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劉清課
- 訴訟代理人
- 黃逸哲律師
- 被告
- 邁向新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家榕
上列被告林家榕因過失重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7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邁向新企業有限公司雖非該刑事案件之被告,惟被告林家榕為過失致重傷害行為時,係為邁向新企業有限公司執行職務,應與被告林家榕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