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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梁義順

  • 當事人
    簡宇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126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宇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10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宇倫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年 度交簡字第14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10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次查,飲用酒精性飲料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平衡感及反應能力均已降低,極易增高交通事故風險,果如肇事,則傷人害己,致自他家庭破碎,故立法者順應民情,提高酒駕刑度,目的即在遏止酒後駕車行為。法官審酌被告係飲用啤酒後騎乘機車,漠視自他人身安全,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8毫克,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 解釋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卓俊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1007號被 告 簡宇倫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宇倫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10日執行完畢。詎 仍不知悔改,於108年6月20日17時許,在彰化縣○○鄉○○路00號宿舍內,飲用啤酒後,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1時許,自上開地點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外出吃飯。嗣於同日21時30分許,行經伸港鄉建興路565號前,因煞車燈不亮為警攔查,並於 同日21時46分許,檢測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8毫克。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宇倫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道路○○○○○○○○○○○○○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資料附卷可佐,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其於5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酌情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檢 察 官 高如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書 記 官 曾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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