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29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嘉文
- 選任辯護人
- 田永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3 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刑事庭別欄內關於庭別應更正為「刑事第五庭」。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刑事庭別欄內關於庭別誤載為「刑事第四庭」,為顯然誤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