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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吳永梁呂美玲張琇涵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告
林呂壽美
原告
兼 特 別
代理人
林期中
原告
林祉言
原告
林儒聲
原告
林侑聲
原告
林秀嫺
被告
惠心救護車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江中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張琇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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