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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蔡名曜巫美蕙李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5號

原告
黃夙如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金喜美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錕一
被告
許梁阿麵

上列被告等因108年度勞安易字第1號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名曜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李 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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