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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余仕明陳義忠林怡君
  • 法定代理人
    張龍岳

  • 原告
    周明義
  • 被告
    劉上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3號原   告 周明義 阮氏月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洛洋律師 被   告 劉上麒 森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108 年度交訴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書  記  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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