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818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康皓淳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康皓淳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作很多」更正為「做很多」,第11行「老問」更正為「老闆」,第12行「啞吧」更正為「啞巴」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衹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2179號解釋意旨參照)。被告康皓淳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成員多達31人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下,出言辱罵告訴人,客觀上自足使一般人聞言對於被指述者之人格、名譽造成負面斲傷之效果,自構成公然侮辱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公然辱罵告訴人,侵害告訴人之名譽,使其社會評價受到貶損,所為甚不足取;且於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再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因告訴人表示不願和解而未能取得告訴人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460號
被 告 康皓淳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0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康皓淳係址設南投縣○○市○○○路000號統揚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工務組員工,呂淑美則係上開公司業務經理,其2人
均為成員有31人之LINE社群網站「統揚-TY統揚好涼團」之
群組成員。康皓淳因認呂淑美工作及車輛派遣不公平,竟基
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下午5時30分許,
在上開公司,以行動電話上網,並連結至上揭社群內,在該
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群頁面內,以其所使用之暱稱
「小康」發表訊息內容為「經理呂雞掰? 大家很多客戶這樣
講? 是嗎? 」、「說一套作很多不同是嗎? 」、「亂欺負員
工所以員工做不下去是嗎? 」、「我,康皓淳被經理呂淑美
欺負」、「什麼公司什麼老闆? 」、「哈哈哈,老問也不會
說話,像啞吧一樣」及「大家輪流」等留言,而公然辱罵呂
淑美,足以貶損呂淑美在社會上之評價。
二、案經呂淑美委任曾耀聰律師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康皓淳固坦承有發表前揭所示之留言,惟矢口否認
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伊單純是認為呂淑美工作派遣
不公平,才會在貼文上有一些情緒用語云云。然查:前揭犯
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呂淑美委任告訴代理人曾耀聰律師指訴
綦詳,並有告訴人提供之社群網頁群組成員貼文列印資料附
卷可稽。按膣屄(tsi-bai)字面意思為女性生殖器,衍伸
為喻人言行令人厭惡,常俗寫成「雞掰」或「機掰」,此有
維基百科引用台灣風俗誌之網路檢索列印資料1 紙可證,足
見以「雞掰」一詞罵人,確有貶損他人人格之名譽。被告所
辯,不足採信。
本件被告所犯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康皓淳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檢 察 官 楊聰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江慧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