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吳永梁
- 法定代理人傅紀清
- 被告新加坡商阿里巴巴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香港商淘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自字第13號自 訴 人 蔡炳煌(明杰光電有限公司負責人) 自訴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阿里巴巴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傅紀清 被 告 香港商淘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傅紀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9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均更正為「代表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均為「代表人」之誤載,均應更正為「代表人」。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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