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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4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吳永梁楊鑫忠張琇涵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財樂
選任辯護人
楊宇倢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1日107 年度訴字第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第326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財樂(下稱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1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94號判決在案,該案判決書於107 年7 月17日送達上訴人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由上訴人親自收受一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上訴人雖於107 年7 月18日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乃於107 年8 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7 年9 月12日送達上訴人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由上訴人親自收受,且於107 年9 月7 日送達於原審辯護人等情,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刑事上訴狀、上開本院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然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楊鑫忠

法 官 張琇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4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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