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3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忠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9773號、第3774號、103年度偵字第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忠為設籍彰化縣田尾鄉鄉民,與同案被告即鄉長莊仁舜(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熟識,並聽命於同案被告莊仁舜,為同案被告莊仁舜處理田尾鄉公所之工程採購內定廠商投標事宜,係同案被告莊仁舜之白手套。犯罪事實如下: (一)田尾鄉公所於民國101年8月1日辦理「田尾園藝特定區V-5景觀路燈及道路安全設施工程」(下稱V-5工程)開標, 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89萬5,020元;於101年8月7日辦理「田尾園藝特定區V-9號景觀路燈及道路安全設施 工程」(下稱V-9工程)開標,採購預算金額360萬30元;於101年8月8日辦理「田尾園藝特定區IV -2景觀路燈及道路安全設施工程」(下稱IV-2工程)開標,採購預算金額364萬2,660元。上開V-5工程、V-9工程及IV-2工程屬同類景觀路燈工程,均係以公開招標及最低標決標,並接續公告招標及開標,該三件工程標案合計採購預算金額為813 萬7,710元。因聯贏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聯贏公司)之前 代表人許仁祥(許仁祥之妻洪秋妢為現任代表人)與被告為堂兄弟,且許仁祥與同案被告莊仁舜曾為小學同學,同案被告莊仁舜及被告知悉許仁祥有從事水電工程業,為作人情給許仁祥,被告與同案被告莊仁舜即特定聯贏公司為上開三件工程標案之承作廠商,並為使聯贏公司順利得標,由同案被告莊仁舜於上開V-5工程於101年7月31日下午5時截止投標後之當日下午某時,命不知情之田尾鄉公所承辦採購發包總務郭仁河將所保管應秘密之投標廠商標封及記載參與投標廠商名稱、聯絡地址、電話等資料之便條紙提供給同案被告莊仁舜,同案被告莊仁舜於同日下午某時再將有上開投標廠商資料之便條紙洩漏交予被告,被告因而得知聯贏公司以外之另二家投標廠商仙沛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仙沛公司)及必成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必成泰公司)之資料,並於開標前(101年7月31日下午8時許), 前往臺中市與處理仙沛公司投標上開工程標案之喜來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喜來登公司,與仙沛公司為同一家族關係事業)代表人陳奕銘聯絡會面,並協調喜來登公司之陳奕銘放棄競標,惟陳奕銘不願意配合,被告另聯絡必成泰公司,必成泰公司亦藉故推辭,是以,上開三件標案,投標廠商間未能達成其原意不為價格競爭之協議,而由聯贏公司與其他投標廠商公開競標。 (二)田尾鄉公所於102年6月間辦理之「田尾園藝特定區IV-1號道路景觀路燈及步道安全設施工程」(下稱IV-1工程),採購預算金額871萬5,000元,於102年6月14日辦理第一次招標開標結果,僅仙沛公司及成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二家廠商投標,因未達法定開標家數三家而流標,田尾鄉公所即續辦第二次招標,並訂於102年6月24日下午5時截止投 標及102年6月25日上午10時開標。被告與同案被告莊仁舜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而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於第二次招標開標前,透過IV-1工程設計單位之黃芬蘭洽詢仙沛公司之陳奕銘承作上開工程意願,並轉達於得標後需交付回扣給被告打點「老大」(即同案被告莊仁舜)之要求,陳奕銘表明有承作意願並與被告期約於得標後交付回扣,被告與同案被告莊仁舜遂特定仙沛公司為IV-1工程之承作廠商;為使仙沛公司順利得標,被告由同案被告莊仁舜知悉投標廠商家數僅2家而無法開標之消息,即於102年6月13日下午5時40分許在田尾鄉中山路的全家便利商店與仙沛公司的陳奕銘會面,並告知上開IV-1工程第一次招標投標廠商家數僅2家之消息,次日102年6月14日第一次招 標開標結果,即因僅2家廠商投標未達3家法定家數而流標,故田尾鄉公所接續辦理上開IV-1工程第二次招標,被告再次因同案被告莊仁舜而得知投標廠商耀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耀威公司)之資料,因耀威公司非上開IV-1工程第一次招標流標之投標廠商,被告與同案被告莊仁舜二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聯絡,被告經同案被告莊仁舜授意就本件IV-1工程已有特定承作廠商部分接洽耀威公司協調,被告即於102年6月24日下午8時許前往耀威公司與該公司之總經 理陳志斌會面,被告依同案被告莊仁舜上開授意協調耀威公司,陳志斌知悉被告希望耀威公司不要競標之意思後,於次日102年6月25日IV-1工程第二次招標之開標即消極未派員出席,惟仙沛公司在102年6月25日之開標結果,因其本為818萬5,700元之最低價,且在底價832萬2,800元以內而得標,上開不為價格競爭之行為因未達成合意致未能得逞。其後,陳奕銘於102年7月11日下午,與黃芬蘭、被告相約在羅增境(即羅董)住處,陳奕銘即將約定之工程回扣35萬元現金(約得標金額的4.5%)親自交付被告,被告收受該現金款項返回住處後,於同日下午6時30分許在同 案被告莊仁舜住處附近種植羅漢松之田地與同案被告莊仁舜會面及親自將上開回扣35萬元現金以報紙包裹轉交同案被告莊仁舜,同案被告莊仁舜收受該現金後,將其中之5 萬元現金分配給被告。 (三)因認被告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4項之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未遂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等 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07年3月26日死亡,有員榮醫院107年3月28日醫字第033020號死亡證明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施教文提起公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田德煙 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