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賴承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033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承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 字第960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賴承僑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各1紙」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本案竊得之H鋼1批(約200公斤),變賣得款新臺幣1800元,已花用完畢,業據其供述在卷,而該筆現金既為H鋼變得之物,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規定,仍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縱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姚志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9601號 被 告 賴承僑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0鄰○○○巷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承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7 年 7 月 20 日下午 2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 號自小客貨車,至位於彰化縣○○鄉○○○巷 000 號往彰員路方向約 200 公尺之空地,徒手竊取中永誠有限公司(下稱中永誠公司,址設彰化縣○○鄉○○○巷 000 號)所有之 H 鋼 1 批(約重 200 公斤),得手後駕駛上開車輛載運至位於彰化縣○○鄉○○路 0 段 00 號之協盛行資源回收場,以新臺幣(下同 ) 1800 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知情之石綉滿,並將該等金錢花用殆盡。嗣經中永誠公司代表人許僅平發現上開物品遭竊後,調取該公司監視錄影器畫面予警方循線查獲。 二、案經許僅平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承僑迭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許僅平於警詢中之指訴、證人石綉滿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職務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協盛行過磅單各 1 份、照片 9 張、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 17 張、車行資料畫面 2 張附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本件犯罪所得共 1800 元,業據其於偵查中供陳明確,請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檢 察 官 莊佳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書 記 官 楊雅菁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