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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然侮辱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陳佳妤

  • 被告
    康皓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81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皓淳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康皓淳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作很多」更 正為「做很多」,第11行「老問」更正為「老闆」,第12行「啞吧」更正為「啞巴」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衹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2179號解釋意旨參照)。被告康皓淳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成員多達31人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下,出言辱罵告訴人,客觀上自足使一般人聞言對於被指述者之人格、名譽造成負面斲傷之效果,自構成公然侮辱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公然辱罵告訴人,侵害告訴人之名譽,使其社會評價受到貶損,所為甚不足取;且於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再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因告訴人表示不願和解而未能取得告訴人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楊雅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460號被 告 康皓淳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0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康皓淳係址設南投縣○○市○○○路000號統揚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工務組員工,呂淑美則係上開公司業務經理,其2人 均為成員有31人之LINE社群網站「統揚-TY統揚好涼團」之 群組成員。康皓淳因認呂淑美工作及車輛派遣不公平,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下午5時30分許,在上開公司,以行動電話上網,並連結至上揭社群內,在該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群頁面內,以其所使用之暱稱「小康」發表訊息內容為「經理呂雞掰? 大家很多客戶這樣講? 是嗎? 」、「說一套作很多不同是嗎? 」、「亂欺負員工所以員工做不下去是嗎? 」、「我,康皓淳被經理呂淑美欺負」、「什麼公司什麼老闆? 」、「哈哈哈,老問也不會說話,像啞吧一樣」及「大家輪流」等留言,而公然辱罵呂淑美,足以貶損呂淑美在社會上之評價。 二、案經呂淑美委任曾耀聰律師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康皓淳固坦承有發表前揭所示之留言,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伊單純是認為呂淑美工作派遣不公平,才會在貼文上有一些情緒用語云云。然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呂淑美委任告訴代理人曾耀聰律師指訴綦詳,並有告訴人提供之社群網頁群組成員貼文列印資料附卷可稽。按膣屄(tsi-bai)字面意思為女性生殖器,衍伸 為喻人言行令人厭惡,常俗寫成「雞掰」或「機掰」,此有維基百科引用台灣風俗誌之網路檢索列印資料1 紙可證,足見以「雞掰」一詞罵人,確有貶損他人人格之名譽。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本件被告所犯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康皓淳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檢 察 官 楊聰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書 記 官 江慧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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