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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3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李淑惠梁義順林于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緝字第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榮傑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訴緝字第36號民國108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及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本院裁定先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定並於民國109年2月25送達至被告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有上訴狀、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李淑惠

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林于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鏽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36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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