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104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瑞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108年度 執聲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瑞新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9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緩刑5年,並應依本院民國105年5月4日105年度彰司調字第1號調解程序筆 錄所載內容,支付被害人龍天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共243萬 9196元(按月支付15000元),於105年5月18日確定。詎受 刑人截至108年9月3日止,僅賠償被害人13萬7000元,足認 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規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撤銷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 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故法院得審酌受刑人違反所定負擔之情節是 否重大,而決定是否撤銷緩刑宣告。 三、查受刑人前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於105年5月18日,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94號協商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5年,並應依附件即本院105年度彰司調字第1號調解程序筆錄所示內容,履行與被害人龍天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約定(應給付243萬9196元 ),給付方式為:自105年6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5000元至清償完畢止;如逾期未履行,受刑人同意額外 給付被害人逾期之懲罰性違約金24萬3919元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調解程序筆錄及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次查,告訴代理人楊仲達於108年10月4日本院訊問時陳稱:受刑人未按期如數給付,時有短缺,或於次月補足,截至108 年9月12日止,累計賠償44萬4600元,短少15萬5400元等語 ,並提出受刑人付款紀錄表(如附件),經受刑人當庭確認無誤,故受刑人累計支付金額尚非檢察官所指稱僅支付17萬3000元。末查,受刑人供稱目前月收入約3、4萬元,可能沒有辦法給付不足額部分,之前係因生病緣故無法如期給付,此情形告訴代理人亦有知悉等語,參以本件距離5年之緩刑 期滿日(即110年5月18日)尚有1年7月,告訴代理人同意參考受刑人嗣後還款情形,再於緩刑期滿前半年斟酌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從而,受刑人雖有未按期支付被害人賠償之情事,尚難認於緩刑期間內違反所定負擔情節重大,故檢察官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