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秩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秩字第13號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 被移送人 黃鵬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以107年1月24日溪警分偵字第107000168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商業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址設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000號之「老爺美容館」勒令歇業。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為老爺美容館(址設彰化縣○○鄉○○路0段000○000號)負責人,自民國106年6月中 旬某日起,意圖營利提供「老爺美容館」容留、媒介店內女子與男子從事性交易牟利。行為人甲○○意圖營利提供「老爺美容館」容留、媒介店內女子楊敬瑄與男子袁毅斌從事性交易;容留、媒介店內女子陳雅珊與男子楊宗明從事性交易;容留、媒介店內女子詹喬淓死男子邱建瑋從事性交易。另意圖營利提供「老爺美容館」容留、媒介店內女子陸英秀、薛翠花與不詳姓名年籍男子從事性交易。消費方式每次性交易新臺幣2,000元,行為人甲○○抽取新臺幣800元,其餘歸從事性交易之女子所有。嗣於106年8月10日21時10分許,在老爺美容館為警察查獲。被移送人因犯圖利容留性交罪,於106年12月29日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0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移送,並 聲請裁定將被移送人所執行業務之上址「老爺美容館」勒令歇業等語。 二、按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述移送意旨,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核與上揭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一)被移送人甲○○於法院之自白。 (二)證人楊敬瑄、陳雅珊、詹喬淓、陸英秀、薛翠花、袁毅斌、楊宗明及邱建瑋於警詢時之供述。 (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搜索票、現場圖2紙、扣案物照片4張及現場照片8張 、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014號刑事簡易判決、被移送人甲 ○○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