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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發還扣押物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余仕明

  • 被告
    林守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51號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守明 林守仁 林欣宜 林欣佳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聲請撤銷扣押命令,並發還扣押物,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Gigabite筆記型電腦壹台、隨身碟肆個、Acer筆記型電腦壹台,應發還予林守明。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等所涉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與聲請人達成認罪協商,並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83號判決 確定,聲請人林守明於105年12月6日、106年3月23日遭扣押Gigabite筆記型電腦1台、隨身碟4個、Acer筆記型電腦1台 ,爰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林守明因賭博案件,於105年12月6日、106年3月23日遭扣押Gigabite筆記型電腦1台、隨身碟4個、Acer筆記型電腦1台,又聲請人林守明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83號判決確定,此有本院上開判決、警局搜索扣押筆錄等在卷可稽,所以本案此部分扣押物已無繼續留存必要,爰准予發還。 三、駁回部分: ㈠聲請意旨另略以:聲請人等因上開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扣字第2號、106年度聲扣字第17號對於附表一、二所示財產扣押,又聲請人林守明因本案遭限制出境出海,現全案已確定,已無繼續扣押、限制必要,爰聲請發還此部分扣押物、及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等語。 ㈡聲請人等因賭博案件,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扣字第2號、106年度聲扣字第17號對於附表一、二所示財產扣押,又聲請 人林守明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以106年度聲羈字第5號案件訊問後,認無羈押必要,而逕命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此有本院上開裁定在卷可按,並據本院調卷查明。 ㈢聲請人即被告等上開犯行,經本院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判處被告如下: ⑴「林守明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肆佰萬元,支付期限及金額如下:108年12月31日前、109年12月31日前、110年12月31日前、111年12月31日前、112年6月30日前,各支付新台幣捌拾萬元。」 ⑵「林守仁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貳年,並應於108年9月30日前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參拾萬元。」 ⑶「林欣宜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壹佰萬元,支付期限及金額如下:108年12月31日前、109年12月31日前、110年12月31日前、111年12月31日前、112年6月30日前,各支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⑷「林欣佳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壹佰萬元,支付期限及金額如下:108年12月31日前、109年12月31日前、110年12月31日前、111年12月31日前、112年6月30日前,各支付新台幣貳拾萬元。」有本院107年度易字第83號判 決可按。 ㈣按羈押、具保、責付、現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強制處分,均係為確保犯罪行為之追訴、審判、執行,聲請人即被告林守明上開案件固經判決緩刑,但仍有上開應向公庫分期支付之一定金額尚待執行,即其上開案件尚未全部執行完畢,為確保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後之執行,聲請人即被告林守明顯尚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本院對聲請人即被告林守明所為上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聲請人林守明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又聲請人即被告林守明、林守仁、林欣宜、林欣佳上開案件固經判決緩刑,但仍有本院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上開應向公庫分期支付之一定金額尚待執行,而按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同條第4項定有明文 ,即為確保上開應向公庫支付之一定金額確實支付,得以之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所以,在上開應向公庫支付之一定金額確實支付以前,上開為保全執行而對於附表一、二所示財產之扣押,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聲請人等聲請發還此部分扣押物云云,亦無理由,亦應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附表一: ┌─┬───┬─────────┬──────┬─────┐ │編│所有人│財產名稱 │價值(新臺幣│備註 │ │號│ │ │) │ │ ├─┼───┼─────────┼──────┼─────┤ │1 │林欣佳│車牌號碼0000-00號 │ │2009年產 │ │ │ │車輛 │ │ │ ├─┼───┼─────────┼──────┼─────┤ │2 │林欣佳│車牌號碼0000-00號 │ │2006年產 │ │ │ │車輛 │ │ │ ├─┼───┼─────────┼──────┼─────┤ │3 │林欣宜│門牌號碼為彰化縣二│316,800元 │192.5平方 │ │ │ │林鎮西斗里原厝路80│ │公尺 │ │ │ │號之房屋 │ │ │ ├─┼───┼─────────┼──────┼─────┤ │4 │林欣宜│彰化縣二林鎮丈八斗│3,900,000元 │3000平方公│ │ │ │段175-5地號田賦 │ │尺 │ ├─┼───┼─────────┼──────┼─────┤ │5 │林欣宜│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200,000元 │聲請書附表│ │ │ │司股票 │ │誤載為2,00│ │ │ │ │ │0,000元 │ ├─┼───┼─────────┼──────┼─────┤ │6 │林欣宜│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100,000元 │聲請書附表│ │ │ │限公司股票 │ │誤載為200,│ │ │ │ │ │000元 │ ├─┼───┼─────────┼──────┼─────┤ │7 │林欣宜│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150,000元 │ │ │ │ │司股票 │ │ │ ├─┼───┼─────────┼──────┼─────┤ │8 │林欣宜│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110,000元 │ │ │ │ │司股票 │ │ │ ├─┼───┼─────────┼──────┼─────┤ │9 │林欣宜│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500,000元 │ │ │ │ │司股票 │ │ │ ├─┼───┼─────────┼──────┼─────┤ │10│林欣宜│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800,000元 │ │ │ │ │司股票 │ │ │ ├─┼───┼─────────┼──────┼─────┤ │11│林欣宜│臺中商業銀行、帳號│3,862元 │106年2月22│ │ │ │000000000000 │ │日餘額(聲│ │ │ │ │ │請書誤載為│ │ │ │ │ │3月8日) │ └─┴───┴─────────┴──────┴─────┘ 附表二: ┌───────────────────────────┐ │不動產部分: │ ├──┬─────────────┬───┬──────┤ │編號│地號或建號 │所有人│扣押範圍 │ ├──┼─────────────┼───┼──────┤ │1 │彰化縣二林鎮萬興段柳子溝小│林守明│1/1 │ │ │段42-102地號土地 │ │ │ ├──┼─────────────┼───┼──────┤ │2 │彰化縣二林鎮萬興段柳子溝小│林守仁│1/2 │ │ │段42-253地號土地 │林守明│1/2 │ ├──┼─────────────┼───┼──────┤ │3 │彰化縣二林鎮萬興段萬興小段│林守仁│1/2 │ │ │100-267地號土地 │林守明│1/2 │ ├──┼─────────────┼───┼──────┤ │4 │彰化縣二林鎮萬興段萬興小段│林守仁│1/2 │ │ │100-679地號土地 │林守明│1/2 │ ├──┼─────────────┼───┼──────┤ │5 │彰化縣二林鎮萬興段萬興小段│林守明│1/1 │ │ │000-000號土地 │ │ │ ├──┼─────────────┼───┼──────┤ │12 │彰化縣二林鎮萬興段萬興小段│林守仁│1/2 │ │ │40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二 │林守明│1/2 │ │ │林鎮學士路253號) │ │ │ ├──┼─────────────┼───┼──────┤ │12 │彰化縣二林鎮萬興段萬興小段│林守明│1/1 │ │ │23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二 │ │ │ │ │林鎮學士路228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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