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緝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巫沛恩
- 選任辯護人
- 黃淑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4 月9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訴緝字第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巫沛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巫沛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就本院民國108 年4 月9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緝字第1 號)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