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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吳永梁陳德池楊鑫忠

原告
劉清課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被告
邁向新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家榕

上列被告林家榕因過失重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7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邁向新企業有限公司雖非該刑事案件之被告,惟被告林家榕為過失致重傷害行為時,係為邁向新企業有限公司執行職務,應與被告林家榕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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