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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2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葉明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23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政元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判決係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31日送達到被告戶籍地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住所,由兄長代為簽收,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本院卷第89頁)。送達地址為被告之戶籍地址,亦有被告提出之戶口名簿可證(本院卷第73頁)。以此起算上訴期間十日,因第十日108年11月10日(週日)為假日,延長到週一(108年11月11日)為上訴期期間末日。然被告遲至108年11月12日(週二)始行上訴,有上訴狀上收文章戳可證,此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明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23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