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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余仕明陳義忠林怡君

原   告
周明義
阮氏月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洛洋律師
被   告
劉上麒
森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108 年度交訴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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