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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義忠林怡君許家偉

原告
黃許兠(即黃恩滿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黃淑慧(即黃恩滿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黃主寶(即黃恩滿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黃達義(即黃恩滿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黃淑玲(即黃恩滿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黃文聖(即黃恩滿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黃德雄

      韋泰企業社(即吳美絹)

上列被告黃德雄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64號),經原告黃恩滿對被告黃德雄及韋泰企業社(負責人:吳美絹)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黃恩滿於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08年3月20日死亡,經黃許兠、黃淑慧、黃主寶、黃達義、黃淑玲及黃文聖登明承受訴訟,本院於108年4月1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裁准原告黃恩滿之繼承人黃許兠、黃淑慧、黃主寶、黃達義、黃淑玲及黃文聖為承受訴訟之人,續行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許家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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