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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5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紀佳良王祥豪陳明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5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鄧禮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鄧禮偉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且為初犯,並非常業犯或有犯罪習慣之人,當時係因在外積欠債務,不想讓家人擔憂,才會誤入歧途。且聲請人家中係單親家庭,還有兩個弟弟及一個高齡90歲之祖母需要照料,父親又有高血壓、糖尿病等疾病,希望能返家為為家庭盡一份心力,聲請人願意限制住居並按時至警局報到,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經訊問後,認為其坦承犯行,並有卷內事證可稽,是犯罪嫌疑重大;且其先後多次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有反覆實施之虞,乃於民國107年2月27日裁定羈押在案。而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審酌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被告有反覆實施加重詐欺取財罪之虞,不能以具保等處分代替羈押,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此外,復查無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事由。從而,本院審酌上情,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前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官 王祥豪

法官 陳明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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