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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陳明照

  • 原告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法人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簡附民字第4號原   告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ASTLEY BAKER DAVIESLTD) 法定代理人 Nicholas John Murray Gawne 原   告 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 ONE UK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Nicholas John Murray Gawne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暨 代 收 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何淑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智簡字第1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部分: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而民事訴訟法關於和解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491條 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 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且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16條 第1項、第38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明定。 四、經查,本院108年度智簡字第11號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前經 本院移付調解,告訴人即原告2人已於民國108年5月28日與 被告在本院民事第一調解室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紙在卷可稽。是兩造就同一違反商標法等案件之損害賠償 事件既經調解成立,揆諸上開說明,該民事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本件原告之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假執行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顧嘉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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