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吳永梁、陳德池、楊鑫忠
- 法定代理人林家榕
- 原告劉清課
- 被告邁向新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劉清課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被 告 邁向新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家榕 上列被告林家榕因過失重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7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邁向新企業有限公司雖非該刑事案件之被告,惟被告林家榕為過失致重傷害行為時,係為邁向新企業有限公司執行職務,應與被告林家榕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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