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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14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義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14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溫志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溫志豪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標註冊資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溫志豪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自民國107年10月初起至107年10月29日為警查獲時止,意圖販賣而陳列附表二編號1至9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集合犯,容有誤解,應予更正。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商標權人阿迪達斯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美商皮奧爾斯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加拿大商羅茲公司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之侵害非小,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行為殊屬不該,並考量被告前有違反商標法之多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猶仍再犯本件之罪,應不宜輕縱;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本次犯罪期間陳列仿冒商標之商品數量非鉅,以及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商,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暨為避免被告誤認同質性犯罪犯越多次可越判越輕,期使刑罰能對被告產生相對感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仿冒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所示之物,係被告溫志豪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義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210號
被      告  溫志豪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之1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溫志豪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字樣,分別係阿迪達
    斯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美商皮奧爾斯公司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加拿大
    商羅茲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並取得商
    標權,且均在如附表一所示指定使用期間內,指定使用於如
    附表一所示之指定商品,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
    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且附表一所
    示之商標在市場行銷多年,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又其
    亦明知在大陸地區淘寶網站上向不特定之人所購買,含附表
    二編號 1 至 9 所示之商品均為仿冒品,竟仍基於意圖販賣
    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 107 年 10 月初起,
    在彰化縣○○市○○街 00 號之攤位上陳列販售。後經員警
    於 107 年 10 月 29 日前往上開攤位查扣相關商品後送請
    阿迪達斯公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加拿大商羅茲公司鑑定發現
    確為仿冒商品而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具被告溫志豪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有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NIKE"產品鑑定書、阿迪
    達斯公司與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委由貞觀法律事務所
    謝尚修律師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昂德亞摩公司委由桓鼎知識
    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羅茲公司委由國際通
    商法律事務所紹瓊慧律師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彰化縣警察局
    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
    現場搜索及扣押物品相片、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扣案可佐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 97 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持有、陳
    列仿冒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意圖
    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
    販賣行為,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
    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請論以一罪。
    又被告以一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
    表一所示之多數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請
    依刑法第 55 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1 至 9 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 98 條規定,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檢  察  官  陳 顗 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
┌───┬───┬───┬───┬───┬───┬───┐
│ 編號 │商標圖│圖樣英│商標之│商標權│商標專│商標適│
│      │樣    │文    │註冊/ │利人  │用期限│用之產│
│      │      │      │審定號│      │      │品名稱│
├───┼───┼───┼───┼───┼───┼───┤
│   1  │      │ADIDAS│      │阿迪達│117 年│上衣、│
│      │      │      │013008│斯公司│1 月  │外套、│
│      │      │      │      │      │31 日 │提袋、│
│      │      │      │      │      │      │背包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無    │      │阿迪達│117 年│上衣、│
│      │      │      │013008│斯公司│1 月  │外套、│
│      │      │      │      │      │31 日 │運動鞋│
│      │      │      │      │      │      │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ADIDAS│      │阿迪達│111 年│運動袋│
│      │      │      │008564│斯公司│10 月 │、運動│
│      │      │      │      │      │31 日 │服、褲│
│      │      │      │      │      │      │子、外│
│      │      │      │      │      │      │套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無    │      │昂德亞│111 年│衣服、│
│      │      │      │015101│摩公司│3 月  │運動裝│
│      │      │      │      │      │15 日 │、便袍│
│      │      │      │      │      │      │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ROOTS │      │羅茲公│117 年│服裝、│
│      │      │      │018926│司    │1 月  │雨衣、│
│      │      │      │      │      │15 日 │外套等│
└───┴───┴───┴───┴───┴───┴───┘
┌───┬───┬───┬───┬───┬───┬───┐
│   6  │      │無    │      │彪馬歐│109 年│衣服、│
│      │      │      │007663│洲公開│11 月 │運動裝│
│      │      │      │      │有限責│15 日 │、滑雪│
│      │      │      │      │任公司│      │裝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PUMA  │      │彪馬歐│116 年│衣服、│
│      │      │      │007706│洲公開│1 月  │運動裝│
│      │      │      │      │有限責│31 日 │、滑雪│
│      │      │      │      │任公司│      │裝、緊│
│      │      │      │      │      │      │身衣等│
│      │      │      │      │      │      │      │
│      │      │      │      │      │      │      │
└───┴───┴───┴───┴───┴───┴───┘
┌───┬───┬───┬───┬───┬───┬───┐
│   8  │      │NIKE  │      │耐克創│115 年│衣服、│
│      │      │      │017651│新有限│4 月  │運動鞋│
│      │      │      │      │合夥公│15 日 │、眼鏡│
│      │      │      │      │司    │      │、運動│
│      │      │      │      │      │      │用品等│
│      │      │      │      │      │      │      │
│      │      │      │      │      │      │      │
└───┴───┴───┴───┴───┴───┴───┘
┌───┬───┬───┬───┬───┬───┬───┐
│   9  │      │無    │      │皮爾奧│108 年│衣服、│
│      │      │      │001215│斯公司│9 月  │運動服│
│      │      │      │      │      │30 日 │裝等  │
└───┴───┴───┴───┴───┴───┴───┘
┌───┬───┬───┬───┬───┬───┬───┐
│   10 │      │ROOTS │      │羅茲公│112 年│服裝、│
│      │      │      │001770│司    │2 月  │雨衣、│
│      │      │      │      │      │15 日 │外套等│
└───┴───┴───┴───┴───┴───┴───┘
附表二
┌────┬──────┬─────────┬──────┐
│    編號│仿冒商品名稱│仿冒之商標        │仿冒商品之數│
│        │            │                  │量          │
│        │            │                  │            │
├────┼──────┼─────────┼──────┤
│     1  │NIKE上衣    │附表1編號8之商標  │    2件     │
├────┼──────┼─────────┼──────┤
│     2  │NIKE褲子    │附表1編號9之商標  │    5件     │
├────┼──────┼─────────┼──────┤
│     3  │NIKE外套    │附表1編號8之商標  │    2件     │
└────┴──────┴─────────┴──────┘
┌────┬──────┬─────────┬──────┐
│     4  │ADIDAS上衣  │附表 1 編號 1 及編│    10件    │
│        │            │號 2 之商標       │            │
│        │            │                  │            │
└────┴──────┴─────────┴──────┘
┌────┬──────┬──────────┬──────┐
│     5  │ADIDAS外套  │附表 1 編號 1 及編號│    11件    │
│        │            │2 之商標            │            │
│        │            │                    │            │
├────┼──────┼──────────┼──────┤
│     6  │UNDER ARMOUR│附表1編號4之商標    │    1件     │
│        │上衣        │                    │            │
│        │            │                    │            │
├────┼──────┼──────────┼──────┤
│     7  │UNDER ARMOUR│附表1編號4之商標    │    5件     │
│        │外套        │                    │            │
│        │            │                    │            │
├────┼──────┼──────────┼──────┤
│     8  │PUMA上衣    │附表 1 編號 6 及編號│    3件     │
│        │            │7 之商標            │            │
│        │            │                    │            │
├────┼──────┼──────────┼──────┤
│     9  │ROOTS 連帽上│附表 1 編號 5 及編號│    4件     │
│        │衣          │10 之商標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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