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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2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田德煙林慧欣蘇品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2號

上訴人
被告
陳彥良
選任辯護人
潘仲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陳彥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彥良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蘇品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2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