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
- 原告
- 黃許兠(即黃恩滿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黃淑慧(即黃恩滿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黃主寶(即黃恩滿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黃達義(即黃恩滿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黃淑玲(即黃恩滿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黃文聖(即黃恩滿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黃德雄
韋泰企業社(即吳美絹)
上列被告黃德雄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64號),經原告黃恩滿對被告黃德雄及韋泰企業社(負責人:吳美絹)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黃恩滿於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08年3月20日死亡,經黃許兠、黃淑慧、黃主寶、黃達義、黃淑玲及黃文聖登明承受訴訟,本院於108年4月1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裁准原告黃恩滿之繼承人黃許兠、黃淑慧、黃主寶、黃達義、黃淑玲及黃文聖為承受訴訟之人,續行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