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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1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周淡怡吳芙如徐啓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緝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巫沛恩
選任辯護人
黃淑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4 月9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訴緝字第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巫沛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巫沛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就本院民國108 年4 月9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緝字第1 號)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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