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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13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吳永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自字第13號

自訴人
蔡炳煌(明杰光電有限公司負責人)
自訴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告
新加坡商阿里巴巴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傅紀清
被告
香港商淘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傅紀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9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均更正為「代表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均為「代表人」之誤載,均應更正為「代表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永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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