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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紀佳良張鶴齡王素珍

原告
謝駿祥
被告
楊景芳
被告
永進興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足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簡字第22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張鶴齡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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