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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傷害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陳彥志

  • 當事人
    黃宣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68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宣燁 周巧凰 周明如 卓鎧程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明如因其妹即被告周巧凰與妹婿即被告卓鎧程前曾承包即被告黃宣燁所經營之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瑞豐公司)之工程,被告黃宣燁於工程結束後並未依約給付工程款,屢經催討均未正面回應。被告卓鎧程因債務久懸,無法支付下游廠商款項,乃與被告周巧凰、周明如,於107年5月24日17時35分許,前往瑞豐公司位於彰化縣彰化市中華西路871巷之工程用臨時辦公室,向被告黃宣燁 催討工程款。雙方話不投機,過程中被告黃宣燁且斥責被告周巧凰:女人家插什麼嘴等語,使被告卓鎧程因此心生不滿,而出手推了被告黃宣燁,導致被告黃宣燁因此撞到玻璃,雙方乃爆發肢體衝突。被告黃宣燁即基於傷害之犯意,被告卓鎧程、周巧凰、周明如則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黃宣燁持藍色工程帽攻擊卓鎧程頭部,被告卓鎧程、周巧凰及周明如或持藍色工程帽或徒手,或以辦公桌上物品丟擲,而一起攻擊被告黃宣燁左前額、腳部及身體,致被告黃宣燁受有左前額撕裂傷、左膝挫傷、頭暈疑似腦震盪及左小指擦傷等傷害;被告卓鎧程亦因此受有頭部鈍傷、手指擦傷等傷害,並於互毆拉扯攻擊中,造成辦公室內窗戶玻璃1片、電腦 螢幕1台破損,而不堪使用等語。因認被告4人均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各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4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等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2紙可稽, 依上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書 記 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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