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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6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余仕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565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郭淑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4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楊郭淑真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係自首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仕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41號
    被      告  楊郭淑真
                        女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巷00號
                        居彰化縣○○鄉○○村鎮○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郭淑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6年8月8日
    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98、
    99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319、1498、1721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詎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106年8月31日凌晨1時許,在彰化縣○○鄉○○村鎮
    ○巷0號居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管內燒烤吸食煙
    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涉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通知到案說明,經其同意,於同
    年9月2日13時30分許,在警局接受尿液採驗,結果呈安非他
    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楊郭淑真經傳喚未到庭。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
    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
    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附卷可稽,核與被告自白相符。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檢  察  官  李莉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康綺雯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65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