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蔡名曜、巫美蕙、李昕
- 法定代理人陳錕一
- 原告黃夙如
- 被告金喜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梁阿麵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 告 黃夙如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金喜美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錕一 被 告 許梁阿麵 上列被告等因108年度勞安易字第1號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名曜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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