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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吳永梁張琇涵呂美玲

原告
全方位大賣場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智傑
被告
蕭琮釩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74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蕭琮釩因竊盜案件,經原告全方位大賣場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呂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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