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潘語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1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語喬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調偵字第371 號),本院認不適宜依簡易程序為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認被告潘語喬所涉犯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8 年度彰司調字第786 號調解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傅克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吳冠慧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調偵字第371號被 告 潘語喬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語喬明知「No Brand巧達乳酪起司球重量桶」照片1張為 禾庭商行即林宥茹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及美術著作,未經禾庭商行即林宥茹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仍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7年3月間某日,在位於彰化縣○○市○○街000號住處,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擅自重製下 載上開照片至其向蝦皮拍賣網站(https://shopee.tw/)申請之拍賣帳號「monstar126」所開設販賣「No Brand巧達乳酪起司球重量桶」商品之賣場網頁,做為以每桶新台幣225 元之價格販售之起司球商品說明圖片,供不特定之多數人上網瀏覽上開網頁時,即得自行點選而觀覽前開著作內容,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禾庭商行即林宥茹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禾庭商行即林宥茹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潘語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禾庭商行即林宥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蝦皮拍賣網站用戶註冊資料表、蝦皮拍賣帳號「monstar126」賣場網頁截圖、「NoBrand巧達乳酪起司球重量桶」 原始檔案照片、鑑定證明書、PSD檔光碟片。 (四)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擅自公開傳輸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檢 察 官 傅克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書 記 官 吳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 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