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43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世平
- 被告
- 參與人 即
- 被告
- 財產所有人 展威精密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世平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395第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展威精密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現由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43號案件審理中,而依起訴書所載及卷內證據所示,和潤公司將遭被告詐騙所得匯入展威精密有限公司(下稱展威公司)之金融帳戶內,是依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之結果,如認被告成立犯罪,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3項之規定,其沒收對象及範圍可能包含第三人展威公司之財產。而第三人並未具狀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復未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但書規定,向本院陳明對於沒收其財產將不提出異議。是為保障前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其權利,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展威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本院已訂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上午10時進行審理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第2項規定,第三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