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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加重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吳永梁張琇涵楊鑫忠

  • 被告
    賴衍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4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衍僑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959 號、第11732號、106年度偵緝字第423號、107年度偵字第675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衍僑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壹、有罪部分: 犯罪事實 一、賴衍僑於民國105年2、3月間參與綽號「阿元」之成年男子 所屬之詐欺集團,渠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犯罪手法及分工方式為先由賴衍僑負責承租處所,並以網路線、伺服器、電話轉接IC板(含無線網卡內插用行動電話SIM卡門號)、無線分享器等物, 架設網路發話設備充做詐騙機房後,再由遠端不詳地點負責詐騙被害人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電腦撥打民眾之電話號碼、LINE(電腦訊號先透過網路傳輸至詐騙機房內之電話轉接器,再由電話轉接IC板之無線網卡,其內裝有行動電話SIM卡門號,藉由電信公司基地台發射訊號至民眾電話號碼、LINE),對民眾施用詐術,致民眾受騙而依指示將其等受騙 之財物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而賴衍僑亦負責管理該等詐騙機房,其詳如下: ㈠吳元棟(另行通緝)、莊鈞元(原名莊宜學,已另行提起公訴),基於幫助賴衍僑、「阿元」及渠等所屬之詐欺集團進行詐騙之犯意,由賴衍僑透過吳元棟尋得莊鈞元於105年3月間出面承租「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207室」,並 以莊鈞元名義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華電信)申設網路,賴衍僑並以網路線、伺服器、電話轉接IC板(含無線網卡內插用行動電話SIM卡門號)、無線分享器等物, 架設網路發話設備作為上開詐欺集團詐騙機房;嗣因該處房東表示該租屋處有漏水,「阿元」認不得置放上開網路發話設備,賴衍僑因此再透過吳元棟要求莊鈞元於105年4月間出面再承租「新北市○○區○○○街00號5樓」、「新北市○ ○區○○街000號3樓303室」、「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10(頂樓加蓋套房)」等三處租屋處,並再以莊鈞 元名義向中華電信申設網路,賴衍僑又將裝設在「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207室」內之網路發話設備,分別裝 置至該三處新租屋處,又作為上開詐欺集團詐騙機房,復因「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303室」被不知情之房東於 105年6月底發覺其內裝有上開網路發話設備後要求莊鈞元退租,賴衍僑則將該處之網路發話設備請吳元棟先行代為保管,之後賴衍僑再將上開各處網路發話設備均移至「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10(頂樓加蓋套房)」詐騙機房內。 ㈡賴衍僑為便於給付上開詐欺集團詐騙機房房租、網路費等費用,遂請吳元棟找莊鈞元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莊鈞元遂於105年3月4日申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基隆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國泰世華帳戶),再將國泰世華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交給賴衍僑,賴衍僑除以國泰世華帳戶轉帳方式支付上述費用外,另依「阿元」指示,由自己或指示不知情之蔡裿澄持國泰世華帳戶存摺、印章、金融卡前往領取款項後,轉交給「阿元」。 ㈢賴衍僑上開四處詐欺集團詐騙機房內所設之網路發話設備,是以購自陳進福(已另行提起公訴)之行動電話SIM卡門號 插入電話轉接IC板之無線網卡內,復由遠端不詳地點負責詐騙被害人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透過網路經由上開四處詐欺集團詐騙機房內之電話轉接器,再由電話轉接IC板之無線網卡內所裝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SIM卡門號,藉由附表一所示 之電信公司基地台發射訊號至民眾電話號碼、LINE,而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向附表一編號1 -13所示之告訴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一編號1-12所示之告訴 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之指示,分別將款項匯入如附表一編號1-12所示之帳戶內,而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告訴人因察覺有異而未受騙,僅匯款新臺幣(下同)1元至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帳戶內。至賴衍僑為 「阿元」為首之詐欺集團管理機房,因此分得20萬元之犯罪所得。 ㈣嗣經警持搜索票於105年7月20日下午1時20分許,在新北市 ○○區○○○路000號9樓之10(頂樓加蓋套房)搜索查獲裝置在該處正在運作之電腦網路發話設備即附表三所示物品(含附表一編號11、12、13所示無線網卡內之行動電話SIM卡 門號)。 二、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後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件檢察官與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同意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據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狀,並無違法或不當等情形,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認均應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亦具有關聯性,並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該等證據資料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衍僑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偵字第11732號卷第111頁-第114頁反面、第116頁-第119頁、第154頁反面-第160頁反面、第163、179-183、190-194、207-209、215-217、278-283、289-294頁、本院卷 一第12頁反面-第15頁、第45頁反面-第50頁、第92頁反面- 第93頁、第189頁反面-第192頁正面、本院卷二第4頁、第135頁反面-第142頁正面);復有證人莊鈞元於警詢及偵查時 之證述(偵字第11732號卷第2-7頁、第8頁-第9頁反面、第 10-15、17-18、22-26頁、第30頁-第31頁反面、第32頁-第 35頁反面、第38-41、107、第111頁-第114頁反面、第136-142頁、154-165、278-283、289-294、偵字第675號卷第35頁-第37頁反面)、復有證人吳元棟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 偵緝字第423號卷第19-22、43-47、偵字第11732號卷第131-134、136-142、154-165、278-283、289-294頁)、證人蔡 裿澄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偵字第11951號卷第11-15頁、第29頁-第32頁反面)、證人陳文龍即新北市○○區○○○ 路000號2樓207室出租人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偵字第10937號卷第252-254頁、偵字第11732號卷第38-41、278-283頁)、證人楊源豪即新北市○○區○○○街00號5樓出租人於 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偵字第11732號卷第228-229、237、278-283頁)、證人王紅英即新北市○○○路000號9樓之10頂樓加蓋套房出租人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他字第1217號卷三第28-2 9、31-32頁)、證人張志銘即中華電信員工於警 詢之證述(他字第1217號卷三第30頁)、證人陳進福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他字第1217號卷一第147頁-第153頁反面 、第210-212頁);復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05年8 月2日(105)國世基隆字第1050000050號函及所附之莊鈞元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05 年10月12日00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莊鈞元帳戶開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證人王紅英出具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本院105年度聲搜字第744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新北市○○區○○○路000號頂樓加蓋套房之詐騙機房現場彩色照片1張(他字第1217號卷三第8頁-第10頁反面、第11、18-27、36頁)、被 告持莊鈞元國泰世華帳戶前往領款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共19張(偵字第11732號卷第91頁-第95頁反面)、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就無線網卡搭配門號查詢之回函(偵字第569號卷二第279-282頁)、蔡裿澄持莊鈞元之國泰世華帳戶前往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3張(偵字第11951號卷 第17-20頁)、附表一編號1、2詐騙電話0000000000之通聯 調閱查詢單及雙向通聯紀錄(他字第1217號卷二第13-14頁 )、彰化地檢署106年12月12日勘驗筆錄及所附蒐證光碟1片(偵字第11732號卷第206頁)、彰化縣警察局107年5月30日彰警刑字第1070042666號函及所附資料(本院卷一第216-230頁)以及附表一所示證據可證(證據相關卷別、頁數均如 附表一「相關證據及出處」欄所示)。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值採信。 ㈡又依彰化縣警察局107年5月30日彰警刑字第1070042666號函及所附資料及彰化縣警察局107年6月15日彰警刑字第1070045941號函及所附資料(本院卷一第216-230、235-284頁),可見附表一編號1-13所示詐騙各該告訴人之行動電話SIM卡 門號均屬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而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上開所承租「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207室」、「新北市○○區○○○街00號5樓」、「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303室」、「新北市○○區○○○路 000號9樓之10(頂樓加蓋套房)」等四處架設網路發話設備之詐騙機房基地台位置分別為「新北市○○區○○○路000 號11樓之1」、「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新北市○○區○○街000號」、「新北市○○區○○○路00000號」。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就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立法理由為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仿照本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之立法例,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第2款之加重處罰事由,本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詳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立法理由)。查本案被告參與「阿元」所屬詐欺集團,擔任建置及管理詐欺集團詐騙機房者,而本案共犯詐欺取財之人數已知者至少有被告、「阿元」、負責實施詐術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計有3人以上。再衡以,現今詐欺集團詐騙被 害人乃社會猖獗之犯罪型態之一,自架設詐騙機房,至收購人頭帳戶、以電話、LINE或親至被害人處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或至被害人處取贓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犯罪,被告依其社會經驗應知悉此情。故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1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公訴人認附表一 編號13,係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尚有誤會。 ㈡又公訴意旨另認被告係構成同條項第3款之以電子通訊、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惟該款係指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惟本案「阿元」所屬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係以電話及LINE通訊軟體與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聯繫,並以附表一所示詐騙方式,向告訴人施用詐術,顯然係單獨與告訴人聯繫而為之,並非同時對公眾散布詐術訊息,自與該款之構成要件有別,公訴人此部分所認,亦有誤會。另按刑法第339 條之4所列各款為詐欺取財之加重條件,如犯詐欺取財罪, 而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因詐欺取財行為只有1個,仍僅成 立1罪,不能認為法規競合或犯罪競合,亦不涉變更起訴法 條,被告不構成第3款之加重條件,亦無不另為無罪諭知問 題,附此敘明。 ㈢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台上 字第236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共同實施犯罪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 3110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如前所敘,現今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犯罪型態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組織性、集團性犯罪,各角色彼此分工,各司其職,而本案被告參與「阿元」所屬詐欺集團,擔任建置及管理詐欺集團詐騙機房之工作,由「阿元」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負責由遠端不詳地點負責撥打詐騙電話、LINE透過被告所建置及管理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集團詐騙機房,詐騙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告、與「阿元」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縱未參與附表一所示全部詐欺取財犯行,仍應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所為就附表一詐欺取財犯行負共同正犯之責任。是被告、「阿元」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彼此間就附表一所示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按數行為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屬接續犯,而應論以包括一罪。是以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其各個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而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成立一個罪名(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阿元」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就附表一編號10部份,係基於對張嘉真詐取財物之單一犯意,在時空密接之狀態下對單一被害人實施詐術,以取得張嘉真之財物,該等行為對張嘉真之獨立性薄弱,客觀上顯難割裂為數個獨立之犯罪而個別評價,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數個詐欺取財之接續進行,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就該部分應論以接續犯。 ㈤又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而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13所示各次犯行,各次侵害之被害人法益均具差異性,且各自獨立,並非密切接近而不可分,足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犯行,已著手於詐欺取財犯行之實施而未生詐欺取財得逞之結果,為未遂犯,並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 ㈥爰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參考其自白、前案紀錄、戶籍紀錄等,審酌:國內近年電話詐欺集團極為猖獗,犯罪手法惡劣,眾多無辜百姓深受其害,嚴重破壞社會成員間之基本信賴關係,故此類犯罪,不宜輕縱;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竟以建置及管理詐欺集團詐騙機房,圖以不勞而獲之方式獲取財物,法治觀念實屬淡薄;利用一般民眾遭詐騙一時誤信或無從辨別真偽之機會詐騙被害人,除損及本案告訴人之財產利益,影響社會經濟秩序之正常運作外,更嚴重破壞民眾間之互信,所為甚屬不當,應予相當程度之非難;又本案之被害告訴人不少,受騙金額亦不低,且被告復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其等之損失;被告雖未直接接觸告訴人進行詐騙,建置及管理詐欺集團詐騙機房,固非惡性深重之集團首謀,但參與詐欺集團程度亦不淺,惡性亦不輕;被告雖坦承犯行,但歷次供述卻避重就輕且不合情理;高職畢業,已婚、育有二名12、15歲之子女、羈押前擔任道士、需撫養父母及子女(本院卷二第142頁正面);前無 任何犯罪前科;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㈦沒收部分: ⒈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11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已修正,並於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 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11之犯行,自應直接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沒收相關規定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 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阿元」每個月都拿5萬元現金給我 ,我共計取得20萬元報酬,就是105年3、4、5、6月的酬勞 等語(本院卷一第49頁反面),是可認被告因本案犯罪所實際分得之所得為20萬元,又有鑑於被告係以月計報酬,且被告參與詐騙之告訴人眾多且犯罪時間橫跨數月,實難分割被告之犯罪所得或不法獲利係詐騙自何被害之告訴人,故該20萬元應於被告於本案論罪之最後一次即附表一編號13所示犯行,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至警方雖於105年7月20日下午1時20分前往新北市○○區○ ○○路000號9樓之10(頂樓加蓋套房)搜索查獲正在運作之電腦網路發話設備即附表三所示物品(含附表一編號11、12、13所示無線網卡內之行動電話SIM卡門號),是應可認定 附表三所示物品為本案詐欺集團設於該處用於詐騙附表一編號11、12、13所示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規定,分別在各罪項下宣告沒收之,惟被告多次移置附表三所示物品在上開四處租屋處裝置網路發話設備充當為詐騙機房,而被告參與詐騙之告訴人眾多且犯罪時間橫跨數月,實難區分附表一編號1-10所示告訴人究是遭附表三何種物品詐騙,故附表三所示物品即不在附表一編號1-10所示犯行,沒收、追徵。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賴衍僑、「阿元」及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又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前揭方式對附表二所示告訴人,以附表二所示詐騙方式,致附表二所示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定之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因認被告此部分犯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係以參與上開詐騙集團之證人莊鈞元、陳進福等人,已另起訴;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證述;證人莊鈞元、吳元棟、蔡裿澄、陳文龍、楊源豪、王紅英、張志銘之證述;新北市○○區○○○路000號頂樓加蓋 套房搜索扣押筆錄、詐騙機房現場照片、莊鈞元在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就無線網卡搭配門號查詢之回函、被告及蔡裿澄持莊鈞元國泰世華帳戶前往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亦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 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復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乃在防範被告自白之虛擬致與事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是若僅有被告之自白,而無其他補強證據足資補強,尚不得僅因被告之自白,即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此外,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自白此部分詐欺等犯行,然查: ㈠附表一所示詐騙各該告訴人之行動電話SIM卡門號應屬台灣 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而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上開所承租「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207室」、 「新北市○○區○○○街00號5樓」、「新北市○○區○○ 街000號3樓303室」、「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 10(頂樓加蓋套房)」等四處架設網路發話設備之租屋處詐騙機房基地台位置應分別為「新北市○○區○○○路000號 11樓之1」、「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新北市○○區○○街000號」、「新北市○○區○○○路00000號」,已如上述,惟遍閱卷內資料並無有何詐騙集團為附表二編號1-5、8、11、14、15-19、21-33、35-3 7所示犯行之詐騙電話基地台位置;雖詐騙集團有使用同屬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二編號9、10、12、13、20所示行動電 話SIM卡門號為各該犯行,但該等詐騙電話詐騙時之基地台 位置為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均非被告上開所承租架設網路發話設備之四處詐騙機房任何一處基地台位置;至附表二編號6、7、34所示犯行之詐騙電話基地台位置,已離被告上開所承租之四處租屋處甚遠,均無法認定附表二所示各該次犯行,是遠端不詳地點詐騙集團成年成員透過網路經由被告上開所設四處詐欺集團詐騙機房內之電話轉接器,再由電話轉接IC板之無線網卡內所裝行動電話SIM卡門號,藉由電信公 司基地台發射訊號撥打附表二所示告訴人之電話號碼,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詐騙。 ㈡再本案查獲經過,係員警循線於105年7月20日下午1時20分 許前往「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10(頂樓加蓋套房)」搜索查緝,惟現場空無一人,而當場在該處內扣得附表三所示物品乙情,此有彰化縣警察局107年5月30日彰警刑字第1070042666號函及所附資料(本院卷一第216-230頁) 可證。是以本案查獲時,除上開扣案物外,並無扣得任何被告涉犯附表二所示犯行之事證以供證明被告有詐欺附表二所示犯行,而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更無指證被告有何詐欺等犯行。 ㈢本件公訴人所指被告參與「阿元」所屬詐騙集團共同為附表二所示犯行,然被告究係參與詐騙之何階段、就詐欺過程中擔任何種角色,及其與「阿元」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年成員間究有如何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等項均付之闕如,且遍查全卷亦無任何事證可證被告有為附表二所示犯行,自難認定被告確有此項共同為附表二所示犯行。 ㈣綜上,被告雖自白犯罪,然尚乏補強證據足以佐證,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僅能證明附表二所示告訴人遭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詐騙一節,但無法證明被告就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附表二所示詐欺行為,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實,復未能再提出適合於證明被告被訴犯嫌之其他積極證據,實無法滿足刑事訴訟證據裁判及嚴格證明法則所要求須達使一般人均得確信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綜合全案事證及辯論意旨,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確有被訴之犯行,其該部分被訴事實,應屬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第25 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提起高如應公訴,檢察官陳鼎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告│告訴人遭詐騙之│告訴人轉│告訴人轉帳(│詐騙電話之電│相關證據及出處 │所犯罪名及所│ │號│訴│時間、地點(接│帳(匯款│匯款)時間 │信公司 │ │處之刑 │ │ │人│電話地點)及方│)之帳戶│ │ │ │ │ │ │ │式 │即本案人├──────┼──────┤ │ │ │ │ │ │頭帳戶 │匯款金額 │詐騙電話詐騙│ │ │ │ │ │ │ │(新臺幣) │告訴人時所使│ │ │ │ │ │ │ │ │用之基地台位│ │ │ │ │ │ │ │ │置 │ │ │ │ │ │ │ ├──────┼──────┤ │ │ │ │ │ │ │匯款地點 │詐騙電話詐騙│ │ │ │ │ │ │ │ │告訴人時所使│ │ │ │ │ │ │ │ │用之詐騙機房│ │ │ ├─┼─┼───────┼────┼──────┼──────┼──────────┼──────┤ │1 │蕭│蕭培松於105年4│蔡承益向│105年4月27日│台灣之星電信│1、證人蕭培松警詢之 │賴衍僑三人以│ │ │培│月26日下午2時5│莿桐饒平│ │股份有限公司│ 證述(107偵675卷 │上共同犯詐欺│ │︵│松│9分許,在臺中 │郵局所申├──────┼──────┤ P134-134反) │取財罪,處有│ │起│ │市接獲佯稱係其│辦之帳號│15萬元 │新北市三重區│2、匯款單(107偵675 │期徒刑貳年貳│ │訴│ │堂弟蕭輝田來電│00000000│ │仁華街118巷 │ 卷P135) │月。 │ │書│ │,稱改用新門號│100269號│ │35號14樓 │3、彰化縣警察局107年│ │ │附│ │0000000000號;│帳戶 │ │ │ 6月15日彰警刑字第│ │ │件│ │復於翌日(27日│ │ │ │ 0000000000號函及 │ │ │編│ │)12時許以該門│ ├──────┼──────┤ 所附之被害人一覽 │ │ │號│ │號來電,並稱人│ │國泰世華銀行│新北市三重區│ 表、詐騙機房與基 │ │ │1 │ │在外面不方便,│ │太平分行(臺│分子尾街98號│ 地台位置相關圖( │ │ │︶│ │而朋友急需用錢│ │中市太平區中│5樓 │ 本院卷一P235、237│ │ │ │ │,需借款15萬元│ │興東路142號 │ │ 、250) │ │ │ │ │等語。 │ │)臨櫃匯款 │ │ │ │ ├─┼─┼───────┼────┼──────┼──────┼──────────┼──────┤ │2 │林│林狄清於105年4│杜惠琪向│105年4月27日│台灣之星電信│1、證人林狄清警詢之 │賴衍僑三人以│ │︵│狄│月26日下午3時 │兆豐銀行│下午1時56分 │股份有限公司│ 證述(107偵675卷 │上共同犯詐欺│ │起│清│許,在彰化縣大│府城分行├──────┼──────┤ P132-133) │取財罪,處有│ │訴│ │村鄉接獲佯稱為│所申辦之│10萬元 │新北市三重區│2、匯款單(107偵675 │期徒刑貳年貳│ │書│ │其客戶之來電,│帳號0061│ │仁華街118巷 │ 卷P133反) │月。 │ │附│ │稱改用新門號09│0000000 │ │35號14樓 │3、彰化縣警察局107年│ │ │件│ │00000000號;復│號帳戶 ├──────┼──────┤ 6月15日彰警刑字第│ │ │編│ │於翌日(27日)│ │臺中銀行花壇│新北市三重區│ 0000000000號函及 │ │ │號│ │下午1時30分許 │ │分行(彰化縣│分子尾街98號│ 所附之被害人一覽 │ │ │2 │ │以該門號來電,│ │花壇鄉花壇村│5樓 │ 表、詐騙機房與基 │ │ │︶│ │並稱目前缺一筆│ │中山路1段446│ │ 地台位置相關圖( │ │ │ │ │款項給杜惠琪,│ │號)臨櫃匯款│ │ 本院卷一P235、237│ │ │ │ │向林狄清借款10│ │ │ │ 、250) │ │ │ │ │萬元等語。 │ │ │ │ │ │ ├─┼─┼───────┼────┼──────┼──────┼──────────┼──────┤ │3 │陳│陳壽祺於105年4│林政陽向│105年4月11日│台灣之星電信│1、證人陳壽祺警詢之 │賴衍僑三人以│ │︵│壽│月11日上午11時│玉山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證述(107偵675卷 │上共同犯詐欺│ │起│祺│42分許,在臺北│申辦之帳├──────┼──────┤ P100-101) │取財罪,處有│ │訴│ │市接獲佯稱其友│號039297│15萬元 │新北市三重區│2、證人陳壽祺存摺影 │期徒刑貳年貳│ │書│ │人陳樹林之門號│0000000 │ │中正南路155 │ 本(107偵675卷P10│月。 │ │附│ │0000000000號來│號帳戶 │ │號11樓之1 │ 2-103) │ │ │件│ │電,並表示需15│ │ │ │3、證人陳壽祺門號098│ │ │編│ │萬元周轉等語。│ │ │ │ 0000000號通信紀錄│ │ │號│ │ │ ├──────┼──────┤ 報表(107偵675卷 │ │ │9 │ │ │ │玉山銀行古亭│新北市三重區│ P101反) │ │ │︶│ │ │ │分行(臺北市│中正南路176 │4、彰化縣警察局107年│ │ │ │ │ │ │中正區)臨櫃│號2樓207室 │ 6月15日彰警刑字第│ │ │ │ │ │ │匯款 │ │ 0000000000號函及 │ │ │ │ │ │ │ │ │ 所附之被害人一覽 │ │ │ │ │ │ │ │ │ 表、詐騙機房與基 │ │ │ │ │ │ │ │ │ 地台位置相關圖( │ │ │ │ │ │ │ │ │ 本院卷一P235、238│ │ │ │ │ │ │ │ │ 、250) │ │ ├─┼─┼───────┼────┼──────┼──────┼──────────┼──────┤ │4 │江│江啟瑞於105年4│李庭瑋向│105年4月14日│台灣之星電信│1、證人江啟瑞警詢、 │賴衍僑三人以│ │︵│啟│月14日上午11時│郵局申辦│ │股份有限公司│ 偵訊之證述(107偵│上共同犯詐欺│ │起│瑞│51分許,在新北│之帳號03├──────┼──────┤ 675卷P121-122、雲│取財罪,處有│ │訴│ │市中和區接獲佯│00000000│5萬元 │新北市三重區│ 檢105偵3884卷P168│期徒刑貳年。│ │書│ │稱其友人之門號│1040號帳│ │中正南路155 │ -171) │ │ │附│ │0000000000號來│戶 │ │號11樓之1 │2、匯款單(107偵675 │ │ │件│ │電,並表示需5 │ │ │ │ 卷P121反) │ │ │編│ │萬元周轉等語。│ │ │ │3、彰化縣警察局107年│ │ │號│ │ │ ├──────┼──────┤ 6月15日彰警刑字第│ │ │10│ │ │ │新北市中和區│新北市三重號│ 0000000000號函及 │ │ │︶│ │ │ │中正路郵局臨│區中正南路17│ 所附之被害人一覽 │ │ │ │ │ │ │櫃匯款 │6號2樓207室 │ 表、詐騙機房與基 │ │ │ │ │ │ │ │ │ 地台位置相關圖( │ │ │ │ │ │ │ │ │ 本院卷一P235、238│ │ │ │ │ │ │ │ │ 、250) │ │ ├─┼─┼───────┼────┼──────┼──────┼──────────┼──────┤ │5 │林│林慶福於105年4│林政陽向│105年4月12日│台灣之星電信│1、證人林慶福警詢、 │賴衍僑三人以│ │︵│慶│月12日上午10時│玉山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偵訊之證述(107偵│上共同犯詐欺│ │起│福│37分許,在宜蘭│斗六分行├──────┼──────┤ 675卷P109-110、雲│取財罪,處有│ │訴│ │縣接獲佯稱其友│申辦之03│3萬元 │新北市三重區│ 檢105偵3884卷P123│期徒刑貳年。│ │書│ │人吳俊賢之門號│00000000│ │中正南路155 │ -125、P144 -147)│ │ │附│ │0000000000號來│161號帳 │ │號11樓之1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件│ │電,稱需12萬元│戶 ├──────┼──────┤ 細表(107偵675卷 │ │ │編│ │周轉,經討論後│ │五結郵局(宜│新北市三重區│ P110反) │ │ │號│ │議定借款3萬元 │ │蘭縣五結鄉)│中正南路176 │3、彰化縣警察局107年│ │ │12│ │等語。 │ │ATM匯款 │號2樓207室 │ 6月15日彰警刑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 │ │ │ │ │ │ │ │ │ 所附之被害人一覽 │ │ │ │ │ │ │ │ │ 表、詐騙機房與基 │ │ │ │ │ │ │ │ │ 地台位置相關圖( │ │ │ │ │ │ │ │ │ 本院卷一P235、238│ │ │ │ │ │ │ │ │ 、250) │ │ ├─┼─┼───────┼────┼──────┼──────┼──────────┼──────┤ │6 │翁│翁菽穗於105年4│林政陽向│105年4月12日│台灣之星電信│1、證人翁菽穗警詢、 │賴衍僑三人以│ │︵│菽│月12日上午10時│玉山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偵訊之證述(107偵│上共同犯詐欺│ │起│穗│54分許,在臺中│斗六分行├──────┼──────┤ 675卷P111-112反、│取財罪,處有│ │訴│ │市接獲佯稱其友│申辦之帳│2萬元 │新北市三重區│ 雲檢105 偵3884卷 │期徒刑貳年。│ │書│ │人詹淑真之門號│號039297│ │中正南路155 │ P123-125、P144-14│ │ │附│ │0000000000來電│0000000 │ │號11樓之1 │ 7) │ │ │件│ │,並稱需20萬元│號帳戶 ├──────┼──────┤2、匯款單(107偵675 │ │ │編│ │周轉,經討論後│ │臺中國光路郵│新北市三重區│ 卷P113) │ │ │號│ │議定借款2萬元 │ │局(臺中市南│中正南路176 │3、彰化縣警察局107年│ │ │13│ │等語。 │ │區)臨櫃匯款│號2樓207室 │ 6月15日彰警刑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 │ │ │ │ │ │ │ │ │ 所附之被害人一覽 │ │ │ │ │ │ │ │ │ 表、詐騙機房與基 │ │ │ │ │ │ │ │ │ 地台位置相關圖( │ │ │ │ │ │ │ │ │ 本院卷一P235、238│ │ │ │ │ │ │ │ │ 、250) │ │ ├─┼─┼───────┼────┼──────┼──────┼──────────┼──────┤ │7 │歐│歐陽時於105年4│林政陽向│105年4月13日│台灣之星電信│1、證人歐陽時警詢、 │賴衍僑三人以│ │︵│陽│月12日下午15時│玉山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偵訊之證述(107偵│上共同犯詐欺│ │起│時│2分許,在新北 │斗六分行├──────┼──────┤ 675卷P116-117、雲│取財罪,處有│ │訴│ │市接獲佯稱其友│申辦之帳│3萬元 │新北市三重區│ 檢105偵3884卷P123│期徒刑貳年。│ │書│ │人之電話,稱改│號039297│ │中正南路155 │ -125、P144-147) │ │ │附│ │用新門號098606│0000000 │ │號11樓之1 │2、歐陽時之存摺影本 │ │ │件│ │2546號;復於翌│號帳戶 ├──────┼──────┤ (107偵675卷P117 │ │ │編│ │(13)日上午11│ │臺灣企銀網路│新北市三重區│ 反) │ │ │號│ │時16分許來電,│ │轉帳 │中正南路176 │3、彰化縣警察局107年│ │ │15│ │並稱需15萬元周│ │(新北市中和│號2樓207室 │ 6月15日彰警刑字第│ │ │︶│ │轉,經討論後議│ │區員山路) │ │ 0000000000號函及 │ │ │ │ │定借款3萬元等 │ │ │ │ 所附之被害人一覽 │ │ │ │ │語。 │ │ │ │ 表、詐騙機房與基 │ │ │ │ │ │ │ │ │ 地台位置相關圖( │ │ │ │ │ │ │ │ │ 本院卷一P235、238│ │ │ │ │ │ │ │ │ 、250) │ │ ├─┼─┼───────┼────┼──────┼──────┼──────────┼──────┤ │8 │蔡│蔡美香於105年6│沈志修向│105年6月22日│台灣之星電信│1、證人蔡美香警詢之 │賴衍僑三人以│ │︵│美│月22日下午13時│台灣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證述(107偵675卷 │上共同犯詐欺│ │起│香│許,在臺南市接│竹北分行├──────┼──────┤ P270-271) │取財罪,處有│ │訴│ │獲佯稱其友人樊│申辦之帳│3萬元 │新北市三重區│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期徒刑貳年。│ │書│ │瓊玲之line訊息│號068004│ │頂崁街223號 │ 細表(107偵675卷 │ │ │附│ │,稱需3萬元周 │996644號│ │ │ P271反) │ │ │件│ │轉,經討論後議│帳戶 │ │ │3、彰化縣警察局107年│ │ │編│ │定借款2萬元等 │ ├──────┼──────┤ 6月15日彰警刑字第│ │ │號│ │語。 │ │順昌郵局(高│新北市三重區│ 0000000000號函及 │ │ │16│ │ │ │雄市新興區)│頂崁街161號3│ 所附之被害人一覽 │ │ │︶│ │ │ │ATM轉帳 │樓303室 │ 表、詐騙機房與基 │ │ │ │ │ │ │ │ │ 地台位置相關圖( │ │ │ │ │ │ │ │ │ 本院卷一P235、238│ │ │ │ │ │ │ │ │ -239、250) │ │ ├─┼─┼───────┼────┼──────┼──────┼──────────┼──────┤ │9 │楊│楊量愉於105年6│台灣銀行│105年6月22日│台灣之星電信│1、證人楊量愉警詢之 │賴衍僑三人以│ │︵│量│月22日下午4時4│帳號0680│ │股份有限公司│ 證述(107偵675卷 │上共同犯詐欺│ │起│愉│0分許,在臺北 │00000000├──────┼──────┤ P272-272反) │取財罪,處有│ │訴│ │市接獲佯稱多益│號帳戶 │12,032元 │新北市三重區│2、彰化縣警察局107年│期徒刑貳年。│ │書│ │考試服務人員以│ │ │頂崁街223號 │ 6月15日彰警刑字第│ │ │附│ │門號+000000000│ │ │ │ 0000000000號函及 │ │ │件│ │30號、+0000000│ │ │ │ 所附之被害人一覽 │ │ │編│ │33號來電,表示│ ├──────┼──────┤ 表、詐騙機房與基 │ │ │號│ │楊量愉報名時因│ │全家便利商店│新北市三重區│ 地台位置相關圖( │ │ │17│ │系統錯誤造成報│ │ATM(臺北市 │頂崁街161號3│ 本院卷一P235、239│ │ │︶│ │名12次,需操作│ │木柵路2段109│樓303室 │ 、250) │ │ │ │ │ATM取消報名等 │ │巷25弄2號) │ │ │ │ │ │ │語。 │ │ │ │ │ │ ├─┼─┼───────┼────┼──────┼──────┼──────────┼──────┤ │10│張│張嘉真於105年6│黃盈禛向│105年6月28日│台灣之星電信│1、證人張嘉真警詢之 │賴衍僑三人以│ │︵│嘉│月27日下午2時4│渣打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證述(107偵675卷 │上共同犯詐欺│ │起│真│5分許,在臺南 │金山分行├──────┼──────┤ P318-318反) │取財罪,處有│ │訴│ │市接獲佯稱其友│申辦之帳│6萬元 │新北市三重區│2、匯款單2張(107偵 │期徒刑貳年貳│ │書│ │人淑菁之門號09│號122200│ │頂崁街223號 │ 675卷P319-319反)│月。 │ │附│ │00000000號來電│00000000├──────┼──────┤3、彰化縣警察局107年│ │ │件│ │,並稱需10萬元│號帳戶 │南門郵局(臺│新北市三重區│ 6月15日彰警刑字第│ │ │編│ │周轉,經討論後│ │南市中西區)│頂崁街161號3│ 0000000000號函及 │ │ │號│ │,議定借款6萬 │ │臨櫃匯款 │樓303室 │ 所附之被害人一覽 │ │ │24│ │元等語。 │ │ │ │ 表、詐騙機房與基 │ │ │︶│ │ ├────┼──────┤ │ 地台位置相關圖( │ │ │ │ │ │王世竹向│105年6月30日│ │ 本院卷一P235、241│ │ │ │ │ │玉山銀行│ │ │ -242、250) │ │ │ │ │ │楠梓分行│ │ │ │ │ │ │ │ │申辦之帳├──────┤ │ │ │ │ │ │ │號064697│4萬元 │ │ │ │ │ │ │ │0000000 ├──────┤ │ │ │ │ │ │ │號帳戶 │凱基銀行(臺│ │ │ │ │ │ │ │ │南市中西區府│ │ │ │ │ │ │ │ │前路)臨櫃匯│ │ │ │ │ │ │ │ │款 │ │ │ │ ├─┼─┼───────┼────┼──────┼──────┼──────────┼──────┤ │11│張│張秀勤於105年6│林琨凱向│105年6月30日│台灣之星電信│1、張秀勤警詢之證述 │賴衍僑三人以│ │︵│秀│月30日中午12時│臺南安南│ │股份有限公司│ (107偵675卷P406-│上共同犯詐欺│ │起│勤│許,在高雄市接│郵局申辦├──────┼──────┤ 406反) │取財罪,處有│ │訴│ │獲佯稱其友人順│之帳號00│10萬元 │新北市三重區│2、匯款單(107偵675 │期徒刑貳年貳│ │書│ │天以門號097124│00000000│ │中正北路339 │ 卷P407) │月,扣案如附│ │附│ │1375號撥打之電│7025號帳│ │-2號 │3、105年7月20日在新 │表三所示物品│ │件│ │話,並稱需10萬│戶 ├──────┼──────┤ 北市三重區中正北 │均沒收。 │ │編│ │元周轉等語。 │ │國泰世華銀行│新北市三重區│ 路430號9樓之10查 │ │ │號│ │ │ │大昌分行(高│中正北路430 │ 扣電話轉接IC板之 │ │ │48│ │ │ │雄市三民區)│號9樓之10( │ 無線網卡內所裝行 │ │ │︶│ │ │ │ │ │ 動電話SIM卡門號09│ │ │ │ │ │ │ │) │ 00000000號。 │ │ ├─┼─┼───────┼────┼──────┼──────┼──────────┼──────┤ │12│周│周素月於105年7│臺灣企銀│105年7月19日│台灣之星電信│1、周素月警詢之證述 │賴衍僑三人以│ │︵│素│月18日中午12時│申辦之帳│ │股份有限公司│ (107偵675卷P409-│上共同犯詐欺│ │起│月│40分許,在新北│號050340├──────┼──────┤ 410) │取財罪,處有│ │訴│ │市接獲佯稱其弟│00000000│4萬元 │新北市三重區│2、匯款單(107偵675 │期徒刑貳年,│ │書│ │以門號00000000│號帳戶 │ │中正北路339 │ 卷P411) │扣案如附表三│ │附│ │61號撥打之電話│ │ │-2號 │3、105年7月20日在新 │所示物品均沒│ │件│ │;復於翌(19)│ │ │ │ 北市三重區中正北 │收。 │ │編│ │日許,來電表示│ │ │ │ 路430號9樓之10查 │ │ │號│ │需4萬元周轉等 │ ├──────┼──────┤ 扣電話轉接IC板之 │ │ │49│ │語。 │ │新北市樹林區│新北市三重區│ 無線網卡內所裝行 │ │ │︶│ │ │ │農會(新北市│中正北路430 │ 動電話SIM卡門號09│ │ │ │ │ │ │樹林區)臨櫃│號9樓之10( │ 00000000號。 │ │ │ │ │ │ │匯款 │頂樓加蓋套房│ │ │ │ │ │ │ │ │) │ │ │ ├─┼─┼───────┼────┼──────┼──────┼──────────┼──────┤ │13│張│張慈蓉於105年7│中國信託│105年7月21日│台灣之星電信│1、張慈蓉警詢之證述 │賴衍僑三人以│ │︵│慈│月20日下午2時 │花蓮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 (107偵675卷P418-│上共同犯詐欺│ │起│蓉│54分許,在臺北│帳號822 │ │(0000000000│ 419反) │取財未遂罪,│ │訴│ │市接獲佯稱其友│00000000│ │) │2、匯款單(107偵675 │處有期徒刑壹│ │書│ │人以門號097124│6265號帳├──────┼──────┤ 卷P422) │年陸月,未扣│ │附│ │3516號撥打之電│戶 │1元 │新北市三重區│3、105年7月20日在新 │案之犯罪所得│ │件│ │話;復於(21)│ │ │中正北路339 │ 北市三重區中正北 │新臺幣貳拾萬│ │編│ │翌日中午12時許│ │ │-2號 │ 路430號9樓之10查 │元沒收之,於│ │號│ │,以門號097003│ │ │ │ 扣電話轉接IC板之 │全部或一部不│ │50│ │4645號來電,並│ │ │ │ 無線網卡內所裝行 │能沒收或不宜│ │︶│ │稱需10萬元周轉│ ├──────┼──────┤ 動電話SIM卡門號09│執行沒收時,│ │ │ │等語,嗣張慈蓉│ │臺北市松廉路│新北市三重區│ 00000000號。 │追徵其價額,│ │ │ │因察覺有異而未│ │中華電信旁 │中正北路430 │ │扣案如附表三│ │ │ │受騙,僅匯款1 │ │ATM轉帳 │號9樓之10( │ │所示之物品均│ │ │ │元至左列帳戶內│ │ │頂樓加蓋套房│ │沒收。 │ │ │ │而未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告│告訴人遭詐騙之│告訴人轉│告訴人轉帳(│備註 │ │號│訴│時間、地點(接│帳(匯款│匯款)時間 │ │ │ │人│電話地點)及方│)之帳戶│ │ │ │ │ │式 │即本案人├──────┤ │ │ │ │ │頭帳戶 │匯款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匯款地點 │ │ ├─┼─┼───────┼────┼──────┼──────────┤ │1 │張│張小明於105年3│張容慈向│105年3月24日│卷內無任何有關門號09│ │︵│小│月21日某時許,│斗六西平│下午1時15分 │00000000號(台灣大哥│ │起│明│在花蓮縣吉安鄉│路郵局申├──────┤大)詐騙時之基地台位│ │訴│ │接獲佯稱其友人│辦之帳號│20萬元 │置 │ │書│ │陳文亮門號0979│0000000 ├──────┤ │ │附│ │619071號之來電│0000000 │吉安鄉農會(│ │ │件│ │,稱改用新門號│號帳戶 │花蓮縣吉安鄉│ │ │編│ │;復於同年月24│ │吉安路2段90 │ │ │號│ │日上午11時2分 │ │號)臨櫃匯款│ │ │3 │ │許以該新門號來│ │ │ │ │︶│ │電,並稱人在雲│ │ │ │ │ │ │林收款,亟需20│ │ │ │ │ │ │萬元周轉等語。│ │ │ │ ├─┼─┼───────┼────┼──────┼──────────┤ │2 │張│張正益於105年4│徐偉凱向│105年4月7日 │卷內無任何有關門號09│ │︵│正│月7日上午10時 │斗六西平├──────┤00000000號(台灣之星│ │起│益│44分許,在宜蘭│路郵局申│5萬元 │)詐騙時之基地台位置│ │訴│ │縣頭城鎮接獲佯│辦之帳號├──────┤ │ │書│ │稱其友人陳正后│00000000│宜蘭頭城鎮農│ │ │附│ │門號0000000000│274135號│會臨櫃匯款 │ │ │件│ │號之來電,稱需│帳戶 │ │ │ │編│ │20萬元周轉,隔│ │ │ │ │號│ │日還款,經討論│ │ │ │ │4 │ │後議定借款5萬 │ │ │ │ │︶│ │元等語。 │ │ │ │ ├─┼─┼───────┼────┼──────┼──────────┤ │3 │陳│陳素秋之夫於10│徐偉凱向│105年4月7日 │卷內無任何有關門號09│ │︵│素│5年4月7日中午 │斗六西平├──────┤00000000號(台灣之星│ │起│秋│12時許,在宜蘭│路郵局申│5萬元 │)詐騙時之基地台位置│ │訴│ │市運動公園附近│辦之帳號├──────┤ │ │書│ │工地接獲佯稱其│00000000│第一銀行網路│ │ │附│ │友人正益門號09│274135號│銀行網路轉帳│ │ │件│ │00000000號之來│帳戶 │(宜蘭縣員山│ │ │編│ │電,稱需20萬元│ │鄉) │ │ │號│ │周轉,隔日還款│ │ │ │ │5 │ │等語。 │ │ │ │ │︶│ │ │ │ │ │ ├─┼─┼───────┼────┼──────┼──────────┤ │4 │張│張魏阿香之夫張│鄧崴騰向│105年4月18日│卷內無任何有關門號09│ │︵│魏│哲森於105年4月│郵局林內├──────┤00000000號(台灣之星│ │起│阿│17日下午11時許│支局申辦│10萬元 │)詐騙時之基地台位置│ │訴│香│,在臺中市豐原│之帳號03├──────┤ │ │書│ │區接獲佯稱其友│00000000│合作金庫銀行│ │ │附│ │人吳瑞弘門號09│2091號帳│(臺中市豐原│ │ │件│ │00000000號之來│戶 │區中正路102 │ │ │編│ │電,稱換新門號│ │號)臨櫃匯款│ │ │號│ │;復於翌日(18│ │【以張哲森帳│ │ │6 │ │日)上午10時許│ │戶匯款】 │ │ │︶│ │來電,並稱需20├────┼──────┤ │ │ │ │萬元周轉等語。│李瑞生向│105年4月18日│ │ │ │ │因張哲森身體不│華南商業├──────┤ │ │ │ │便,便將張魏阿│銀行申辦│10萬元 │ │ │ │ │香之門號告知對│之帳號62├──────┤ │ │ │ │方,請對方逕行│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 │ │ │ │聯絡張魏阿香匯│93號帳戶│(臺中市豐原│ │ │ │ │款事宜。 │ │區三民路199 │ │ │ │ │ │ │號)臨櫃匯款│ │ │ │ │ │ │【以女兒帳戶│ │ │ │ │ │ │匯款】 │ │ ├─┼─┼───────┼────┼──────┼──────────┤ │5 │游│游寶俊於105年4│蔡義凱向│105年4月22日│卷內無任何有關門號09│ │︵│寶│月22日上午11時│斗六西平├──────┤00000000號(台灣之星│ │起│俊│32分許,在新北│路有局申│10萬元 │)詐騙時之基地台位置│ │訴│ │市接獲佯稱其友│辦之帳號├──────┤ │ │書│ │人林明俊門號09│00000000│安和郵局(臺│ │ │附│ │00000000號之來│275388號│北市大安區)│ │ │件│ │電,稱改用新門│帳戶 │臨櫃匯款 │ │ │編│ │號,並表示人在│ │ │ │ │號│ │高雄,需20萬元│ │ │ │ │7 │ │周轉,經討論後│ │ │ │ │︶│ │議定借款10萬元│ │ │ │ │ │ │等語。 │ │ │ │ ├─┼─┼───────┼────┼──────┼──────────┤ │6 │王│王茂齡於105年4│邱為棨向│105年4月11日│門號0000000000號(台│ │︵│茂│月10日某時許,│郵局申辦├──────┤灣之星)詐騙時基地台│ │起│齡│在臺中市接獲佯│之帳號03│15萬元 │位置在台北市中山區松│ │訴│ │稱其友人王慶安│00000000├──────┤江路373號12樓 │ │書│ │門號0000000000│4578號帳│彰化銀行竹北│ │ │附│ │號之來電;復於│戶 │分行(新竹縣│ │ │件│ │翌(11)日來電│ │竹北市)臨櫃│ │ │編│ │,並表示人在桃│ │匯款 │ │ │號│ │園,需15萬元周│ │ │ │ │8 │ │轉等語。 │ │ │ │ │︶│ │ │ │ │ │ ├─┼─┼───────┼────┼──────┼──────────┤ │7 │陳│陳逸群於105年4│楊和穆向│105年4月12日│門號0000000000號(台│ │︵│逸│月11日中午12時│土庫郵局├──────┤灣之星)詐騙時基地台│ │起│群│50分許,在屏東│申辦之帳│2萬元 │位置在臺北市北投區榮│ │訴│ │市接獲佯稱其友│號030123├──────┤華二路19巷5號5樓 │ │書│ │人楊先生門號09│00000000│崇蘭郵局(屏│ │ │附│ │00000000號之電│號帳戶 │東縣屏東市)│ │ │件│ │話,稱改用新門│ │ATM匯款 │ │ │編│ │號;復於翌(12│ │ │ │ │號│ │)日中午11時30│ │ │ │ │11│ │分許來電,並稱│ │ │ │ │︶│ │需20萬元周轉,│ │ │ │ │ │ │經討論後議定借│ │ │ │ │ │ │款2萬元等語。 │ │ │ │ ├─┼─┼───────┼────┼──────┼──────────┤ │8 │吳│吳金龍於105年4│李庭瑋向│105年4月12日│卷內無任何有關門號09│ │︵│金│月12日上午10時│郵局申辦├──────┤00000000號(台灣之星│ │起│龍│許,在新竹縣接│之帳號03│20萬元 │)、0000000000號(台│ │訴│ │獲佯稱其友人陳│00000000├──────┤灣之星)詐騙時之基地│ │書│ │董門號00000000│1040號帳│永豐銀行光明│台位置 │ │附│ │48號、00000000│戶 │分行(新竹縣│ │ │件│ │20號之電話,並│ │竹北市)臨櫃│ │ │編│ │稱需20萬元周轉│ │匯款 │ │ │號│ │等語。 │ │ │ │ │14│ │ │ │ │ │ │︶│ │ ├────┼──────┤ │ │ │ │ │許景雨向│105年4月12日│ │ │ │ │ │義竹郵局├──────┤ │ │ │ │ │申辦之帳│20萬元 │ │ │ │ │ │號005141├──────┤ │ │ │ │ │00000000│永豐銀行光明│ │ │ │ │ │號帳戶 │分行(新竹縣│ │ │ │ │ │ │竹北市)臨櫃│ │ │ │ │ │ │匯款 │ │ ├─┼─┼───────┼────┼──────┼──────────┤ │9 │葉│葉胡秋梅於105 │楊英偉向│105年6月23日│門號0000000000號(台│ │︵│胡│年6月21日上午 │中國信託├──────┤灣之星)詐騙時基地台│ │起│秋│11時30分許,在│三民分行│10萬元 │位置在新北市三重區中│ │訴│梅│苗栗縣接獲佯稱│申辦之帳├──────┤正北路313號 │ │書│ │其弟媳蘇儀玫門│號118540│第一銀行苗栗│ │ │附│ │號0000000000號│250273號│分行(苗栗縣│ │ │件│ │之電話,稱改用│帳戶 │苗票市)臨櫃│ │ │編│ │新門號;復於同│ │匯款 │ │ │號│ │年月23日上午10│ │ │ │ │18│ │時3分許來電, │ │ │ │ │︶│ │並稱需10萬元周│ │ │ │ │ │ │轉等語。 │ │ │ │ ├─┼─┼───────┼────┼──────┼──────────┤ │10│賴│賴芳玫於105年6│玉山銀行│105年6月23日│門號+00000000000號、│ │︵│芳│月23日下午5時 │申辦之帳├──────┤+000000000000號詐騙 │ │起│玫│33分許,在苗栗│號067997│3萬元 │時基地台位置在新北市│ │訴│ │縣○○○○○○○0000000 ○○○○○○○○○○區○○○路000號 │ │書│ │比髮品客服人員│號帳戶 │彰化銀行苑裡│ │ │編│ │之門號+0000000│ │分行(苗栗縣│ │ │號│ │2949號、+88642│ │苑裡鎮為公路│ │ │19│ │0000000號之來 │ │) │ │ │︶│ │電,稱因公司作├────┼──────┤ │ │ │ │業疏失,將重複│楊英偉向│105年6月23日│ │ │ │ │扣款;復於同日│中國信託├──────┤ │ │ │ │下午5時44分接 │申辦之帳│19,000元 │ │ │ │ │獲佯稱郵局客服│號118540├──────┤ │ │ │ │人員來電,表示│250273號│彰化銀行苑裡│ │ │ │ │需操作ATM取消 │帳戶 │分行(苗栗縣│ │ │ │ │扣款設定等語 │ │苑裡鎮為公路│ │ │ │ │。 │ │) │ │ ├─┼─┼───────┼────┼──────┼──────────┤ │11│盧│盧參寶於105年6│陳志揚向│105年6月27日│卷內無任何有關門號09│ │︵│參│月26日下午5時 │中國信託├──────┤00000000號(台灣之星│ │起│寶│許,在高雄市接│南中壢分│10萬元 │)詐騙時之基地台位置│ │訴│ │獲佯稱其友人阿│行申辦之├──────┤ │ │書│ │弟門號00000000│帳號1755│華南銀行路竹│ │ │附│ │07號之來電,並│00000000│分行(高雄市│ │ │件│ │稱需20萬元周轉│號帳戶 │路竹區大社路│ │ │編│ │,經討論後議定│ │) │ │ │號│ │借款10萬元等語│ │ │ │ │20│ │。 │ │ │ │ │︶│ │ │ │ │ │ ├─┼─┼───────┼────┼──────┼──────────┤ │12│劉│劉咸柱於105年6│中國信託│105年6月27日│門號0000000000號(台│ │︵│咸│月27日11時許,│帳號2745├──────┤灣之星)詐騙時基地台│ │起│柱│在新北市接獲佯│00000000│18萬元 │位置在新北市三重區中│ │訴│ │稱其友人林振甫│號帳戶 ├──────┤正北路313號 │ │書│ │門號0000000000│ │中國信託北新│ │ │附│ │號之來電,稱改│ │店分行臨櫃匯│ │ │件│ │用新門號;復於│ │款 │ │ │編│ │同日中午12時許│ │ │ │ │號│ │陸續來電,並稱├────┼──────┤ │ │21│ │需20萬元、30萬│張民紅向│105年6月27日│ │ │︶│ │元、50萬元周轉│土地銀行├──────┤ │ │ │ │等語。 │岡山分行│30萬元 │ │ │ │ │ │申辦之帳├──────┤ │ │ │ │ │號034005│台新銀行 │ │ │ │ │ │558401號│ │ │ │ │ │ │帳戶 │ │ │ │ │ │ ├────┼──────┤ │ │ │ │ │合作金庫│105年6月28日│ │ │ │ │ │帳號3421│ │ │ │ │ │ │00000000│ │ │ │ │ │ │2帳戶 ├──────┤ │ │ │ │ │ │50萬元 │ │ │ │ │ │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 │ │ │ │ │ │大坪林分行(│ │ │ │ │ │ │新北市新店區│ │ │ │ │ │ │) │ │ ├─┼─┼───────┼────┼──────┼──────────┤ │13│張│張秀菊於105年6│陳志揚向│105年6月27日│門號0000000000號(台│ │︵│秀│月26日下午2時 │中國信託├──────┤灣之星)詐騙時基地台│ │起│菊│30分許,在高雄│南中壢分│3萬元 │位置在新北市三重區中│ │訴│ │市接獲佯稱其友│行申辦之├──────┤正北路313號 │ │書│ │人范玉禛門號09│帳號1755│高雄市三民路│ │ │編│ │00000000號之來│00000000│郵局(高雄市│ │ │號│ │電,稱改用新門│號帳戶 │鳳山區)臨櫃│ │ │22│ │號;復於翌(27│ │匯款 │ │ │︶│ │)日來電,並稱│ │ │ │ │ │ │需15萬元周轉,│ │ │ │ │ │ │經討論後,議定│ │ │ │ │ │ │借款3萬元等語 │ │ │ │ │ │ │。 │ │ │ │ ├─┼─┼───────┼────┼──────┼──────────┤ │14│李│李萬居於105年6│李正彥向│105年6月28日│卷內無任何有關門號09│ │︵│萬│月28日上午11時│合作金庫├──────┤00000000號(台灣之星│ │起│居│12分許,在臺南│沙鹿分行│5萬元 │)詐騙時之基地台位置│ │訴│ │市接獲佯稱其友│申辦之帳├──────┤ │ │書│ │人江仔門號0971│號021087│華南銀行新營│ │ │附│ │241407號之來電│0000000 │分行(新營區│ │ │件│ │,並稱需5萬元 │號帳戶 │新進路)臨櫃│ │ │編│ │周轉等語。 │ │匯款 │ │ │號│ │ │ │ │ │ │23│ │ │ │ │ │ │︶│ │ │ │ │ │ ├─┼─┼───────┼────┼──────┼──────────┤ │15│洪│洪才文於105年6│陽佳玲向│105年6月30日│卷內無任何有關門號09│ │︵│才│月28日下午7時 │國泰世華│(起訴書附件│00000000號(中華電信│ │起│文│許,在臺南市接│銀行台東│誤載為29日)│)詐騙時之基地台位置│ │訴│ │獲佯稱其友人吳│分行申辦├──────┤ │ │書│ │淑娟之電話,稱│之帳號10│3萬元 │ │ │附│ │改用新門號0984│00000000├──────┤ │ │件│ │338408號;復於│47號帳戶│中山路郵局(│ │ │編│ │翌(29)日上午│ │臺南市永康區│ │ │號│ │10時許來電,並│ │)ATM匯款 │ │ │25│ │稱需20萬元周轉├────┼──────┤ │ │︶│ │,經討論後,議│陽佳玲向│105年6月30日│ │ │ │ │定借款6萬元等 │國泰世華├──────┤ │ │ │ │語。 │銀行台東│3萬元 │ │ │ │ │ │分行申辦├──────┤ │ │ │ │ │之帳號 │臺灣企銀(臺│ │ │ │ │ │102500 │南市永康區永│ │ │ │ │ │082647號│大路)ATM匯 │ │ │ │ │ │帳戶 │款 │ │ ├─┼─┼───────┼────┼──────┼──────────┤ │16│蔡│蔡美珠於105年6│沈涼順向│105年6月29日│卷內無任何有關門號09│ │︵│美│月27日下午1時 │玉山銀行├──────┤00000000號(中華電信│ │起│珠│許,在臺北市接│斗六分行│15萬元 │)詐騙時之基地台位置│ │訴│ │獲佯稱其友人爾│申辦之帳├──────┤ │ │書│ │娸之電話,稱改│號039297│陽信商銀(臺│ │ │編│ │用新門號090510│0000000 │北市文山區景│ │ │號│ │3635號;復於同│號帳戶 │後街)臨櫃匯│ │ │26│ │年月29日上午10│ │款 │ │ │︶│ │時21分來電,並│ │ │ │ │ │ │稱需15萬元周轉│ │ │ │ │ │ │等語。 │ │ │ │ ├─┼─┼───────┼────┼──────┼──────────┤ │17│程│程香淳之父於10│黃盈禛向│105年6月30日│卷內無任何有關門號09│ │︵│香│5年6月30日上午│渣打銀行├──────┤00000000號(台灣之星│ │起│淳│10時分許,在新│金山分行│5萬元 │)詐騙時之基地台位置│ │訴│ │北市接獲佯稱其│申辦之帳├──────┤ │ │書│ │友人門號098603│號122200│網路銀行轉帳│ │ │附│ │6476號之來電,│00000000│ │ │ │件│ │並稱需5萬元周 │號帳戶 │ │ │ │編│ │轉,程香淳之父│ │ │ │ │號│ │委由程香淳代為│ │ │ │ │27│ │轉帳等語。 │ │ │ │ │︶│ │ │ │ │ │ ├─┼─┼───────┼────┼──────┼──────────┤ │18│陳│陳鏡羽於105 年│陽佳玲向│105年6月30日│卷內無任何有關門號09│ │︵│鏡│6月23日晚間10 │國泰世華├──────┤00000000號(中華電信│ │起│羽│時46分許,在臺│銀行台東│2萬元 │)詐騙時之基地台位置│ │訴│ │中市接獲佯稱其│分行申辦├──────┤ │ │書│ │友人宜珊之電話│之帳號10│網路銀行 │ │ │附│ │,稱改用新門號│00000000│(在臺中市西│ │ │件│ │0000000000號;│47號帳戶│區上網) │ │ │編│ │復於同年月30日│ │ │ │ │號│ │中午12時許來電│ │ │ │ │28│ │,並稱需2萬元 │ │ │ │ │︶│ │周轉等語。 │ │ │ │ ├─┼─┼───────┼────┼──────┼──────────┤ │19│魏│魏小娟於105年6│沈涼順向│105年6月30日│卷內無任何有關門號09│ │︵│小│月28日某時許,│玉山銀行├──────┤00000000號(中華電信│ │起│娟│在新北市接獲佯│斗六分行│1萬元 │)詐騙時之基地台位置│ │訴│ │稱其友人林麗蓉│申辦之帳├──────┤ │ │書│ │之電話,稱改用│號039297│玉山銀行土城│ │ │附│ │新門號00000000│0000000 │分行(新北市│ │ │件│ │91號,並表示需│號帳戶 │土城區)臨櫃│ │ │編│ │3萬元周轉,經 │ │匯款 │ │ │號│ │討論後,議定借│ │ │ │ │29│ │款1萬元。 │ │ │ │ │︶│ │ │ │ │ │ ├─┼─┼───────┼────┼──────┼──────────┤ │20│周│周美鈴於105年7│江仁宏向│105年7月1日 │門號0000000000號(台│ │︵│美│月1日上午11時 │兆豐銀行├──────┤灣之星)詐騙時基地台│ │起│鈴│57分許、下午3 │屏東分行│8萬元 │位置在新北市三重區中│ │訴│ │時許,在臺南市│申辦之帳├──────┤正北路313號 │ │書│ │接獲佯稱其友人│號053104│臺南東城郵局│ │ │附│ │鳳英門號097149│66458號 │(臺南市東區│ │ │件│ │6341號之電話,│帳戶 │) │ │ │編│ │並稱需8萬元、3│ │ │ │ │號│ │萬元周轉等語。├────┼──────┤ │ │30│ │ │江仁宏向│105年7月1日 │ │ │︶│ │ │兆豐銀行├──────┤ │ │ │ │ │屏東分行│3萬元 │ │ │ │ │ │申辦之帳├──────┤ │ │ │ │ │號053104│臺南東城郵局│ │ │ │ │ │66458號 │(臺南市東區│ │ │ │ │ │帳戶 │) │ │ ├─┼─┼───────┼────┼──────┼──────────┤ │21│蘇│蘇新發於105年6│黃盈禛向│105年7月1日 │卷內無任何有關門號09│ │︵│新│月23日中午12時│渣打銀行├──────┤00000000號(台灣大哥│ │起│發│許、同年月27日│金山分行│10萬元 │大)詐騙時之基地台位│ │訴│ │中午12時57分,│申辦之帳├──────┤置 │ │書│ │在新北市接獲佯│號122200│第一銀行永和│ │ │附│ │稱其友人小劉門│00000000│分行(新北市│ │ │件│ │號0000000000號│號帳戶 │永和區)臨櫃│ │ │編│ │之來電,稱需借│ │匯款 │ │ │號│ │錢周轉,但蘇新│ │ │ │ │31│ │發均未答應借款│ │ │ │ │︶│ │;該佯稱小劉之│ │ │ │ │ │ │人復於105年7月│ │ │ │ │ │ │1日上午10時6分│ │ │ │ │ │ │來電,稱需20、│ │ │ │ │ │ │30萬元周轉,經│ │ │ │ │ │ │討論後,議定借│ │ │ │ │ │ │款10萬元等語。│ │ │ │ ├─┼─┼───────┼────┼──────┼──────────┤ │22│蔡│蔡慶豐於105年7│王世竹向│105年7月1日 │卷內無任何有關門號09│ │︵│慶│月2日上午11時 │玉山銀行├──────┤00000000號(台灣大哥│ │起│豐│許,在臺南市接│楠梓分行│2萬元 │大)詐騙時之基地台位│ │訴│ │獲佯稱其友人門│申辦之帳├──────┤置 │ │書│ │號0000000000號│號064697│玉山銀行佳里│ │ │附│ │之來電,稱需20│0000000 │分行(臺南市│ │ │件│ │萬元周轉,經討│號帳戶 │佳里區) │ │ │編│ │論後,議定借款│ │ │ │ │號│ │2萬元等語。 │ │ │ │ │32│ │ │ │ │ │ │︶│ │ │ │ │ │ ├─┼─┼───────┼────┼──────┼──────────┤ │23│陳│陳玉紅於105年6│陳韋達向│105年7月1日 │卷內無任何有關門號09│ │︵│玉│月29日下午2時 │中國信託├──────┤00000000號(台灣大哥│ │起│紅│許,在新北市接│永吉分行│10萬元 │大)詐騙時之基地台位│ │訴│ │獲佯稱其友人秀│申辦之帳│(起訴書誤載│置 │ │書│ │萊之電話,稱改│號495540│為13萬元) │ │ │附│ │用新門號098307│472525號├──────┤ │ │件│ │0912號;復於10│帳戶 │華南銀行永和│ │ │編│ │5年7月1日以lin│ │分行臨櫃匯款│ │ │號│ │e聯繫,並表示 │ │ │ │ │33│ │需10萬元周轉等│ │ │ │ │︶│ │語。 ├────┼──────┤ │ │ │ │ │王世竹向│105年7月4日 │ │ │ │ │ │玉山銀行│(起訴書漏載│ │ │ │ │ │楠梓分行│此筆) │ │ │ │ │ │申辦之帳├──────┤ │ │ │ │ │號064697│3萬元 │ │ │ │ │ │0000000 ├──────┤ │ │ │ │ │號帳戶 │華南銀行永和│ │ │ │ │ │ │分行臨櫃匯款│ │ ├─┼─┼───────┼────┼──────┼──────────┤ │24│曹│曹聿欣於105年7│郵局帳號│105年7月3日 │卷內無任何有關門號+8│ │︵│聿│月3日晚間8時16│0000000 │(起訴書附件│00000000000號、+886 │ │起│欣│分前某時許,在│0000000 │誤載為1日) │000000000號詐騙時之 │ │訴│ │臺北市接獲佯稱│號帳戶 ├──────┤基地台位置 │ │書│ │網路購物服務人│ │29,989元 │ │ │編│ │員門號+0000000│ ├──────┤ │ │號│ │89155號、+8864│ │杭州郵局(臺│ │ │34│ │00000000號之電│ │北市中正區)│ │ │︶│ │話,稱訂單被誤│ │ATM轉帳 │ │ │ │ │植為分期付款;├────┼──────┤ │ │ │ │復有佯稱郵局人│陳韋達向│105年7月3日 │ │ │ │ │員來電需操作AT│中國信託│(起訴書附件│ │ │ │ │M等語。 │永吉分行│誤載為1日) │ │ │ │ │ │申辦之帳├──────┤ │ │ │ │ │號495540│29985元 │ │ │ │ │ │472525號├──────┤ │ │ │ │ │帳戶 │杭州郵局(臺│ │ │ │ │ │ │北市中正區)│ │ │ │ │ │ │ATM轉帳 │ │ │ │ │ ├────┼──────┤ │ │ │ │ │陳韋達向│105年7月3日 │ │ │ │ │ │中國信託│(起訴書附件│ │ │ │ │ │永吉分行│誤載為1日) │ │ │ │ │ │申辦之帳├──────┤ │ │ │ │ │號495540│29985元 │ │ │ │ │ │472525號├──────┤ │ │ │ │ │帳戶 │杭州郵局(臺│ │ │ │ │ │ │北市中正區)│ │ │ │ │ │ │ATM轉帳 │ │ │ │ │ ├────┼──────┤ │ │ │ │ │陳韋達向│105年7月3日 │ │ │ │ │ │中國信託│(起訴書附件│ │ │ │ │ │永吉分行│誤載為1日) │ │ │ │ │ │申辦之帳├──────┤ │ │ │ │ │號495540│29,985元 │ │ │ │ │ │472525號├──────┤ │ │ │ │ │帳戶 │杭州郵局(臺│ │ │ │ │ │ │北市中正區)│ │ │ │ │ │ │ATM轉帳 │ │ │ │ │ ├────┼──────┤ │ │ │ │ │ │購買遊戲點數│ │ │ │ │ │ │11,000元 │ │ ├─┼─┼───────┼────┼──────┼──────────┤ │25│欒│欒芳靜於105年6│林羿丞向│105年7月1日 │卷內無任何有關門號09│ │︵│芳│月29日下午4時 │國泰世華├──────┤00000000號(台灣之星│ │起│靜│26分許,在臺北│銀行連城│2萬元 │)詐騙時之基地台位置│ │訴│ │市接獲佯稱其友│分行申辦├──────┤ │ │書│ │人之電話,稱改│之帳號12│彰化銀行(臺│ │ │附│ │用新門號097342│00000000│北市信義路2 │ │ │件│ │9862號;復於10│57號帳戶│段)ATM轉帳 │ │ │編│ │5年7月1日上午1│ │ │ │ │號│ │1時許來電,並 │ │ │ │ │35│ │表示需10萬元周│ │ │ │ │︶│ │轉,經討論後,│ │ │ │ │ │ │議定借款2萬元 │ │ │ │ │ │ │等語。 │ │ │ │ ├─┼─┼───────┼────┼──────┼──────────┤ │26│許│許淑如於107年7│林羿丞向│105年7月1日 │卷內無任何有關門號09│ │︵│淑│月1日上午11時 │國泰世華├──────┤00000000號(中華電信│ │起│如│許,在臺南市接│銀行連城│3萬元 │)詐騙時之基地台位置│ │訴│ │獲佯稱其友人尤│分行申辦├──────┤ │ │書│ │閨玫門號098433│之帳號12│奇美實業附設│ │ │附│ │8480號之來電,│00000000│郵局(臺南市│ │ │件│ │稱需3萬元周轉 │57號帳戶│仁德區正甲里│ │ │編│ │等語。 │ │59之1號)ATM│ │ │號│ │ │ │轉帳 │ │ │36│ │ │ │ │ │ │︶│ │ │ │ │ │ ├─┼─┼───────┼────┼──────┼──────────┤ │27│曾│曾麗花於105年7│康成功向│105年7月4日 │卷內無任何有關門號09│ │︵│麗│月4日上午11時 │彰化銀行├──────┤00000000號(台灣之星│ │起│花│許,在嘉義縣接│斗六分行│15萬元 │)詐騙時之基地台位置│ │訴│ │獲佯稱其姪子吳│申辦之帳│(起訴書附件│ │ │書│ │其益門號097121│號610051│誤載為25萬元│ │ │附│ │4049號之來電,│00000000│) │ │ │件│ │稱需25萬元周轉│號帳戶 ├──────┤ │ │編│ │等語。 │ │新港郵局(嘉│ │ │號│ │ │ │義縣新港鄉)│ │ │37│ │ │ │臨櫃匯款 │ │ │︶│ │ ├────┼──────┤ │ │ │ │ │陳忠根向│105年7月5日 │ │ │ │ │ │彰化銀行│(起訴書附件│ │ │ │ │ │東嘉義分│漏載此筆) │ │ │ │ │ │行申辦之├──────┤ │ │ │ │ │帳號 │10萬元 │ │ │ │ │ │0000000 ├──────┤ │ │ │ │ │0000000 │新港郵局(嘉│ │ │ │ │ │號帳戶 │義縣新港鄉)│ │ │ │ │ │ │臨櫃匯款 │ │ ├─┼─┼───────┼────┼──────┼──────────┤ │28│嚴│嚴超錕於105年7│陳忠根向│105年7月4日 │卷內無任何有關門號09│ │︵│超│月4日上午10時 │彰化銀行├──────┤00000000號(中華電信│ │起│錕│、12時許,在高│東嘉義分│15萬元 │)詐騙時之基地台位置│ │訴│ │雄市接獲佯稱其│行申辦之├──────┤ │ │書│ │同事陳信宏門號│帳號6228│高雄市前鎮加│ │ │附│ │0000000000號之│00000000│工區郵局臨櫃│ │ │件│ │來電,稱需一筆│00號帳戶│匯款 │ │ │編│ │錢周轉,經討論│ │ │ │ │號│ │後,議定借款15├────┼──────┤ │ │38│ │萬元等語。 │王姝萍向│105年7月4日 │ │ │︶│ │ │玉山銀行├──────┤ │ │ │ │ │土城分行│10萬元 │ │ │ │ │ │申辦之帳├──────┤ │ │ │ │ │號 │高雄火車站旁│ │ │ │ │ │0000000 │郵局(高雄市│ │ │ │ │ │151944號│三民區) │ │ │ │ │ │帳戶 │ │ │ ├─┼─┼───────┼────┼──────┼──────────┤ │29│郭│郭玲萍於105年7│王世竹向│105年7月4日 │卷內無任何有關來電門│ │︵│玲│月4日下午1時許│玉山銀行├──────┤號詐騙時之基地台位置│ │起│萍│,在宜蘭縣接獲│楠梓分行│5萬元 │ │ │訴│ │佯稱其友人之電│申辦之帳├──────┤ │ │書│ │話,並稱需5萬 │號064697│五結郵局(宜│ │ │附│ │元周轉等語。 │0000000 │蘭縣五結鄉)│ │ │件│ │ │號帳戶 │臨櫃匯款 │ │ │編│ │ │ │ │ │ │號│ │ │ │ │ │ │39│ │ │ │ │ │ │︶│ │ │ │ │ │ ├─┼─┼───────┼────┼──────┼──────────┤ │30│鍾│鍾幸伶於105年7│王世竹向│105年7月4日 │卷內無任何有關門號0 │ │︵│幸│月4日上午10時 │玉山銀行├──────┤900000000號(台灣大 │ │起│伶│許,在臺北市接│楠梓分行│3萬元 │哥大)詐騙時之基地台│ │訴│ │獲佯稱其友人趙│申辦之帳├──────┤位置 │ │書│ │台蘭門號098307│號064697│國泰世華銀行│ │ │附│ │0912號之來電,│0000000 │(臺北市中山│ │ │件│ │並稱需3萬元周 │號帳戶 │區中山北路3 │ │ │編│ │轉等語。 │ │段47號)ATM │ │ │號│ │ │ │轉帳 │ │ │40│ │ │ │ │ │ │︶│ │ │ │ │ │ ├─┼─┼───────┼────┼──────┼──────────┤ │31│徐│徐月珍於105年7│周靖凱向│105年7月5日 │卷內無任何有關門號09│ │︵│月│月4日中午12時 │台新銀行├──────┤00000000號(台灣之星│ │起│珍│30分許,在苗栗│申辦之帳│10萬元 │)詐騙時之基地台位置│ │訴│ │市接獲佯稱其友│號812208├──────┤ │ │書│ │人徐秀梅之來電│00000000│臺灣銀行網路│ │ │附│ │,稱手機壞了換│104號帳 │轉帳(苗栗縣│ │ │件│ │門號0000000000│戶 │苗栗市) │ │ │編│ │號,並表示需12│ │ │ │ │號│ │萬元周轉,經討│ │ │ │ │41│ │論後,議定借款│ │ │ │ │︶│ │10萬元等語。 │ │ │ │ ├─┼─┼───────┼────┼──────┼──────────┤ │32│吳│吳永富於105年7│蔣婷予向│105年7月6日 │卷內無任何有關門號+ │ │︵│永│月5日下午2時23│花旗銀行├──────┤000000000000號(台灣│ │起│富│分許,在臺南市│嘉義分行│20萬元 │大哥大)詐騙時之基地│ │訴│ │接獲佯稱其友人│申辦之帳├──────┤台位置 │ │書│ │鍾少光之電話,│號021670│彰化銀行永康│ │ │附│ │稱改用新門號+8│0000000 │分行(臺南市│ │ │件│ │00000000000號 │號帳戶 │永康區)臨櫃│ │ │編│ │;復於翌(6) │ │匯款 │ │ │號│ │日來電,並稱需│ │ │ │ │42│ │20、30萬元周轉├────┼──────┤ │ │︶│ │等語。 │蔣婷予向│105年7月6日 │ │ │ │ │ │花旗銀行├──────┤ │ │ │ │ │嘉義分行│30萬元 │ │ │ │ │ │申辦之帳├──────┤ │ │ │ │ │號021 │永康六甲頂郵│ │ │ │ │ │0000000 │局(臺南市永│ │ │ │ │ │522號帳 │康區)臨櫃匯│ │ │ │ │ │戶 │款 │ │ ├─┼─┼───────┼────┼──────┼──────────┤ │33│陳│陳周瑾於105年7│陳福龍向│105年7月5日 │卷內無任何有關門號09│ │︵│周│月5日上午10時 │六龜郵局│(起訴書誤載│00000000號(台灣之星│ │起│瑾│許,在臺北市接│申辦之帳│為6日) │)詐騙時之基地台位置│ │訴│ │獲佯稱其姪女顏│號010142├──────┤ │ │書│ │秋媚門號097125│00000000│20萬元 │ │ │附│ │6594號之來電,│號帳戶 ├──────┤ │ │件│ │並稱需20萬元周│ │台北松山郵局│ │ │編│ │轉等語。 │ │(臺北市松山│ │ │號│ │ │ │區)臨櫃匯款│ │ │43│ │ │ │ │ │ │︶│ │ │ │ │ │ ├─┼─┼───────┼────┼──────┼──────────┤ │34│許│許黃罔忍於105 │吳介雯向│105年7月7日 │門號0000000000號(台│ │︵│黃│年7月7日下午1 │林口中正├──────┤灣之星)詐騙時基地台│ │起│罔│時30分許,在臺│路郵局申│12萬元 │位置在新北市三重區正│ │訴│忍│北市大安區接獲│辦之帳號├──────┤義北路4號 │ │書│ │佯稱其友人黃金│0000000 │臺北市第五信│ │ │附│ │葉來電,稱改用│0000000 │用合作社大安│ │ │件│ │新門號00000000│號帳戶 │分社(臺北市│ │ │編│ │72號,並表示需│ │大安區) │ │ │號│ │12萬元周轉等語│ │ │ │ │44│ │。 │ │ │ │ │︶│ │ │ │ │ │ ├─┼─┼───────┼────┼──────┼──────────┤ │35│蘇│蘇倉億於105年7│吳介雯向│105年7月8日 │卷內無任何有關門號+0│ │︵│倉│月8日下午6時56│林口中正├──────┤000000000號、+042354│ │起│億│分許,在臺中市│路郵局申│29,985元(起│2030號詐騙時之基地台│ │訴│ │接獲佯稱網路拍│辦之帳號│訴書附件誤載│位置 │ │書│ │賣賣家門號+028│0000000 │為31,985元)│ │ │附│ │0000000號、+04│0000000 ├──────┤ │ │件│ │20000000號之來│號帳戶 │台新銀行(臺│ │ │編│ │電,稱因訂單錯│ │中市西屯區福│ │ │號│ │誤,每個月都會│ │興路301號全 │ │ │45│ │從蘇倉億名下銀│ │家便利超商)│ │ │︶│ │行帳戶扣款;復│ │ATM轉帳 │ │ │ │ │有佯稱郵局人員├────┼──────┤ │ │ │ │來電,表示需操│ │105年7月8日 │ │ │ │ │作ATM取消扣款 │ ├──────┤ │ │ │ │等語。 │ │2,000元 │ │ │ │ │ │ ├──────┤ │ │ │ │ │ │購買點數卡 │ │ ├─┼─┼───────┼────┼──────┼──────────┤ │36│孫│孫瑞祥於105年7│鄭益青向│105年7月7日 │卷內無任何有關門號09│ │︵│瑞│月7日上午11時 │新市郵局├──────┤00000000號(台灣之星│ │起│祥│35分許,在新北│申辦之帳│3萬元 │)詐騙時之基地台位置│ │訴│ │市接獲佯稱其友│號019146├──────┤ │ │書│ │人鄭益青門號09│00000000│新莊中港郵局│ │ │附│ │00000000號之來│號帳戶 │(新北市新莊│ │ │件│ │電,並稱需3萬 │ │區)臨櫃匯款│ │ │編│ │元周轉等語。 │ │ │ │ │號│ │ │ │ │ │ │46│ │ │ │ │ │ │︶│ │ │ │ │ │ ├─┼─┼───────┼────┼──────┼──────────┤ │37│廖│廖麗華之夫江建│鄭益青向│105年7月7日 │卷內無任何有關詐騙來│ │︵│麗│能於105年7月7 │新市郵局├──────┤電門號詐騙時之基地台│ │起│華│日上午11時許,│申辦之帳│15萬元 │位置 │ │訴│ │在新北市接獲佯│號019146├──────┤ │ │書│ │稱其客戶廖總之│00000000│永豐銀行(新│ │ │編│ │電話,並稱需15│號帳戶 │北市新莊區民│ │ │號│ │萬元周轉等語。│ │安東路45號)│ │ │47│ │江建能便委請廖│ │臨櫃匯款 │ │ │︶│ │麗華匯款。 │ │ │ │ └─┴─┴───────┴────┴──────┴──────────┘ 附表三: ┌──┬───────────┬────┬────────────┐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搜索之時間、地點 │ ├──┼───────────┼────┼────────────┤ │1 │延長線 │10個 │於105年7月20日下午1時20 │ ├──┼───────────┼────┤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 │2 │電源線 │31個 │路430號頂樓加蓋套房查扣 │ ├──┼───────────┼────┤ │ │3 │網路線 │1批 │ │ ├──┼───────────┼────┤ │ │4 │伺服器 │10台 │ │ ├──┼───────────┼────┤ │ │5 │膠帶 │1捲 │ │ ├──┼───────────┼────┤ │ │6 │電話轉接IC板(含網卡)│20個 │ │ ├──┼───────────┼────┤ │ │7 │無線分享器 │1個 │ │ ├──┼───────────┼────┤ │ │8 │附表一編號11、12、13無│3張 │ │ │ │線網卡內之行動電話SIM │ │ │ │ │卡門號 │ │ │ ├──┼───────────┼────┤ │ │9 │IP視訊球 │1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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