
│ │上述兩張圖檔右下方之水平公差、垂直公差、平行公差等,數字及文字「0.005、A」「0.01、│
│ │B」「─0.005」「兩面(兩面加工)」等記載相同。 │
│ │被告顯然是仿製高明鐵圖檔,侵害高明鐵著作權、營業秘密。 │
├───┼──────────────────┬──────────────────────┤
│圖號③│CXS0000-000-00 │「MX6020-C-01(TP)」 │
│ │ │ │
│ │ (100年10月18日設計) │ (106年7月3日設計,本院卷三P.171)│
│ │ (本院卷五P.11對照左邊)│ (本院卷五P.11對照右邊)│
│ │ │ (即本院卷三P.171) │
├───┼──────────────────┴──────────────────────┤
│ │上述兩張圖檔中間零件文字「兩面加工」記載相同。 │
│ │而且被告是複製高明鐵同事「Allen陳偉倫」的圖檔修改成煜瀚公司圖檔。 │
├───┼──────────────────┬──────────────────────┤
│圖號④│CXS0000-000-00 │「MX6020-C-02(TP)」 │
│ │ │ │
│ │(建立時間100年10月25日、本院卷三P │ (106年12月18日定稿,本院卷三P.163)│
│ │.203) │ (即本院卷六P.13對照圖右邊)│
│ │ (即本院卷六P.13對照圖左邊)│ (即本院卷三P.199) │
├───┼──────────────────┴──────────────────────┤
│ │上述兩張圖檔左邊、右邊之水平公差、垂直公差、平行公差等,數字及文字「0.005、A」「 │
│ │」「─0.005」等記載相同。 │
│ │而且被告是複製高明鐵同事「Allen陳偉倫」的圖檔修改成煜瀚公司圖檔。 │
├───┼──────────────────┬──────────────────────┤
│圖號⑤│「CXS00-000-00」 │「MA6020-C-03」 │
│ │ │ │
│ │(設計日期102年1月23日,即本院卷六P │(被告至少離職前之106年3月27日就已經開始繪製│
│ │.15對照圖左邊) │,本院卷三P.108) │
│ │ │(設計日期106年10月31日,即本院卷六P.15對照 │
│ │ │圖右邊) │
│ │ │(即本院卷三P.217、P.221圖檔) │
├───┼──────────────────┴──────────────────────┤
│ │上述兩張圖檔上公差等,數字及文字「0.01、A」「◎0.01」等記載相同。 │
│ │被告顯然是仿製高明鐵圖檔,侵害高明鐵著作權、營業秘密。 │
├───┼──────────────────┬──────────────────────┤
│圖號⑥│AX60-F-02 │「MX60-F-02(TP)」 │
│ │ │ │
│ │(設計日期96年4月2日,即本院卷六P.17│(被告至少是離職前之106年3月14日就已經開始繪│
│ │對照圖左邊) │製上述圖檔,本院卷三P.323、267) │
│ │ │(設計日期106年7月3日,即本院卷六P.17對照 │
│ │(即本院卷六P.255、P.257) │圖右邊) │
│ │ │(即本院卷三P.241、P.245、P.275) │
├───┼──────────────────┴──────────────────────┤
│ │上述兩張圖檔右下方之水平公差、垂直公差、平行公差等,數字及文字「0.005、A」「0.01、│
│ │B」「─0.005」等記載相同。 │
│ │被告顯然是仿製高明鐵圖檔,侵害高明鐵著作權、營業秘密。 │
├───┼──────────────────┬──────────────────────┤
│圖號⑦│AX60-F-01 │「MX60-F-01(TP)」 │
│ │ │ │
│ │(設計日期96年4月2日,即本院卷六P.19│(被告至少是離職前之106年3月14日就已經開始繪│
│ │對照圖左邊) │製上述圖檔,本院卷三P.267) │
│ │(即本院卷三P.289、P.291) │(設計日期106年7月3日,即本院卷六P.19對照圖 │
│ │ │右邊) │
├───┼──────────────────┴──────────────────────┤
│ │上述兩張圖檔右下方之水平公差、垂直公差、平行公差等,數字及文字「0.005、A」 │
│ │「─0.005」等記載相同。 │
│ │被告顯然是仿製高明鐵圖檔,侵害高明鐵著作權、營業秘密。 │
├───┼──────────────────┬──────────────────────┤
│圖號⑧│AX80-F-02 │「MX80-F-01」 │
│ │ │ │
│ │(設計日期96年4月2日,即本案卷六P.21│(被告至少是離職之前106年3月15日就已經開始繪│
│ │對照圖左邊) │製上述圖檔,本院卷三P.297) │
│ │ │(設計日期106年7月3日,即本案卷六P.21對照 │
│ │ │圖右邊) │
│ │ │(即本院卷三P.305) │
├───┼──────────────────┴──────────────────────┤
│ │上述兩張圖檔右下方之水平公差、垂直公差、平行公差等,數字及文字「0.005、A」 │
│ │「─0.005」等記載相同。 │
│ │被告顯然是仿製高明鐵圖檔,侵害高明鐵著作權、營業秘密。 │
├───┼──────────────────┬──────────────────────┤
│圖號⑨│AX80-F-01 │「MX80-F-02(TP)」 │
│ │ │ │
│ │(設計日期96年4月2日,即本院卷六P.23│(被告至少是離職之前106年3月15日就已經開始繪│
│ │對照圖左邊) │製上述圖檔,本院卷三P.319) │
│ │ (即本院卷三P.323圖) │(設計日期106年7月3日,即本院卷六P.23對照圖 │
│ │ │右邊) │
│ │ │(即本院卷三P.327、P.331圖) │
├───┼──────────────────┴──────────────────────┤
│ │上述兩張圖檔之水平公差、垂直公差、平行公差等,數字及文字「0.005、A」「0.01、B」 │
│ │「─0.005」「兩面(兩面加工)」等記載相同。 │
│ │被告顯然是仿製高明鐵圖檔,侵害高明鐵著作權、營業秘密。 │
├───┼──────────────────┬──────────────────────┤
│圖號⑩│AX80-A2P-02 │「MX80-A-02」 │
│ │ │ │
│ │(設計日期102年11月27日,即本院卷六P│(被告至少是離職前之106年4月10日已經開始繪製│
│ │.25對照圖左邊) │上述圖檔,本院卷三P.357) │
│ │ │(設計日期106年7月4日,即本院卷六P.25對照圖 │
│ │(即本院卷三P.373圖檔) │右邊) │
│ │ │(即本院卷三P.349、P.361圖檔) │
├───┼──────────────────┴──────────────────────┤
│ │上述兩張圖檔之水平公差、垂直公差、平行公差等,數字及文字「0.005、A」「0.005、B」 │
│ │等記載相同。 │
│ │被告顯然是仿製高明鐵圖檔,侵害高明鐵著作權、營業秘密。 │
├───┼──────────────────┬──────────────────────┤
│圖號⑪│AX100-A2P-02 │「MX100-A-02」 │
│ │ │ │
│ │(設計日期97年2月17日,即本院卷六P │(被告至少是離職前之106年4月10日已經開始繪製│
│ │.27對照圖左邊) │上述圖檔,本院卷三P.381) │
│ │(即本院卷三P.401、403圖檔) │(被告筆電內「00000000-MX100-A」文件夾內,有│
│ │ │三個小零件圖檔底下還是高明鐵公司LOGO,存檔時│
│ │ │間106年4月18日,顯然被告是從高明鐵檔案拷貝過│
│ │ │來修改,見本院卷四P.231、237) │
│ │ │(設計日期106年7月5日、即本院卷六P.27對照圖 │
│ │ │右邊) │
│ │ │(即本院卷三P.377、P.389、P.391圖檔) │
├───┼──────────────────┴──────────────────────┤
│ │被告顯然是仿製高明鐵圖檔,侵害高明鐵著作權。 │
├───┼──────────────────┬──────────────────────┤
│圖號⑫│AX120-A2P-02 │「MX120-A-02」 │
│ │ │ │
│ │(設計日期102年12月9日,即本院卷六P │(被告至少是離職前之106年4月10日已經開始繪製│
│ │.29對照圖左邊) │上述圖檔,本院卷三P.409) │
│ │(即本院卷三P.429、431圖檔) │ │
│ │ │(被告筆電內「00000000-MX120-A」文件夾內,有│
│ │ │三個小零件圖檔底下還是高明鐵公司LOGO,存檔時│
│ │ │間106年4月18日,顯然被告是從高明鐵檔案拷貝過│
│ │ │來修改,見本院卷四P.151、159、161) │
│ │ │(設計日期106年7月5日,即本院卷六P.29對照圖 │
│ │ │右邊) │
│ │ │(即本院卷三P.417圖檔) │
├───┼──────────────────┴──────────────────────┤
│ │被告顯然是仿製高明鐵圖檔,侵害高明鐵著作權。 │
├───┼──────────────────┬──────────────────────┤
│圖號⑬│CXS0000-000-00 │「MX6030-C-01(TP)」 │
│ │ │ │
│ │(設計日期100年10月18日,即本院卷六P│(設計日期106年7月3日,即本院卷六P.31對照圖 │
│ │.31對照圖左邊) │右邊) │
│ │ │(定稿時間106年10月31日,本院卷三P.435) │
│ │ │(即本院卷三P.433、P.445、P.447、P.461) │
├───┼──────────────────┴──────────────────────┤
│ │上述兩張圖檔之水平公差、垂直公差、平行公差等,數字及文字「0.005、A」記載相同。 │
│ │而且被告是複製高明鐵同事「Allen陳偉倫」的圖檔修改成煜瀚公司圖檔。 │
├───┼──────────────────┬──────────────────────┤
│圖號⑭│CXS0000-000-00 │「MX6050-C-01(TP)」 │
│ │ │ │
│ │(設計日期100年10月8日,即本院卷六P │(設計日期106年7月3日,即本院卷六P.33對照圖 │
│ │.33對照圖左邊) │右邊) │
│ │(即本院卷三P.479、P.489) │(即本院卷三P.461、P.475、P.477) │
├───┼──────────────────┴──────────────────────┤
│ │上述兩張圖檔之水平公差、垂直公差、平行公差等,數字及文字「0.005、A」記載相同。 │
│ │而且被告是複製高明鐵同事「Allen陳偉倫」的圖檔修改成煜瀚公司圖檔。 │
├───┼──────────────────┬──────────────────────┤
│圖號⑮│CXS0000-000-00 │「MX6050-C-02(TP)」 │
│ │ │ │
│ │(設計日期100年10月25日,即本院卷六P│(設計日期106年7月3日,即本院卷六P.35對照圖 │
│ │.35對照圖左邊) │右邊) │
│ │(即本院卷三P.517 -519) │(即本院卷三P.491、P.505、P.507圖檔) │
│ │ │ │
├───┼──────────────────┴──────────────────────┤
│ │上述兩張圖檔之水平公差、垂直公差、平行公差等,數字及文字「0.005、A」「─0.005」 │
│ │記載相同。 │
│ │而且被告是複製高明鐵同事「Allen陳偉倫」的圖檔修改成煜瀚公司圖檔。 │
├───┼──────────────────┬──────────────────────┤
│圖號⑯│CXS0000-000-00 │「MX6020-C-03」 │
│ │ │ │
│ │(設計日期102年1月23日,即本院卷六P │(被告至少是離職前之106年3月27日就已經開始繪│
│ │.37對照圖左邊) │製上述圖檔,本院卷三P.527) │
│ │(即本院卷三P.545、547) │(設計日期106年7月3日,即本院卷六P.37對照圖 │
│ │ │右邊) │
│ │ │(定稿時間為106年8月17日、18日,本院卷四P │
│ │ │.647) │
│ │ │(即本院卷三P.523、P.535) │
├───┼──────────────────┴──────────────────────┤
│ │上述兩張圖檔之水平公差、垂直公差、平行公差等,數字及文字「0.01、A」記載相同。 │
│ │被告顯然是仿製高明鐵圖檔,侵害高明鐵著作權。 │
├───┼──────────────────┬──────────────────────┤
│圖號⑰│CXS0000-000-00 │「MX5020-C-01(TP)」 │
│ │ │ │
│ │(設計時間100年10月18日,即本院卷六P│(設計時間106年7月3日,即本院卷六P.39對照圖 │
│ │.39對照圖左邊) │右邊) │
│ │(本院卷三P.575、577) │(定稿時間為106年11月23日,本院卷三P.259) │
│ │ │(本院卷三P.549、P.563、P.565圖檔) │
├───┼──────────────────┴──────────────────────┤
│ │上述兩張圖檔之水平公差、垂直公差、平行公差等,數字及文字「0.005、A」記載相同。 │
│ │而且被告是複製高明鐵同事「Allen陳偉倫」的圖檔修改成煜瀚公司圖檔。 │
├───┼──────────────────┬──────────────────────┤
│圖號⑱│CXS0000-000-00 │「MX5020-C-02(TP)」 │
│ │ │ │
│ │(設計日期100年10月25日,本院卷六P │(設計日期106年7月1日,本院卷六P.41對照圖右 │
│ │.41對照圖左邊) │邊) │
│ │(本院卷三P.605、P.607) │(定稿時間106年12月18日,本院卷四P.259) │
│ │ │(本院卷三P.579、P.593、P.595圖檔) │
├───┼──────────────────┴──────────────────────┤
│ │上述兩張圖檔之水平公差、垂直公差、平行公差等,數字及文字「0.005、A」「─0.005」 │
│ │記載相同。 │
│ │而且被告是複製高明鐵同事「Allen陳偉倫」的圖檔修改成煜瀚公司圖檔。 │
├───┼──────────────────┬──────────────────────┤
│圖號⑲│CXS0000-000-00 │「MX5030-C-01(TP)」 │
│ │ │ │
│ │(設計日期100年10月18日,本院卷六P │(設計日期106年7月3日,本院卷六P.43對照圖右 │
│ │.43對照圖左邊圖檔) │邊圖檔) │
│ │ │(定稿時間106年11月23日,本院卷四P.285) │
│ │(即本院卷三P.635、637) │(即本院卷三P.623、625) │
├───┼──────────────────┴──────────────────────┤
│ │上述兩張圖檔之水平公差、垂直公差、平行公差等,數字及文字「0.005、A」記載相同。 │
│ │而且被告是複製高明鐵同事「Allen陳偉倫」的圖檔修改成煜瀚公司圖檔。 │
├───┼──────────────────┬──────────────────────┤
│圖號⑳│CXS0000-000-00 │「MX8020-C-01(TP)」 │
│ │ │ │
│ │(設計日期100年10月18日,即本院卷六P│(設計日期106年7月4日,即本院卷六P.45對照圖 │
│ │.45對照圖左邊) │右邊) │
│ │(即本院卷三P.665-667) │(定稿時間106年10月31日,本院卷四P.407) │
│ │ │(即本院卷三P.639、653、655) │
├───┼──────────────────┴──────────────────────┤
│ │上述兩張圖檔之水平公差、垂直公差、平行公差等,數字及文字「0.005、A」記載相同。 │
│ │而且被告是複製高明鐵同事「Allen陳偉倫」的圖檔修改成煜瀚公司圖檔。 │
├───┼──────────────────┬──────────────────────┤
│圖號㉑│「CXS 0000-000-00」 │「MX8020-C-02(TP)」 │
│ │ │ │
│ │(設計日期100年10月28日,本院卷六.47│(設計日期106年7月4日,本院卷六.47對照圖右邊│
│ │對照圖左邊圖檔) │圖檔) │
│ │(本院卷三P.695) │(定稿時間106年12月18日,本院卷四P.407) │
│ │ │(即本院卷三P.673、683) │
├───┼──────────────────┴──────────────────────┤
│ │上述兩張圖檔之水平公差、垂直公差、平行公差等,數字及文字「0.005、A」「─0.005」 │
│ │記載相同。 │
│ │而且被告是複製高明鐵同事「Allen陳偉倫」的圖檔修改成煜瀚公司圖檔。 │
├───┼──────────────────┬──────────────────────┤
│圖號㉒│CXS 0000-000-00 │「MX8030-C-01(TP)」 │
│ │ │ │
│ │(設計日期100年10月8日,即本院卷六P │(設計日期106年7月4日,即本院卷六P.49對照圖 │
│ │.49對照圖左邊檔案) │右邊檔案) │
│ │(即本院卷三P.725) │(即本院卷三P.703、713) │
├───┼──────────────────┴──────────────────────┤
│ │上述兩張圖檔之水平公差、垂直公差、平行公差等,數字及文字「0.005、A」記載相同。 │
│ │而且被告是複製高明鐵同事「Allen陳偉倫」的圖檔修改成煜瀚公司圖檔。 │
├───┼──────────────────┬──────────────────────┤
│圖號㉓│CXS0000-000-00 │「MX8050-C-01(TP)」 │
│ │ │ │
│ │(設計日期100年10月18日,即本院卷六P│(設計日期106年7月4日,即本院卷六P.51對照圖 │
│ │.51對照圖檔左邊) │檔右邊) │
│ │(即本院卷三P.755、757) │(定稿時間106年10月31日、本院卷四P.729) │
│ │ │(即本院卷三P.733、P.743圖檔) │
├───┼──────────────────┴──────────────────────┤
│ │上述兩張圖檔之水平公差、垂直公差、平行公差等,數字及文字「0.005、A」記載相同。 │
│ │而且被告是複製高明鐵同事「Allen陳偉倫」的圖檔修改成煜瀚公司圖檔。 │
├───┼──────────────────┬──────────────────────┤
│圖號㉔│CXS0000-000-00 │「MX8050-C-02(TP)」 │
│ │ │ │
│ │(設計日期100年10月25日,即本院卷六P│(定稿日期106年3月31日,在被告從高明鐵離職之│
│ │.53左邊圖檔) │前,即本院卷三P.767-773圖檔) │
│ │(本院卷三P.779) │ │
│ │ │ PS:本院卷六P.53對照圖右邊為誤貼 │
├───┼──────────────────┴──────────────────────┤
│ │而且被告是複製高明鐵同事「Allen陳偉倫」的圖檔修改成煜瀚公司圖檔。 │
└───┴─────────────────────────────────────────┘
附表二:煜瀚圖檔來自於高明鐵圖檔之證據(檔案歷程、作者)
:
┌───┬──────────────────┬──────────────────────┐
│ │高明鐵圖檔 │煜瀚圖檔 │
├───┼─────┬────────────┼────────┬─────────────┤
│圖號①│AX40-F-01 │ (本院卷五P.7對照左邊)│MX40-F-01(TP) │ (本院卷五P.7對照右邊) │
│ │ │ (即本院卷三P.107圖檔)│ │ (即本院卷三P.71圖檔) │
├───┼─────┴────────────┼────────┴─────────────┤
│檔 │1.「AX40-F-01」建立時間:96年4月2日 │1.被告筆電裡、路徑為「硬碟(D:)/windows更新 │
│案 │ 上午10:50:22(本院卷三P.113) │ 舊資料/Download/ │
│路 │ │ y8787hfdskjhgeuinciajkljngiopravhppi886 │
│徑 │2.圖檔裡面一個零件「建立時間:96年4 │ /fireteam rmb/YUK/YUK/YUK電動平台優化/MXF │
│ │ 月2日上午10:50:22」「前次存檔時 │ 優化/MXF40。」(見本院卷三P.55)這一套檔 │
│ │ 間:107年10月3日上午09:20: │ 名為「MX40-F-01(TP)」的檔案分別有 │
│ │ 20」「前次存檔人員:Tinge4123」( │ AutoCAD、Adobe Acrobat、SOLIDWORKS三種形 │
│ │ 即本院卷三P.113) │ 式,存檔時間分別為:106年11月6日下午04: │
│ │ │ 07及04:06及04:06(見本院卷三P.55、P.131 │
│ │ │ ) │
│ │ │2.圖檔裡面一個零件「建立時間:106年4月10日下│
│ │ │ 午04:10:43」「前次存檔時間:106年4月11日│
│ │ │ 上午11:53:24」「存檔人員:Peter Pan」即 │
│ │ │ 被告潘忠豪。(即本院卷三P.73)上述時間均在│
│ │ │ 被告從高明鐵公司離職之前。表示被告離職之前│
│ │ │ 就已經開始繪製此圖檔。 │
│ │ │3.「MX40-F-01」裡一個零件的建立時間為:106年│
│ │ │ 3月14日上午09:57:29(本院卷三P.65),在 │
│ │ │ 被告從高明鐵公司離職之前。 │
│ │ │ │
│ │ │4.被告筆電裡「M X 40-F」檔案夾裡面有另有「M │
│ │ │ X 40-F-01」到「M X 40-F-13」細部檔案,定稿│
│ │ │ 時間分別是106年8月18日至106年11月16日(107│
│ │ │ 年度他字第302號卷P .100-101) │
│ │ │ │
├───┼──────────────────┼──────────────────────┤
│檔 │伸長1 │填料-伸長1 │
│案 │除料-伸長1 │直角1 │
│歷 │鏡射1 │M2承窩頭蓋螺釘的柱孔1 │
│程 │M2x0.4螺紋孔1 │除料-伸長1 │
│ │鏡射2 │除料-伸長2 │
│ │鏡射3 │M2.5x0.45螺紋孔1 │
│ │M3x0.5螺紋孔2 │除料-伸長3 │
│ │圓角1 │M3承窩頭蓋螺釘的柱孔1 │
│ │M2.5承窩頭蓋螺釘的柱孔1 │M3x0.5螺紋孔1 │
│ │除料-伸長4 │M2.5x0.45螺紋孔2 │
│ │M2.5x0.45螺紋孔1 │導角1 │
│ │*O5.0(5)直徑孔1 │圓角2 │
│ │M2x0.4螺紋孔2 │導角2 │
│ │直線複製排列1 │鏡射1 │
│ │M2x0.4螺紋孔3 │(本院卷三P.73)(以上顯示檔案歷程均為繁體字│
│ │M2x0.4螺紋孔4 │) │
│ │鏡射4 │ │
│ │(本院卷三P.117、P.153) │ │
├───┼─────┬────────────┼────────┬─────────────┤
│圖號②│AX40-F-02 │(本院卷五P.9對照左邊) │MX40-F-02(TP) │ (本院卷五P.9對照右邊)│
│ │ │(本院卷三P.119、P.155)│ │ (即本院卷三P.145圖檔)│
├───┼─────┴────────────┼────────┴─────────────┤
│ 檔 │1.「AX40-F-02」建立時間:96年4月2日 │1.被告筆電裡路徑為:「硬碟(D:)/windows更新 │
│ 案 │ 下午06:02:58。前次存檔時間:107 │ 舊資料/Download/ │
│ 路 │ 年10月3日上午09:54:46」「 │ y8787hfdskjhgeuinciajkljngiopravhppi886/fi│
│ 徑 │ 「前次存檔人員:Tinge4123」 │ rete amrmb/YUK/YUK/YUK電動平台優化/MXF優化│
│ │ (本院卷三P.119) │ /MXF40」(見本院卷三P.57) │
│ │ │2.主檔名為「MX40-F-02(TP)」的檔案分別有 │
│ │ │ AutoCAD、Adobe Acrobat、SOLIDWORKS │
│ │ │ 三種形式,存檔時間分別為:106年08月18日下 │
│ │ │ 午03:12及03:12及上午10:37 │
│ │ │ (見本院卷三P.57、P .133) │
│ │ │3.「MX40-F-02(TP)」裡一個零件之建立時間: │
│ │ │ 106年3月14日上午09:59:23(本院卷三P.141 │
│ │ │ )、建立者為「Peter Pan」即被告潘忠豪。 │
│ │ │ (即本院卷三P.143)上述時間在被告從高明鐵│
│ │ │ 公司離職之前。表示被告離職前已經開始繪製 │
│ │ │ 。 │
│ │ │4.被告筆電裡「MX40-F」檔案夾裡面有另有「MX │
│ │ │ 40-F-01」到「M X 40-F-13」細部檔案,定稿時│
│ │ │ 間分別是106年8月18日至106年11月16日(本院 │
│ │ │ 卷四P.501、即107年度他字第302號卷P.100 │
│ │ │ -101) │
├───┼──────────────────┼──────────────────────┤
│ 檔 │伸長1 │輸入1 │
│ 案 │除料-伸長2 │填料-伸長2 │
│ 歷 │除料-伸長3 │鏡射1 │
│ 程 │鏡射1 │除料-伸長1 │
│ │鏡射2 │圓角1 │
│ │M2x0.4螺紋孔1 │導角1 │
│ │鏡射3 │導角2 │
│ │鏡射4 │M3凹頭蓋螺釘的柱形沉頭 │
│ │M3承窩頭蓋螺釘的柱孔1 │草圖3 │
│ │圓角9 │(本院卷三P.143) │
│ │圓角8 │ │
│ │除料-伸長8 │ │
│ │M2x0.4螺紋孔2 │ │
│ │鏡射5 │ │
│ │M3x0.5螺紋孔1 │ │
│ │M2.5x0.45螺紋孔1 │ │
│ │除料-伸長9 │ │
│ │M2.5x0.45螺紋孔2 │ │
│ │圓角10 │ │
│ │導角1 │ │
│ │(本院卷三P.119、同P.121) │ │
├───┼──────────────────┼─────────┬────────────┤
│圖號③│CXS0000-000-00 │MX6020-C-01(TP) │ │
│ │ │ │(本院卷五P.11對照右邊)│
│ │ (本院卷五P.11對照左邊)│ │(即本院卷三P.171) │
├───┼──────────────────┼─────────┴────────────┤
│檔 │「CXS0000-000-00」建立時間:100年10 │1.被告扣案筆電硬碟「(D:)/windows更新舊資料 │
│案 │月18日下午01:07:33(本院卷三P.183 │ /Download/ │
│路 │) │ y8787hfdskjhgeuinciajkljngiopravhppi886/f │
│徑 │ │ /fi rete amrmb/YUK/YUK/YUK電動平台優化/MXC│
│ │ │ 優化/MX6020」(本院卷三P.163) │
│ │ │ │
│ │ │2.「MX6020-C-01(TP)」副檔名SOLIDWORKS檔案 │
│ │ │ 之「建立時間:106年7月1日下午03:10:40」 │
│ │ │ 「前次存檔時間:106年10月31日下午 │
│ │ │ 01:44:43」(本院卷三P .173) │
├───┼──────────────────┼──────────────────────┤
│檔 │「CXS0000-000-00」裡面一個零件檔案之│「MX6020-C-01-10」裡面一個零件檔案之建立時 │
│案 │建立時間為:100年10月18日下午01:07 │間:100年10月18日下午01:07:33(本院卷三P │
│歷 │:33(本院卷三P.183) │.175 )與左列完全相同,檔案作者「 Allen 」 │
│程 │ │(本院卷三 P.177 ),顯然自於高明鐵公司檔案 │
│ │ │複製而來。 │
│ │------------------------------------│----------------------------------------- │
│ │填料-伸長1 │填料-伸長1 │
│ │草圖2 │草圖2 │
│ │M3x0.5螺紋孔3 │M3x0.5螺紋孔3 │
│ │鏡射1 │鏡射1 │
│ │草圖4 │草圖4 │
│ │平面8 │平面8 │
│ │θO4.5(4.5)直徑孔2 │θ4.5(4.5)直徑孔2 │
│ │除料-伸長15 │除料-伸長15 │
│ │草圖43 │草圖43 │
│ │M3x0.5螺紋孔5 │M3x0.5螺紋孔5 │
│ │除料-伸長14 │除料-伸長14 │
│ │除料-伸長16 │除料-伸長16 │
│ │除料-伸長17 │除料-伸長17 │
│ │除料-伸長18 │除料-伸長18 │
│ │除料-伸長6 │除料-伸長6 │
│ │草圖9 │草圖9 │
│ │M2.5x0.45螺紋孔6 │M2.5x0.45螺紋孔6 │
│ │平面4 │平面4 │
│ │草圖40 │草圖40 │
│ │M2.5x0.45螺紋孔4 │M2.5x0.45螺紋孔4 │
│ │鏡射5 │鏡射5 │
│ │除料-伸長7 │除料-伸長7 │
│ │除料-伸長10 │M4x0.7螺紋孔1 │
│ │(本院卷三P.183)無列印特徵屬性頁 │(本院卷三P.174、P.177) │
│ │ │ │
├───┼──────────────────┼──────────────────────┤
│圖號④│CXS0000-000-00 │MX6020-C-02(TP) │
│ │ (即本院卷六P.13對照圖左邊)│ (即本院卷六P.13對照圖右邊)│
│ │ │ (即本院卷三P.199) │
├───┼──────────────────┼──────────────────────┤
│檔 │「CXS0000-000-00」建立時間:100年10 │1.被告扣案筆電硬碟「(D:)/windows更新舊資料 │
│案 │月25日下午12:01:38(本院卷三P.203 │/Download/ │
│路 │) │y8787hfdskjhgeuinciajkljngiopravhppi886/fi │
│徑 │ │rete amrmb/YUK/YUK/YUK電動平台優化/MXC優化 │
│ │ │/MX6020」(本院卷三P.163) │
│ │ │ │
│ │ │2.主檔名「MX6020-C-02(TP)」的檔案分別有 │
│ │ │ AutoCAD、Adobe Acrobat、SOLIDWORKS三種形式│
│ │ │ ,修改時間分別為:106年12月18日下午 │
│ │ │ 03:26及03:25(本院卷三P .163) │
├───┼──────────────────┼──────────────────────┤
│檔 │「CXS0000-000-00」裡一個零件,副檔名│「MX6020-C-02(TP)」裡一個零件,副檔名 │
│案 │SOLIDWORKS檔案之之立時間:100年10月 │SOLIDWORKS檔案之建立時間:100年10月25日下午 │
│歷 │25日下午12:01:38本院卷三P .203) │12:01:38(本院卷三P.189),建立者「Allen │
│程 │,建立者「Allen」(本院卷三P.207) │」(本院卷三P.193)。 │
│ │ │顯然從高明鐵公司檔案複製而來。 │
│ │--------------------------------- │----------------------------------------- │
│ │填料-伸長1 │填料-伸長1 │
│ │草圖2 │草圖2 │
│ │草圖7 │草圖7 │
│ │M3x0.5螺紋孔1 │M3x0.5螺紋孔1 │
│ │平面1 │平面1 │
│ │鏡射1 │鏡射1 │
│ │草圖16 │草圖16 │
│ │填料-伸長10 │填料-伸長10 │
│ │除料-伸長3 │除料-伸長3 │
│ │草圖16 │草圖18 │
│ │M1.6六角承窩頭蓋螺釘 │M1.6六角承窩頭蓋螺釘 │
│ │除料-伸長4 │除料-伸長4 │
│ │除料-伸長5 │除料-伸長5 │
│ │填料-伸長2 │草圖26 │
│ │填料-伸長3 │草圖24 │
│ │草圖24 │平面3 │
│ │平面3 │平面6 │
│ │平面4 │平面7 │
│ │草圖32 │填料-伸長4 │
│ │基準軸1 │???7 │
│ │平面5 │平面8 │
│ │草圖33 │草圖55 │
│ │平面6 │基準軸2 │
│ │(本院卷三P.207) │(本院卷三P.193) │
│ │ │ │
├───┼──────────────────┼──────────────────────┤
│圖號⑤│「CXS00-000-00」 │「MA6020-C-03」 (即本院卷六P.15對照圖右邊)│
│ │ (即本院卷六P.15對照圖左邊)│ (即本院卷三P.217、P.221圖檔│
│ │ │ ) │
├───┼──────────────────┼──────────────────────┤
│檔 │「CXS00-000-00」建立時間:102年1月23│1.本機硬碟(D:)/windows更新舊資料/Download/y│
│案 │日下午04:59:42(本院卷三P.223) │ 0 000hfdskjhgeuinciajkljngiopravhppi886/fi│
│路 │ │ rete amrmb/YUK/YUK/YUK電動平台優化/MXC優化│
│徑 │ │ /MX6020 │
│ │ │2.「MA6020-C-03」之副檔名SOLIDWORKS檔案之建 │
│ │ │ 立時間:106年7月1日下午03:02:25(本院卷 │
│ │ │ 三P.219) │
│ │ │ │
├───┼──────────────────┼──────────────────────┤
│檔 │「CXS00-000-00」裡一個零件之副檔名 │「MA6020-C-03」裡一個零件之副檔名SOLIDWORKS │
│案 │SOLIDWORKS檔案之建立時間:102年1月23│檔案之建立時間:106年3月27日下午02:21:08(│
│歷 │日下午04:59:42(本院卷三P.223) │本院卷三P.209),建立者為「Peter Pan」即被告│
│程 │建立者為「Allen」(見本院卷三P.227 │潘忠豪。(即本院卷三P.213)上述時間在 │
│ │)。 │被告從高明鐵公司離職之前。 │
│ │---------------------------------- │--------------------------------------- │
│ │填料-伸長1 │填料-伸長1 │
│ │填料-伸長2 │鑽孔1 │
│ │填料-伸長3 │鑽孔2 │
│ │除料-伸長2 │鑽孔3 │
│ │除料-伸長3 │鑽孔4 │
│ │除料-伸長4 │鑽孔5 │
│ │除料-伸長8 │M2.5餘隙孔1 │
│ │除料-伸長20 │除料-伸長1 │
│ │除料-伸長21 │除料-伸長2 │
│ │除料-伸長22 │圓角1 │
│ │導角3 │除料-伸長3 │
│ │除料-伸長27 │M4餘隙孔1 │
│ │除料-伸長28 │除料-伸長9 │
│ │除料-伸長29 │導角3 │
│ │除料-伸長30 │導角1 │
│ │除料-伸長31 │M2.5x0.45螺紋孔1 │
│ │填料-伸長5 │除料-伸長4 │
│ │除料-伸長32 │圓角2 │
│ │M3六角承窩頭蓋螺釘 │M2x0.4螺紋孔2 │
│ │M2x0.4螺紋孔1 │鏡射1 │
│ │圓角1 │除料-伸長5 │
│ │圓角2 │M2x0.4螺紋孔1 │
│ │除料-伸長44 │除料-伸長6 │
│ │(本院卷三P.227) │(本院卷三P.213) │
├───┼──────────────────┼──────────────────────┤
│圖號⑥│AX60-F-02 │「MX60-F-02(TP)」 │
│ │ (即本院卷六P.17對照圖左邊) │ (即本院卷六P.17對照圖右邊)│
│ │ (即本院卷六P.255、P.257) │ (即本院卷三P.241、P.245、P.275)│
├───┼──────────────────┼──────────────────────┤
│檔 │「AX60-F-02」建立時間:96年4月2日下 │1.被告扣案筆電硬碟「(D:)/windows更新舊資料 │
│案 │午06:02:58(本院卷三P.247) │ /Download/ y8787hfdskjhgeuinciajkljngiopra│
│路 │ │ ravhppi886/fi re team rmb/YUK/YUK/YUK電動 │
│徑 │ │ 平台優化/MXF優化/MXF60」(本院卷三P.265) │
│ │ │ │
│ │ │2.主檔名「MX60-F-02(TP)」之檔案分別有 │
│ │ │ AutoCAD、Adobe Acrobat、SOLIDWORKS三種形式│
│ │ │ ,存檔時間均為:106年08月18日下午(見本院 │
│ │ │ 卷三P.231)。 │
│ │ │ │
├───┼──────────────────┼──────────────────────┤
│ │「AX60-F-02」裡一個零件檔案之 │「MX60-F-02(TP)」裡面一個零件圖之 │
│ │SOLIDWORKS建立時間:96年4月2日下午06│SOLIDWORKS建立時間:106年3月14日上午09:52:│
│ │:02:58(本院卷三P.247) │50(本院卷三P.233、P.267),建立者為「Peter │
│檔 │ │Pan」即被告潘忠豪(見本院卷三P.237、P.271) │
│案 │ │,時間在被告從高明鐵離職之前。 │
│歷 │--------------------------------- │------------------------------------------- │
│程 │伸長1 │ │
│ │除料-伸長2 │輸入1 │
│ │除料-伸長3 │填料-伸長1 │
│ │鏡射1 │鏡射1 │
│ │鏡射2 │導角1 │
│ │M2x0.4螺紋孔1 │導角2 │
│ │鏡射3 │M4凹頭蓋螺釘的柱形沉頭 │
│ │鏡射4 │切除-拉伸1 │
│ │M4承窩頭蓋螺釘的柱孔 │草圖4 │
│ │圓角9 │(本院卷三P.237、P.271) │
│ │圓角8 │ │
│ │填料-伸長1 │ │
│ │除料-伸長6 │ │
│ │除料-伸長7 │ │
│ │除料-伸長8 │ │
│ │M2x0.4螺紋孔2 │ │
│ │鏡射5 │ │
│ │M3x0.5螺紋孔1 │ │
│ │M2.5x0.45螺紋孔1 │ │
│ │導角1 │ │
│ │除料-伸長9 │ │
│ │圓角10 │ │
│ │M2.5x0.45螺紋孔2 │ │
│ │(本院卷三P.251) │ │
├───┼──────────────────┼──────────────────────┤
│圖號⑦│AX60-F-01 │「MX60-F-01(TP)」 │
│ │ (即本院卷六P.19對照圖左邊)│ (即本院卷六P.19對照圖右邊)│
│ │ (即本院卷三P.289、P.291) │ │
├───┼──────────────────┼──────────────────────┤
│檔 │ │1.被告筆電硬碟「(D:)/windows更新舊資料 │
│案 │檔案建立時間為96年5月2日之下午03:01│ /Download/ │
│路 │:05(本院卷三P.289) │ y8787hfdskjhgeuinciajkljngiopravhppi886/fi│
│徑 │ │ re team rmb/YUK/YUK/YUK電動平台優化/MXF優 │
│ │ │ 化/MXF60」(本院卷三P.265) │
│ │ │2.主檔名「MX60-F-01(TP)」 │
│ │ │ 的檔案分別有AutoCAD、Adobe Acrobat、 │
│ │ │ SOLIDWORKS三種形式,修改時間分別為: │
│ │ │ 106年8月18日下午02:01及04:32(本院卷三P │
│ │ │ .265)。 │
├───┼──────────────────┼──────────────────────┤
│ │「AX60-F-01」裡一個零件之SOLIDWORKS │「MX60-F-01(TP)」裡面一個零件之SOLIDWORKS │
│ │副檔名之建立時間:96年4月2日上午10:│副檔名之建立時間:106年3月14日上午09:52:50│
│ │50:22(本院卷三P.281) │(本院卷三P.267),建立者為「Peter Pan」 │
│ │ │即被告潘忠豪(見本院卷三P.271),時間在被告 │
│ │ │離職之前。 │
│ 檔 │------------------------------------│----------------------------------------- │
│ 案 │伸長1 │輸入1 │
│ 歷 │除料-伸長1 │填料-伸長1 │
│ 程 │鏡射1 │鏡射1 │
│ │M2x0.4螺紋孔1 │導角1 │
│ │鏡射2 │導角2 │
│ │鏡射3 │M4凹頭蓋螺釘的柱形沉頭 │
│ │M4x0.7螺紋孔1 │切除-拉伸1 │
│ │填料-伸長2 │草圖4 │
│ │圓角1 │(本院卷三P.271) │
│ │除料-伸長2 │ │
│ │除料-伸長3 │ │
│ │M2x0.4螺紋孔2 │ │
│ │直線複製排列2 │ │
│ │M2.5承窩頭蓋螺釘的柱孔 │ │
│ │除料-伸長4 │ │
│ │M2.5x0.45螺紋孔1 │ │
│ │θ6.0(6)直徑孔1 │ │
│ │M2x0.4螺紋孔3 │ │
│ │M2x0.4螺紋孔4 │ │
│ │M2x0.4螺紋孔5 │ │
│ │(本院卷三P.281、283、285) │ │
│ │ │ │
├───┼──────────────────┼──────────────────────┤
│圖號⑧│AX80-F-02 │「MX80-F-01」(即本案卷六P.21對照圖右邊) │
│ │ (即本案卷六P.21對照圖左邊)│ (即本院卷三P.305) │
│ │ │ │
├───┼──────────────────┼──────────────────────┤
│ 檔 │ │1.扣案筆電硬碟(D:)/windows更新舊資料 │
│ 案 │ │ /Download/ │
│ 路 │ │ y8787hfdskjhgeuinciajkljngiopravhppi886/fi│
│ 徑 │ │ re team rmb/YUK/YUK/YUK電動平台優化/MXC優 │
│ │ │ 化/MXF80」(本院卷三P.293) │
├───┼──────────────────┼──────────────────────┤
│ │「AX80-F-02」裡一個零件之SOLIDWORKS │「MX80-F-01」裡面一個零件之SOLIDWORKS副檔名 │
│ │副檔名檔案之建立時間: │檔案之建立時間:106年3月15日下午01:52:01(│
│ │96年4月2日下午06:02:58(本院卷三P │本院卷三P.297),建立者「Peter Pan」 │
│ 檔 │.311) │即被告潘忠豪(見本院卷三P.301),時間在被告 │
│ 案 │ │離職之前。 │
│ 歷 │------------------------------- │--------------------------------------- │
│ 程 │伸長1 │輸入1 │
│ │除料-伸長2 │填料-伸長1 │
│ │除料-伸長3 │鏡射1 │
│ │鏡射1 │導角1 │
│ │鏡射2 │導角2 │
│ │M2x0.4螺紋孔1 │切除-拉伸2 │
│ │鏡射3 │M4凹頭蓋螺釘的柱形沉頭 │
│ │鏡射4 │草圖15 │
│ │M4承窩頭蓋螺釘的柱孔 │(本院卷三P.301) │
│ │圓角9 │ │
│ │圓角8 │ │
│ │填料-伸長1 │ │
│ │除料-伸長6 │ │
│ │除料-伸長7 │ │
│ │除料-伸長8 │ │
│ │M2x0.4螺紋孔2 │ │
│ │鏡射5 │ │
│ │M3x0.5螺紋孔1 │ │
│ │M2.5x0.45螺紋孔1 │ │
│ │導角1 │ │
│ │除料-伸長9 │ │
│ │M2.5x0.45螺紋孔2 │ │
│ │圓角10 │ │
│ │(本院卷三P.311-315) │ │
│ │ │ │
├───┼──────────────────┼──────────────────────┤
│圖號⑨│AX80-F-01 │「MX80-F-02(TP)」 │
│ │ (即本院卷六P.23對照圖左邊) │ (即本院卷六P.23對照圖右邊) │
│ │ (即本院卷三P.323圖) │ (即本院卷三P.327、P.331圖) │
├───┼──────────────────┼──────────────────────┤
│ 檔 │ │1.本機硬碟(D:)/windows更新舊資料/Download/y│
│ 案 │ │ 0 000hfdskjhgeuinciajkljngiopravhppi886/fi│
│ 路 │ │ rete amrmb/YUK/YUK/YUK電動平台優化/MXC優化│
│ 徑 │ │ /MXF80 │
│ │ │ │
├───┼──────────────────┼──────────────────────┤
│ │「AX80-F-01」裡面一個零件之 │「MX80-F-02(TP)」裡面一個零件之SOLIDWORKS │
│ │SOLIDWORKS副檔名之建立時間:96年4月2│副檔名之建立時間:106年3月15日下午02:11:32│
│ │日上午10:50:22(本院卷三P.333) │(本院卷三P.319),建立者「Peter Pan」即被告│
│ │ │潘忠豪(見本院卷三P.323),時間在被告離職之 │
│ │ │前。 │
│ │--------------------------------- │--------------------------------------------│
│檔 │伸長1 │除料-伸長1 │
│案 │除料-伸長1 │填料-伸長1 │
│歷 │鏡射1 │鏡射1 │
│程 │M2x0.4螺紋孔1 │填料-伸長2 │
│ │鏡射2 │導角1 │
│ │鏡射3 │除料-伸長2 │
│ │M4x0.7螺紋孔1 │切除-拉伸1 │
│ │填料-伸長2 │草圖3 │
│ │圓角1 │(本院卷三P.323) │
│ │除料-伸長2 │ │
│ │除料-伸長3 │ │
│ │M2x0.4螺紋孔2 │ │
│ │直線複製排列2 │ │
│ │M2.5承窩頭蓋螺釘的柱孔 │ │
│ │除料-伸長4 │ │
│ │M2.5x0.45螺紋孔1 │ │
│ │θ6.0(6)直徑孔1 │ │
│ │M2x0.4螺紋孔3 │ │
│ │M2x0.4螺紋孔4 │ │
│ │M2x0.4螺紋孔5 │ │
│ │草圖45 │ │
│ │(本院卷三P.335-339) │ │
├───┼──────────────────┼──────────────────────┤
│圖號⑩│AX80-A2P-02 │「MX80-A-02」 │
│ │ (即本院卷六P.25對照圖左邊)│ (即本院卷六P.25對照圖右邊) │
│ │ (即本院卷三P.373圖檔) │ (即本院卷三P.349、P.361圖檔)│
├───┼──────────────────┼──────────────────────┤
│檔 │ │1.被告扣案筆電之硬碟「(D:)/windows更新舊資 │
│案 │ │ 料/Download/ │
│路 │ │ y8787hfdskjhgeuinciajkljngiopravhppi886/f│
│徑 │ │ /fire team rmb/YUK/YUK/YUK電動平台優化/MXA│
│ │ │ 優化/MXA80」 │
├───┼──────────────────┼──────────────────────┤
│ │「AX80-A2P-02」裡面一個零件之 │「MX80-A-02」裡面一個零件之SOLIDWORKS副檔名 │
│ │SOLIDWORKS副檔名之建立時間:97年2月 │之建立時間:106年4月10日下午03:58:51(本院│
│ │17日下午11:35:39(本院卷三P.365) │卷三P.353),建立者「Peter Pan」即被告潘忠豪│
│ │建立者為「Bill」(見本院卷三P.369) │(見本院卷三P.357),時間在被告離職之前。 │
│ 檔 │ │(本院卷三P.357) │
│ 案 │------------------------------------│------------------------------------------ │
│ 歷 │伸長1 │填料-伸長1 │
│ 程 │除料-伸長1 │除料-伸長1 │
│ │M4x0.7螺紋孔1 │除料-伸長2 │
│ │M3承窩頭蓋螺釘的柱孔2 │M3承窩頭蓋螺釘的柱孔1 │
│ │M2.5x0.45螺紋孔1 │M4x0.7螺紋孔1 │
│ │M3x0.5螺紋孔1 │M2.5承窩頭蓋螺釘的柱孔 │
│ │除料-伸長3 │M3x0.5螺紋孔1 │
│ │M3x0.5螺紋孔2 │除料-伸長4 │
│ │除料-伸長4 │M2x0.4螺紋孔2 │
│ │圓角1 │M2.5x0.45螺紋孔1 │
│ │鏡射1 │鑽孔1 │
│ │(本院卷三P.369) │除料-伸長5 │
│ │ │圓角5 │
│ │ │圓角4 │
│ │ │導角1 │
│ │ │鏡射1 │
│ │ │(本院卷三P.357) │
├───┼──────────────────┼──────────────────────┤
│圖號⑪│AX100-A2P-02 │「MX100-A-02」 │
│ │ (即本院卷六P.27對照圖左邊)│ (即本院卷六P.27對照圖右邊)│
│ │ (即本院卷三P.401、403圖檔)│ (即本院卷三P.377、P.389、P.391圖檔)│
│ │ │ │
├───┼──────────────────┼──────────────────────┤
│ 檔 │ │1.扣案被告筆電硬碟「(D:)/windows更新舊資料 │
│ 案 │ │ /Download/ │
│ 路 │ │ y8787hfdskjhgeuinciajkljngiopravhppi886/fi│
│ 徑 │ │ reteamrmb/YUK/YUK/YUK電動平台優化/MXA優化 │
│ │ │ /MXA100」(本院卷三P.379) │
├───┼──────────────────┼──────────────────────┤
│ │「AX100-A2P-02」 │「AX100-A-02」裡面一個零件之SOLIDWORKS副檔名│
│ │裡面一個零件之SOLIDWORKS副檔名之建立│之建立時間:106年4月10日下午03:58:51(本院│
│ │時間:97年2月17日下午11:35:39(本 │卷三P.381),建立者「Peter Pan」即被告潘忠豪│
│ 檔 │院卷三P.393),建立者「Bill」(見本 │(見本院卷三P.385),時間在被告離職之前。 │
│ 案 │院卷三P.397) │ │
│ 歷 │------------------------------------│------------------------------------------- │
│ 程 │伸長1 │填料-伸長1 │
│ │除料-伸長1 │除料-伸長1 │
│ │M4x0.7螺紋孔1 │除料-伸長2 │
│ │M3承窩頭蓋螺釘的柱孔2 │M3承窩頭蓋螺釘的柱孔1 │
│ │M2.5x0.45螺紋孔1 │M4x0.7螺紋孔1 │
│ │M3x0.5螺紋孔1 │M2.5承窩頭蓋螺釘的柱孔 │
│ │除料-伸長3 │M3x0.5螺紋孔1 │
│ │M3x0.5螺紋孔2 │除料-伸長4 │
│ │除料-伸長4 │M2x0.4螺紋孔2 │
│ │圓角1 │M2.5x0.45螺紋孔1 │
│ │鏡射1 │鑽孔1 │
│ │(本院卷三P.397) │除料-伸長5 │
│ │ │切除-拉伸1 │
│ │ │圓角1 │
│ │ │圓角5 │
│ │ │圓角4 │
│ │ │導角1 │
│ │ │鏡射1 │
│ │ │(本院卷三P.385) │
├───┼──────────────────┼──────────────────────┤
│圖號⑫│AX120-A2P-02 │「MX120-A-02」 │
│ │ (即本院卷六P.29對照圖左邊)│ (即本院卷六P.29對照圖右邊)│
│ │ (即本院卷三P.429、431圖檔) │ (即本院卷三P.417圖檔) │
├───┼──────────────────┼──────────────────────┤
│ 檔 │ │1.被告扣案筆電本機硬碟(D:)/windows更新舊資 │
│ 案 │ │ 料/Download/ │
│ 路 │ │ y8787hfdskjhgeuinciajkljngiopravhppi886/fi│
│ 徑 │ │ rete amrmb/YUK/YUK/YUK電動平台優化/MXA優化│
│ │ │ /MXA120(本院卷三P.407) │
├───┼──────────────────┼──────────────────────┤
│ │「AX120-A2P-02」 │「AX120-A-02」裡面一個零件之SOLIDWORKS副檔名│
│ │裡面一個零件之SOLIDWORKS副檔名之建立│之建立時間:106年4月10日下午03:58:51(本院│
│ │時間:96年3月15日下午02:01:02(本 │卷三P.409),建立者「Peter Pan」即被告潘忠豪│
│ │院卷三P.421) │(見本院卷三P.413),時間在被告離職之前。 │
│ 檔 │----------------------------------- │------------------------------------------- │
│ 案 │伸長1 │填料-伸長1 │
│ 歷 │側孔 │除料-伸長1 │
│ 程 │安裝孔 │除料-伸長2 │
│ │除料-伸長2 │M3承窩頭蓋螺釘的柱孔 │
│ │M4螺紋孔1 │M4x0.7螺紋孔1 │
│ │M3承窩頭蓋螺釘的柱孔 │M2.5承窩頭蓋螺釘的柱孔 │
│ │除料-伸長3 │M3x0.5螺紋孔1 │
│ │圓角1 │除料-伸長4 │
│ │除料-伸長4 │M2x0.45螺紋孔2 │
│ │(本院卷三P.421-425) │M2.5x0.45螺紋孔1 │
│ │ │鑽孔1 │
│ │ │除料-伸長5 │
│ │ │M6x1.0螺紋孔1 │
│ │ │切除-拉伸2 │
│ │ │θ7.0(7)直徑孔1 │
│ │ │圓角5 │
│ │ │圓角4 │
│ │ │導角1 │
│ │ │鏡射1 │
│ │ │(本院卷三P.413-415) │
├───┼──────────────────┼──────────────────────┤
│圖號⑬│CXS0000-000-00 │「MX6030-C-01(TP)」 │
│ │ (即本院卷六P.31對照圖左邊)│ (即本院卷六P.31對照圖右邊)│
│ │ │ (即本院卷三P.433、P.445、P.447、P.461)│
├───┼──────────────────┼──────────────────────┤
│ 檔 │ │1.被告扣案筆電「硬碟(D:)/windows更新舊資料 │
│ 案 │ │ /Download/ │
│ 路 │ │ y8787hfdskjhgeuinciajkljngiopravhppi886/fi│
│ 徑 │ │ rete amrmb/YUK/YUK/YUK電動平台優化/MXC優化│
│ │ │ /MX6030」(本院卷三P.435) │
├───┼──────────────────┼──────────────────────┤
│ │「CXS0000-000-00」裡面一個零件之 │「MX6030-C-01(TP)」裡面一個零件之 │
│ │SOLIDWORKS副檔名之建立時間: │SOLIDWORKS副檔名之建立時間: │
│ │100年10月18日下午01:07:33(本院卷 │100 年 10 月 18 日下午 01:07:20,與左咧僅 │
│ │三P.449) │有數秒之差,而且建立者為「 Allen 」(本院卷 │
│ 檔 │ │三 P.441 )。被告顯然是從高明鐵公司內拷貝左 │
│ 案 │ │列檔案使用。 │
│ 歷 │------------------------------------│------------------------------------------ │
│ 程 │填料-伸長1 │填料-伸長1 │
│ │草圖2 │草圖2 │
│ │M3x0.5螺紋孔3 │M3x0.5螺紋孔3 │
│ │鏡射1 │鏡射1 │
│ │草圖4 │草圖4 │
│ │平面8 │平面8 │
│ │θ4.5(4.5)直徑孔1 │θ4.5(4.5)直徑孔2 │
│ │除料-伸長14 │除料-伸長14 │
│ │除料-伸長15 │除料-伸長15 │
│ │草圖43 │草圖43 │
│ │M3x0.5螺紋孔5 │M3x0.5螺紋孔5 │
│ │除料-伸長16 │除料-伸長14 │
│ │除料-伸長17 │除料-伸長16 │
│ │除料-伸長18 │除料-伸長17 │
│ │圓角7 │除料-伸長18 │
│ │除料-伸長6 │除料-伸長6 │
│ │草圖9 │草圖9 │
│ │M2.5x0.45螺紋孔6 │M2.5x0.45螺紋孔2 │
│ │平面4 │平面4 │
│ │草圖40 │草圖40 │
│ │M2.5x0.45螺紋孔4 │M2.5x0.45螺紋孔4 │
│ │鏡射5 │鏡射5 │
│ │除料-伸長7 │除料-伸長7 │
│ │(本院卷三P.453) │M4x0.7螺紋孔1 │
│ │ │(本院卷三P.437-441) │
├───┼──────────────────┼──────────────────────┤
│圖號⑭│CXS0000-000-00 │「MX6050-C-01(TP)」 │
│ │ (即本院卷六P.33對照圖左邊) │ (即本院卷六P.33對照圖右邊) │
│ │ (即本院卷三P.479、P.489) │ (即本院卷三P.461、P.475、P.477) │
│ │ │ │
├───┼──────────────────┼──────────────────────┤
│檔 │ │1.被告扣案筆電「硬碟(D:)/windows更新舊資料 │
│案 │ │ /Download/ │
│路 │ │ y8787hfdskjhgeuinciajkljngiopravhppi886/fi│
│徑 │ │ rete amrmb/YUK/YUK/YUK電動平台優化/MXC優化│
│ │ │ /MX6050」(本院卷三P.463、465) │
├───┼──────────────────┼──────────────────────┤
│ │「CXS0000-000-00」裡面一個零件之 │「MX6050-C-01(TP)」裡面一個零件之 │
│ │SOLIDWORKS副檔名之建立時間:100年10 │SOLIDWORKS副檔名之建立時間: │
│ │月18日下午01:07:33(本院卷三P.485 │100年10月18日下午01:07:33(本院卷三P.467)│
│ │) │與左列時間相同,且建立者為「 Allen 」(本院 │
│ 檔 │ │卷三 P.471 )被告顯然是從高明鐵公司內拷貝左 │
│ 案 │ │列檔案使用。 │
│ 歷 │----------------------------------- │-------------------------------- │
│ 程 │填料-伸長1 │填料-伸長1 │
│ │草圖2 │草圖2 │
│ │M3x0.5螺紋孔3 │M3x0.5螺紋孔3 │
│ │鏡射1 │鏡射1 │
│ │草圖4 │草圖4 │
│ │平面8 │平面8 │
│ │θ4.5(4.5)直徑孔1 │θ4.5(4.5)直徑孔2 │
│ │除料-伸長14 │鑽孔1 │
│ │除料-伸長15 │除料-伸長14 │
│ │草圖43 │除料-伸長16 │
│ │M3x0.5螺紋孔4 │除料-伸長17 │
│ │除料-伸長16 │除料-伸長18 │
│ │除料-伸長17 │除料-伸長6 │
│ │除料-伸長18 │草圖9 │
│ │除料-伸長6 │M2.5x0.45螺紋孔6 │
│ │草圖9 │平面4 │
│ │M2.5x0.45螺紋孔6 │草圖40 │
│ │平面4 │M2.5x0.45螺紋孔4 │
│ │草圖40 │鏡射5 │
│ │M2.5x0.45螺紋孔4 │除料-伸長7 │
│ │鏡射5 │M4x0.7螺紋孔1 │
│ │除料-伸長7 │平面9 │
│ │除料-伸長10 │圓角6 │
│ │(本院卷三P.485) │(本院卷三P.471) │
│ │ │ │
│ │ │ │
├───┼──────────────────┼──────────────────────┤
│圖號⑮│CXS0000-000-00 │「MX6050-C-02(TP)」 │
│ │ (即本院卷六P.35對照圖左邊) │ (即本院卷六P.35對照圖右邊) │
│ │ (即本院卷三P.517-519)│ (即本院卷三P.491、P.505、P.507圖檔) │
├───┼──────────────────┼──────────────────────┤
│ 檔 │ │被告扣案筆電硬碟「(D:)/windows更新舊資料 │
│ 案 │ │/Download/ │
│ 路 │ │y8787hfdskjhgeuinciajkljngiopravhppi886/fi │
│ 徑 │ │rete amrmb/YUK/YUK/YUK電動平台優化/MXC優化 │
│ │ │/MX6050」(本院卷三P.493、495) │
├───┼──────────────────┼──────────────────────┤
│ │「CXS0000-000-00」 │「MX6050-C-02(TP)」 │
│ │裡面一個零件之SOLIDWORKS副檔名之建立│裡面一個零件之SOLIDWORKS副檔名之建立時間: │
│ │時間:100年10月25日下午12:01:38( │100年10月25日下午12:01:38(本院卷三P.497)│
│ 檔 │本院卷三P.509),建立者為「Allen」 │與左列相同,且建立者為「 Allen 」(本院卷三 │
│ 案 │(本院卷三P.513) │P .501 )被告顯然是從高明鐵公司內拷貝左列檔 │
│ 歷 │ │案使用。 │
│ 程 │---------------------------------- │----------------------------------------- │
│ │填料-伸長1 │填料-伸長1 │
│ │草圖2 │草圖2 │
│ │草圖7 │草圖7 │
│ │M3x0.5螺紋孔1 │M3x0.5螺紋孔1 │
│ │平面1 │平面1 │
│ │鏡射1 │鏡射1 │
│ │草圖16 │草圖16 │
│ │填料-伸長8 │填料-伸長10 │
│ │除料-伸長3 │除料-伸長3 │
│ │草圖18 │草圖18 │
│ │M1.6六角承窩頭蓋螺釘 │M1.6六角承窩頭蓋螺釘 │
│ │除料-伸長4 │除料-伸長4 │
│ │除料-伸長5 │除料-伸長5 │
│ │填料-伸長2 │草圖24 │
│ │填料-伸長3 │草圖26 │
│ │草圖24 │平面3 │
│ │平面3 │平面6 │
│ │平面4 │草圖7 │
│ │草圖32 │填料-伸長4 │
│ │基準軸1 │旋轉7 │
│ │平面5 │平面8 │
│ │草圖33 │草圖55 │
│ │平面6 │基準軸2 │
│ │(本院卷三P.573) │(本院卷三P.497) │
├───┼──────────────────┼──────────────────────┤
│圖號⑯│CXS0000-000-00 │「MX6020-C-03」 │
│ │ (即本院卷六P.37對照圖左邊) │ (即本院卷六P.37對照圖右邊)│
│ │ (即本院卷三P.545、547) │ (即本院卷三P.523、P.535)│
├───┼──────────────────┼──────────────────────┤
│ 檔 │ │被告扣案筆電機硬碟「(D: │
│ 案 │ │/windows更新舊資料/Download/y8 │
│ 路 │ │787hfdskjhgeuinciajkljngiopra 0vhppi886/fire│
│ 徑 │ │team rmb/YUK/YUK/YUK電動平台優化/MXC優化 │
│ │ │/MX6020」(本院卷三P.521) │
├───┼──────────────────┼──────────────────────┤
│ │「CXS0000-000-00」 │「MX6020-C-03」 │
│ │裡面一個零件之SOLIDWORKS副檔名之建立│裡面一個零件之SOLIDWORKS副檔名之建立時間: │
│ │時間:102年1月23日下午04:59:42(本│:106年3月27日下午02:21:08(本院卷三P.527 │
│ │院卷三P.537),建立者「Allen」 │),建立者「Peter Pan」即被告潘忠豪(見本院 │
│ │(本院卷三P.537) │卷三P.531),時間在被告離職之前。 │
│檔 │----------------------------------- │------------------------------------ │
│案 │填料-伸長1 │填料-伸長1 │
│歷 │填料-伸長2 │鑽孔1 │
│程 │填料-伸長3 │鑽孔2 │
│ │除料-伸長2 │鑽孔3 │
│ │除料-伸長3 │鑽孔4 │
│ │除料-伸長4 │鑽孔5 │
│ │除料-伸長8 │M2.5餘隙縫孔1 │
│ │除料-伸長20 │除料-伸長1 │
│ │除料-伸長21 │除料-伸長2 │
│ │除料-伸長22 │圓角1 │
│ │除料-伸長27 │除料-伸長3 │
│ │除料-伸長28 │M4餘隙孔1 │
│ │除料-伸長29 │除料-伸長9 │
│ │除料-伸長30 │導角3 │
│ │除料-伸長31 │導角1 │
│ │填料-伸長5 │M2.5x0.45螺紋孔1 │
│ │除料-伸長32 │除料-伸長4 │
│ │導角1 │圓角2 │
│ │導角2 │M2x0.4螺紋孔2 │
│ │M3六角承窩頭蓋螺釘 │鏡射1 │
│ │M2x0.4螺紋孔1 │除料-伸長5 │
│ │圓角1 │M2x0.4螺紋孔1 │
│ │圓角2 │除料-伸長6 │
│ │(本院卷三P.541) │(本院卷三P.531) │
├───┼──────────────────┼──────────────────────┤
│圖號⑰│CXS0000-000-00 │「MX5020-C-01(TP)」 │
│ │ (即本院卷六P.39對照圖左邊) │ (即本院卷六P.39對照圖右邊) │
│ │ ( 本院卷三P.575、577) │ (本院卷三P.549、P.563、P.565圖檔 ) │
├───┼──────────────────┼──────────────────────┤
│ 檔 │ │被告扣案筆電硬碟「(D:)/windows更新舊資料 │
│ 案 │ │/Download/ │
│ 路 │ │y8787hfdskjhgeuinciajkljngiopravhppi886/fi │
│ 徑 │ │re team rmb/YUK/YUK/YUK電動平台優化/MXC優化 │
│ │ │/MX5020」(本院卷三P.531-533) │
├───┼──────────────────┼──────────────────────┤
│ │「CXS0000-000-00」 │「MX5020-C-01(TP)」 │
│ │裡面一個零件之SOLIDWORKS副檔名之建立│裡面一個零件之SOLIDWORKS副檔名之建立時間: │
│ │時間:100年10月18日下午01:07:33( │100年10月18日下午01:07:33(本院卷三P.555)│
│ │本院卷三P.567),建立者為「Allen」 │與左列相同,且建立者為「 Allen 」(本院卷三 │
│ 檔 │(本院卷三P.571) │P .559 )被告顯然是從高明鐵公司內拷貝左列檔 │
│ 案 │ │案使用。 │
│ 歷 │------------------------------------│----------------------------------------- │
│ 程 │填料-伸長1 │填料-伸長1 │
│ │草圖2 │草圖2 │
│ │M3x0.5螺紋孔3 │M3x0.5螺紋孔3 │
│ │鏡射1 │鏡射1 │
│ │草圖4 │草圖4 │
│ │平面8 │平面8 │
│ │θ3.5(3.5)直徑孔1 │除料-伸長16 │
│ │除料-伸長15 │除料-伸長17 │
│ │草圖43 │除料-伸長18 │
│ │M3x0.5螺紋孔5 │除料-伸長6 │
│ │除料-伸長14 │草圖9 │
│ │除料-伸長16 │M2.5x0.45螺紋孔6 │
│ │除料-伸長17 │平面4 │
│ │除料-伸長18 │草圖40 │
│ │除料-伸長6 │M2.5x0.45螺紋孔4 │
│ │草圖9 │鏡射5 │
│ │M2.5x0.45螺紋孔6 │除料-伸長7 │
│ │平面4 │M4x0.7螺紋孔1 │
│ │草圖40 │平面9 │
│ │M2.5x0.45螺紋孔4 │圓角6 │
│ │鏡射5 │圓角7 │
│ │除料-伸長7 │θ6.0(6)直徑孔1 │
│ │除料-伸長10 │M3六角凹頭蓋螺釘的柱形 │
│ │(本院卷三P.571) │(本院卷三P.559) │
├───┼──────────────────┼──────────────────────┤
│圖號⑱│CXS0000-000-00 │「MX5020-C-02(TP)」 │
│ │ (本院卷六P.41對照圖左邊)│ (本院卷六P.41對照圖右邊) │
│ │ (本院卷三P.605、P.607) │ (本院卷三P.579、P.593、P.595圖檔) │
├───┼──────────────────┼──────────────────────┤
│ 檔 │ │被告扣案筆電硬碟「(D:)/windows更新舊資料 │
│ 案 │ │/Download/ │
│ 路 │ │y8787hfdskjhgeuinciajkljngiopravhppi886/fi │
│ 徑 │ │rete amrmb/YUK/YUK/YUK電動平台優化/MXC優化 │
│ │ │/MX5020」(本院卷三P.583) │
│ │ │ │
├───┼──────────────────┼──────────────────────┤
│ │「CXS0000-000-00」 │「MX5020-C-02(TP)」 │
│ │裡面一個零件之SOLIDWORKS副檔名之建立│裡面一個零件之SOLIDWORKS副檔名之建立時間: │
│ │時間:100年10月25日下午12:01: │100年10月25日下午12:01:38(本院卷三P.585)│
│ 檔 │38(本院卷三P.597),建立者為「 │與左列時間相同,且建立者為「 Allen 」(本院 │
│ 案 │Allen」(本院卷三P.601) │卷三 P.589 )被告顯然是從高明鐵公司內拷貝左 │
│ 歷 │--------------------------------- │列檔案使用。 │
│ 程 │填料-伸長1 │-------------------------------------- │
│ │草圖2 │填料-伸長1 │
│ │草圖7 │草圖2 │
│ │M3x0.5螺紋孔1 │草圖7 │
│ │平面1 │M3x0.5螺紋孔1 │
│ │鏡射1 │平面1 │
│ │草圖16 │鏡射1 │
│ │填料-伸長10 │草圖16 │
│ │除料-伸長3 │填料-伸長10 │
│ │草圖18 │除料-伸長3 │
│ │M1.6六角承窩頭蓋螺釘 │草圖18 │
│ │除料-伸長4 │M1.6六角承窩頭蓋螺釘 │
│ │除料-伸長5 │除料-伸長4 │
│ │填料-伸長2 │除料-伸長5 │
│ │填料-伸長3 │草圖24 │
│ │草圖24 │草圖26 │
│ │平面3 │平面3 │
│ │平面4 │平面6 │
│ │草圖32 │草圖7 │
│ │基準軸1 │填料-伸長4 │
│ │平面5 │旋轉7 │
│ │草圖33 │平面8 │
│ │平面6 │草圖55 │
│ │(本院卷三P.601) │基準軸2 │
│ │ │(本院卷三P.589) │
├───┼──────────────────┼──────────────────────┤
│圖號⑲│CXS0000-000-00 │「MX5030-C-01(TP)」 │
│ │ (本院卷六P.43對照圖左邊圖檔)│ (本院卷六P.43對照圖右邊圖檔) │
│ │ (即本院卷三P.635、637) │ (即本院卷三P.623、625) │
├───┼──────────────────┼──────────────────────┤
│檔 │ │被告扣案筆電之「硬碟(D:)/windows更新舊資料 │
│案 │ │ /Download/y8787hfdskjhgeuinciajkljngiopra │
│路 │ │ vhppi886/firete amrmb/YUK/YUK/YUK電動平台 │
│徑 │ │ 優化/MXC優化/MX5030」(本院卷三P.611) │
├───┼──────────────────┼──────────────────────┤
│ │「CXS0000-000-00」 │「MX5030-C-01(TP)」 │
│ │裡面一個零件之SOLIDWORKS副檔名之建立│裡面一個零件之SOLIDWORKS副檔名之建立時間: │
│ │時間:100年10月18日下午01:07:33( │100年10月18日下午01:07:33(本院卷三P.613)│
│ │本院卷三P.627),建立者為「Allen」 │,建立者為「 Allen 」(本院卷三 P.617 ) │
│ │(本院卷三P .631)。 │與左列均相同,被告顯然是從高明鐵公司內拷貝左│
│ 檔 │ │列檔案使用。 │
│ 案 │----------------------------------- │---------------------------------- │
│ 歷 │填料-伸長1 │填料-伸長1 │
│ 程 │草圖2 │草圖2 │
│ │M3x0.5螺紋孔3 │M3x0.5螺紋孔3 │
│ │鏡射1 │鏡射1 │
│ │草圖4 │草圖4 │
│ │平面8 │平面8 │
│ │θ3.5(3.5)直徑孔1 │除料-伸長16 │
│ │除料-伸長15 │除料-伸長17 │
│ │草圖43 │除料-伸長18 │
│ │M3x0.5螺紋孔5 │除料-伸長6 │
│ │除料-伸長14 │草圖9 │
│ │除料-伸長16 │M2.5x0.45螺紋孔6 │
│ │除料-伸長17 │平面4 │
│ │除料-伸長18 │草圖40 │
│ │除料-伸長6 │M2.5x0.45螺紋孔4 │
│ │草圖9 │鏡射5 │
│ │M2.5x0.45螺紋孔6 │除料-伸長7 │
│ │平面4 │M4x0.7螺紋孔1 │
│ │草圖40 │平面9 │
│ │M2.5x0.45螺紋孔4 │圓角6 │
│ │鏡射5 │圓角7 │
│ │除料-伸長7 │θ6.0(6)直徑孔1 │
│ │除料-伸長10 │M3凹頭蓋螺釘的柱形沉 │
│ │(本院卷三P.631) │(本院卷三P.617) │
├───┼──────────────────┼──────────────────────┤
│圖號⑳│CXS0000-000-00 │「MX8020-C-01(TP)」 │
│ │ (即本院卷六P.45對照圖左邊)│ (即本院卷六P.45對照圖右邊)│
│ │ (即本院卷三P.665-667)│ (即本院卷三P.639、653、655) │
├───┼──────────────────┼──────────────────────┤
│ 檔 │ │被告扣案筆電碟「(D:)/windows更新舊資料 │
│ 案 │ │/Download/ │
│ 路 │ │y8787hfdskjhgeuinciajkljngiopravhppi886/fi │
│ 徑 │ │re team rmb/YUK/YUK/YUK電動平台優化/MXC優化 │
│ │ │/MX8020」(本院卷三P.641) │
├───┼──────────────────┼──────────────────────┤
│ │「CXS0000-000-00」 │「MX8020-C-01(TP)」 │
│ │裡面一個零件之SOLIDWORKS副檔名,建立│裡面一個零件之SOLIDWORKS副檔名之建立時間: │
│ │時間:100年10月18日下午01:07:33( │100年10月18日下午01:07:33(本院卷三P.647)│
│ 檔 │本院卷三P.657),建立者為「Allen」 │,建立者為「 Allen 」(本院卷三 P.645 ),與│
│ 案 │(本院卷三P.661)。 │左列相同。被告顯然是從高明鐵公司內拷貝左列檔│
│ 歷 │ │案使用。 │
│ 程 │------------------------------------│-------------------------------------- │
│ │填料-伸長1 │填料-伸長1 │
│ │草圖2 │草圖2 │
│ │M3x0.5螺紋孔3 │M3x0.5螺紋孔3 │
│ │鏡射1 │鏡射1 │
│ │草圖4 │草圖4 │
│ │平面8 │平面8 │
│ │θ4.5(4.5)直徑孔1 │除料-伸長16 │
│ │除料-伸長15 │除料-伸長17 │
│ │草圖43 │除料-伸長18 │
│ │M3x0.5螺紋孔5 │除料-伸長6 │
│ │除料-伸長14 │草圖9 │
│ │除料-伸長16 │M2.5x0.45螺紋孔6 │
│ │除料-伸長17 │平面4 │
│ │除料-伸長18 │草圖40 │
│ │除料-伸長6 │M2.5x0.45螺紋孔1 │
│ │草圖9 │鏡射5 │
│ │M2.5x0.45螺紋孔6 │除料-伸長7 │
│ │平面4 │M4x0.7螺紋孔1 │
│ │草圖40 │平面9 │
│ │M2.5x0.45螺紋孔4 │圓角6 │
│ │鏡射5 │圓角7 │
│ │除料-伸長7 │M4承窩頭蓋螺釘的柱孔 │
│ │除料-伸長10 │θ6.0(6)直徑孔1 │
│ │(本院卷三P.661) │(本院卷三P.645) │
│ │ │ │
│ │ │ │
├───┼──────────────────┼──────────────────────┤
│圖號㉑│「CXS 0000-000-00」 │「MX8020-C-02(TP)」 │
│ │ (本院卷六.47對照圖左邊圖檔) │ (本院卷六.47對照圖右邊圖檔) │
│ │ (本院卷三P.695) │ (即本院卷三P.673、683) │
├───┼──────────────────┼──────────────────────┤
│ 檔 │ │被告扣案筆電硬碟「(D:)/windows更新舊資料 │
│ 案 │ │/Download/ │
│ 路 │ │y8787hfdskjhgeuinciajkljngiopravhppi886/fi │
│ 徑 │ │re team rmb/YUK/YUK/YUK電動平台優化/MXC優化 │
│ │ │/MX8020」(本院卷三P.669) │
├───┼──────────────────┼──────────────────────┤
│ │「CXS 0000-000-00」建立時間:100年10│「MX8020-C-02(TP)」 │
│ │月25日下午12:01:38(本院卷三P.687 │裡面一個零件之SOLIDWORKS副檔名之建立時間: │
│ │),建立者為「Allen」(本院卷三P │100年10月25日下午12:01:38(本院卷三P.677)│
│ 檔 │.691) │,建立者為「 Allen 」(本院卷三 P.681 ), │
│ 案 │ │均與左列相同,被告顯然是從高明鐵公司內拷貝左│
│ 歷 │ │列檔案使用。 │
│ 程 │------------------------------------│--------------------------------------------│
│ │填料-伸長1 │填料-伸長1 │
│ │草圖2 │草圖2 │
│ │草圖7 │草圖7 │
│ │M3x0.5螺紋孔1 │M3x0.5螺紋孔1 │
│ │平面1 │平面1 │
│ │鏡射1 │鏡射1 │
│ │草圖16 │草圖16 │
│ │填料-伸長10 │填料-伸長10 │
│ │除料-伸長3 │除料-伸長3 │
│ │草圖18 │草圖18 │
│ │M1.6六角承窩頭蓋螺釘 │M1.6六角承窩頭蓋螺釘 │
│ │除料-伸長4 │除料-伸長4 │
│ │除料-伸長5 │除料-伸長5 │
│ │填料-伸長2 │草圖26 │
│ │填料-伸長3 │草圖24 │
│ │草圖24 │平面3 │
│ │平面3 │平面6 │
│ │平面4 │平面7 │
│ │草圖32 │填料-伸長4 │
│ │基準軸1 │旋轉7 │
│ │平面5 │平面8 │
│ │草圖33 │草圖55 │
│ │平面6 │基準軸2 │
│ │(本院卷三P.691) │(本院卷三P.681) │
│ │ │ │
├───┼──────────────────┼──────────────────────┤
│圖號㉒│CXS 0000-000-00 │「MX8030-C-01(TP)」 │
│ │ (即本院卷六P.49對照圖左邊檔案) │ (即本院卷六P.49對照圖右邊檔案) │
│ │ (即本院卷三P.725) │ (即本院卷三P.703、713) │
├───┼──────────────────┼──────────────────────┤
│ 檔 │ │被告扣案筆電硬碟「(D:)/windows更新舊資料 │
│ 案 │ │/Download/ │
│ 路 │ │y8787hfdskjhgeuinciajkljngiopravhppi886/fi │
│ 徑 │ │reteamrmb/YUK/YUK/YUK電動平台優化/MXC優化 │
│ │ │/MX8030」(本院卷三P.699) │
├───┼──────────────────┼──────────────────────┤
│ │「CXS 0000-000-00」 │「MX8030-C-01(TP)」 │
│ │裡面一個零件之SOLIDWORKS副檔名之建立│裡面一個零件之SOLIDWORKS副檔名之建立時間: │
│ │時間:100年10月18日下午01:07:33( │建立時間:100年10月18日下午01:07:33(本院 │
│ │本院卷三P.717),建立者為「Allen」 │卷三P.705),建立者為「Allen」(本院卷三P. │
│ 檔 │(本院卷三P.721)。 │709 ),均與左列相同,被告顯然是從高明鐵公司│
│ 案 │ │內拷貝左列檔案使用。 │
│ 歷 │------------------------------- │---------------------------------------- │
│ 程 │填料-伸長2 │填料-伸長1 │
│ │草圖2 │草圖2 │
│ │M3x0.5螺紋孔3 │M3x0.5螺紋孔3 │
│ │鏡射1 │鏡射1 │
│ │草圖4 │草圖4 │
│ │平面8 │平面8 │
│ │θ4.5(4.5)直徑孔1 │除料-伸長16 │
│ │除料-伸長15 │除料-伸長17 │
│ │草圖43 │除料-伸長18 │
│ │M3x0.5螺紋孔5 │除料-伸長6 │
│ │除料-伸長14 │草圖9 │
│ │除料-伸長16 │M2x0.45螺紋孔6 │
│ │除料-伸長17 │平面4 │
│ │除料-伸長18 │草圖40 │
│ │除料-伸長6 │M2x0.45螺紋孔4 │
│ │草圖9 │鏡射5 │
│ │M2x0.45螺紋孔6 │除料-伸長7 │
│ │平面4 │M4x0.7螺紋孔1 │
│ │草圖40 │平面9 │
│ │M2x0.45螺紋孔4 │圓角6 │
│ │鏡射5 │圓角7 │
│ │除料-伸長7 │θ6.0(6)直徑孔1 │
│ │除料-伸長10 │M4承窩頭蓋螺釘的柱孔 │
│ │(本院卷三P.721) │(本院卷三P.709) │
│ │ │ │
│ │ │ │
├───┼──────────────────┼──────────────────────┤
│圖號㉓│CXS0000-000-00 │「MX8050-C-01(TP)」 │
│ │ (即本院卷六P.51對照圖檔左邊)│ (即本院卷六P.51對照圖檔右邊)│
│ │ (即本院卷三P.755、757)│ (即本院卷三P.733、P.743圖檔)│
├───┼──────────────────┼──────────────────────┤
│ 檔 │ │1.被告扣案筆電硬碟「(D:)/windows更新舊資料 │
│ 案 │ │/Download/ │
│ 路 │ │y8787hfdskjhgeuinciajkljngiopravhppi886/fi │
│ 徑 │ │reteam rmb/YUK/YUK/YUK電動平台優化/MXC優化 │
│ │ │/MX8050」內,(本院卷三P.729) │
│ │ │ │
│ │ │2.主檔名「MX8050-C-01(TP)」 │
│ │ │之檔案分別有AutoCAD、Adobe Acrobat、 │
│ │ │SOLIDWORKS三種形式,存檔時間均為:106年10月 │
│ │ │31日下午(見本院卷三P.729)。 │
├───┼──────────────────┼──────────────────────┤
│ │「CXS 0000-000-00」裡面一個零件之 │「MX8050-C-01(PT)」 │
│ │SOLIDWORKS副檔名之建立時間:100年10 │裡面一個零件之SOLIDWORKS副檔名之建立時間: │
│ │月18日下午01:07:33(本院卷三P.7 │100年10月18日下午01:07:33(本院卷三P.735)│
│ 檔 │47),建立者為「Allen」(本院卷三P │,建立者為「Allen」(本院卷三P.739)被告顯 │
│ 案 │.751) │然是從高明鐵公司內拷貝左列檔案使用。 │
│ 歷 │------------------------------------│------------------------------------------- │
│ 程 │填料-伸長1 │填料-伸長1 │
│ │草圖2 │草圖2 │
│ │M3x0.5螺紋孔3 │M3x0.5螺紋孔3 │
│ │鏡射1 │鏡射1 │
│ │草圖4 │草圖4 │
│ │平面8 │平面8 │
│ │θ4.5(4.5)直徑孔1 │除料-伸長16 │
│ │除料-伸長14 │除料-伸長17 │
│ │除料-伸長15 │除料-伸長18 │
│ │草圖43 │除料-伸長6 │
│ │M3x0.5螺紋孔4 │草圖9 │
│ │除料-伸長16 │M2.5x0.45螺紋孔6 │
│ │除料-伸長17 │平面4 │
│ │除料-伸長18 │草圖40 │
│ │除料-伸長6 │M2.5x0.45螺紋孔4 │
│ │草圖9 │鏡射5 │
│ │M2.5x0.45螺紋孔6 │除料-伸長7 │
│ │平面4 │M4x0.7螺紋孔1 │
│ │草圖40 │平面9 │
│ │M2.5x0.45螺紋孔4 │圓角6 │
│ │鏡射5 │圓角7 │
│ │除料-伸長7 │θ6.0(6)直徑孔1 │
│ │除料-伸長10 │M3x0.5螺紋孔4 │
│ │(本院卷三P.751) │(本院卷三P.739) │
├───┼──────────────────┼──────────────────────┤
│圖號㉔│CXS0000-000-00 │「MX8050-C-02(TP)」 │
│ │ (即本院卷六P.53左邊圖檔) │ (即本院卷三P.767-773圖檔) │
│ │ (本院卷三P.779) │ PS:本院卷六P.53對照圖右邊為誤貼 │
├───┼──────────────────┼──────────────────────┤
│ 檔 │ │1.被告扣案筆電硬碟「(D:)/windows更新舊資料 │
│ 案 │ │ /Download/ y8787hfdskjhgeuinciajkljngiopra│
│ 路 │ │ ravhppi886/fi rete amrmb/YUK/YUK/YUK電動平│
│ 徑 │ │ 台優化/MXC優化/舊圖庫/CXS8050」(本院卷三P│
│ │ │ .759) │
│ │ │2.主檔名「MX8050-C-02(TP)」副檔名為 │
│ │ │ SOLIDWORKS形式,修改時間為:106年3月31日下│
│ │ │ 午(見本院卷三P.729),在被告從高明鐵公司 │
│ │ │ 離職之前。 │
│ │ │ │
├───┼──────────────────┼──────────────────────┤
│ │「CXS0000-000-00」裡面一個零件之建立│但是「MX8050-C-02(TP)」裡面一個零件圖之建 │
│ │時間:100年10月25日下午12:01:38( │立時間:100年10月25日下午12:01:38(本院卷 │
│ │本院卷三P.781)建立者是「Allen」( │三P.769)建立者是「Allen」(本院卷三P.771) │
│ 檔 │本院卷三P.785) │,均與左列相同。被告顯然是從高明鐵公司內拷貝│
│ 案 │ │左列檔案使用。 │
│ 歷 │---------------------------------- │--------------------------------------------│
│ 程 │填料-伸長1 │填料-伸長1 │
│ │草圖2 │草圖2 │
│ │草圖7 │草圖7 │
│ │M3x0.5螺紋孔1 │M3x0.5螺紋孔1 │
│ │平面1 │平面1 │
│ │鏡射1 │鏡射1 │
│ │草圖16 │草圖16 │
│ │填料-伸長8 │填料-伸長10 │
│ │除料-伸長3 │除料-伸長3 │
│ │草圖18 │草圖18 │
│ │M1.6六角承窩頭蓋螺釘 │M1.6六角承窩頭蓋螺釘 │
│ │除料-伸長4 │除料-伸長4 │
│ │除料-伸長5 │除料-伸長5 │
│ │填料-伸長2 │草圖26 │
│ │填料-伸長3 │草圖24 │
│ │草圖24 │平面3 │
│ │平面3 │平面6 │
│ │平面4 │平面7 │
│ │草圖32 │填料-伸長4 │
│ │基準軸1 │螺旋7 │
│ │平面5 │平面8 │
│ │草圖33 │草圖55 │
│ │平面6 │基準軸2 │
│ │(本院卷三P.785) │(本院卷三P.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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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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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潘忠豪ASUS筆電資料光碟片(│1片 │ │
│ │調查站為蒐證而複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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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潘忠豪ASUS筆電(含電源線)│1台 │內部還是有高明鐵公司產品資料│
│ │、筆電製造日期106年9月。 │ │檔案(本院卷四P.33、調查站檢│
│ │ │ │驗報告,6891號偵字卷P.132) │
│ │ │ │,應予沒收。 │
├──┼─────────────┼──┼──────────────┤
│3 │潘忠豪IPHONE手機 │1支 │被告手機中,有106年11月1日、│
│ │0000 -000000 │ │106年11月17日與「李江歡」「 │
│ │ │ │程工」聯繫紀錄,被告107年1月│
│ │ │ │18日上午03:16與「王靜」QQ通│
│ │ │ │訊(107度他字第302號卷P.13背│
│ │ │ │面)紀錄。 │
│ │ │ │內部也有煜瀚支付潘忠豪薪資資│
│ │ │ │料(6891號偵字卷P.158),因 │
│ │ │ │犯罪所生之資料,應予沒收。 │
├──┼─────────────┼──┼──────────────┤
│4 │潘忠豪ASUS筆電(A53S)、筆│1台 │內部有大量高明鐵公司之檔案資│
│ │電日期製造100年10月。 │ │料,應予沒收。 │
├──┼─────────────┼──┼──────────────┤
│5 │潘忠豪ASUS、筆電A53S資料光│1片 │ │
│ │碟片(調查站為蒐證而複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