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王義閔、鮑慧忠、巫美蕙
- 法定代理人施鵬祺
- 當事人茱莉亞化粧品有限公司、陳瀅晴即騰瀠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84號原 告 茱莉亞化粧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鵬祺 被 告 陳瀅晴即騰瀠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易字第728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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