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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86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黃齡玉李欣恩林慧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玉玲
選任辯護人
鄭智文律師

      吳文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玉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謝玉玲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而於108年7月15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林慧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86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