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自字第13號自 訴 人 蔡炳煌(明杰光電有限公司負責人) 代 理 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香港商阿里巴巴香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岳博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9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更正為「代表人」;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內關於「香港商阿里巴巴香港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更正為「香港商阿里巴巴香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為「代表人」之誤載,應更正為「代表人」;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內關於「香港商阿里巴巴香港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為「香港商阿里巴巴香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之誤載,應更正為「香港商阿里巴巴香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另香港商阿里巴巴香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現已更換為張岳博並完成變更登記,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