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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紀佳良張佳燉陳明照

原告
蔡孟秀
被告
泰順起重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聖偉
被告
李志峰

上列被告因竊盜刑事案件(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張佳燉

               法 官 陳明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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