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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王義閔鮑慧忠巫美蕙
  • 法定代理人
    施鵬祺

  • 當事人
    茱莉亞化粧品有限公司陳瀅晴即騰瀠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84號原   告 茱莉亞化粧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鵬祺 被   告 陳瀅晴即騰瀠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易字第728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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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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