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0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鴻樑
- 選任辯護人
- 黃淑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326、6327、6543、6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鴻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曾鴻樑(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8年8月15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同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