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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13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吳永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自字第13號

自訴人
蔡炳煌(明杰光電有限公司負責人)
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告
香港商阿里巴巴香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岳博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9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更正為「代表人」;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內關於「香港商阿里巴巴香港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更正為「香港商阿里巴巴香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為「代表人」之誤載,應更正為「代表人」;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內關於「香港商阿里巴巴香港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為「香港商阿里巴巴香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之誤載,應更正為「香港商阿里巴巴香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另香港商阿里巴巴香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現已更換為張岳博並完成變更登記,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永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13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