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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葉明松張佳燉簡璽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0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鴻樑
選任辯護人
黃淑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326、6327、6543、6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鴻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曾鴻樑(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8年8月15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同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張佳燉

法 官 簡璽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0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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