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105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德島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承鑫 被 告 葉甘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473 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意旨: (一)聲請簡易判決之犯罪事實: 葉甘霖係址設彰化縣○○鎮○○里○○路000 號之德島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從事化妝品批發及販售。詎其明知其所製造、販賣之「r-PGA 長效保濕精華露」、「r-PGA 長效保濕化妝精露」產品,係向瑩達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瑩達公司)購買其委託強納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強納森公司)製造之成品每桶20公升後,再自行填充分裝、包裝標示後販售,已涉及從事充填、包裝、打印等製造作業,應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領有工廠登記證始得為之,詎其竟基於未領有工廠登記證而從事化妝品製造之故意,自民國(下同)107 年1 月間起,在址設彰化縣○○鎮○○里○○路000 號公司內,將之分裝成每瓶250ML ,並設計產品外包裝,完成後販售予美容坊等消費者使用。嗣於107 年3 月28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在高雄市「沁郁美容彩妝坊」內查獲上開「r-PGA 長效保濕精華露」有包裝標示不符規定之情形,包裝外盒標示「製造商:德島國際有限公司」,始循線查得上情。 (二)涉犯法條: ⑴被告葉甘霖所為,係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第項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7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處之未領有工廠登記證而製造化粧品罪嫌。 ⑵被告德島公司則應依同條例第27條第4 項、第1 項規定科以罰金。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4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法律修正之說明: (一)查「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已於107 年5 月2 日經總統府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45851 號令修正公布,更名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並修正公布全文32條。除第6 條第4 項至第6 項及第23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108 年11月9 日施行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二)再查行政院於108 年4 月29日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80011912號令,發布第7 條、第16條第1 項第5 款、第17 條 第1 項第4 款、第18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23條第1 項第7 款,定自110 年7 月1 日施行;其餘應指定施行日期之條文,定自108 年7 月1 日施行。 (三)又觀諸新公布之「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應完成工廠登記」。另同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違反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之罰責:「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四)依上述說明,未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化粧品製造業者,在現行新制下,應屬行政罰管制之範圍,而非以刑罰論處。 四、關於上述法律修正後之裁罰權歸屬,本院發函詢問告發人彰化縣政府之意見後,經彰化縣衛生局以108 年9 月24日彰衛稽字第1080046479號函文檢附「彰化縣政府108 年9 月11日府授衛稽字第1080322150號裁處書」供本院參酌。觀其內容,本案被告之行為,彰化縣政府已依新制規定對島德公司裁處罰鍰新臺幣2 萬元,並限期命該公司回收違規舊品及庫存品。則本案行為人於犯罪後,法律既廢止其刑罰,改為行政罰,則依前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2 條第4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