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9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易字第920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翊峻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920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978號),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江政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蘇翊峻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蘇翊峻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8年3月9日晚間某時,在雲林縣○○鎮○○里友人住處,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3月10日13時30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段000巷0弄0號,涉嫌竊盜案件為警查獲,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