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余仕明、陳義忠、林怡君
- 法定代理人張龍岳
- 原告周明義
- 被告劉上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3號原 告 周明義 阮氏月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洛洋律師 被 告 劉上麒 森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108 年度交訴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書 記 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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