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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87號

聲請回復原狀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張鶴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87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陳温盛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107年度聲字第50號裁定,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第6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回復原狀,乃救濟非因過失而遲誤法定期間之程序,所謂非因過失,係指逾期之緣由非可歸責於當事人而言,若不能遵守期限係由於自誤,即不能謂為非過失。

三、經查:遍觀受刑人之聲請狀全文,僅稱原裁定抗告期間計算方式有誤,無一提及遲誤期間之事由,亦未釋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是聲請狀所指事項,均非屬前開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所定得回復原狀之事由,與聲請回復原狀之要件不符。是受刑人聲請回復原狀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87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回復原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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