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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4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余仕明許家偉林怡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緝字第47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志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

第9396、9397、93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所載。

二、按時效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於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刑法第2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80條關於追訴權消滅時效之規定,自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刑法第80條原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二)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三)1 年以上3 年未滿有期徒刑者,5 年。(四)1 年未滿有期徒刑者,3 年。(五)拘役或罰金者,1 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而修正後刑法第80條則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二)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三)犯最重本刑為1 年以上3 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四)犯最重本刑為1 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 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第212 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罪嫌,其法定刑分別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 元以下罰金;5 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追訴權時效期間分別為10、5 、10年,修正後之刑法第80條則將追訴權時效期間提高為20、10、20年,且追訴權時效停止之起點則由「開始偵查之日」修正為「提起公訴之日」,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則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合先敘明。又所謂開始偵查,係指「開始偵查」係指檢察官因告訴、告發或其他情事知悉特定犯罪嫌疑者而言,與檢察機關內部行政上之分案無關(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4488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經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分別於民國93年8 月23日、9 月2日、9 月3 日、9 月23日、9 月23至29日、10月22日至11月8 日、10月29日至11月19日、11月10日、11月10日至12月13日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第212 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1 月12日開始偵查後,被告於該署偵查時逃匿,經該署於94年6 月8 日發布通緝,於95年6 月1 日緝獲後繼續偵查,後又再度逃匿,再經同署於95年12月1 日發布通緝,迄於104年8 月27日緝獲後繼續偵查,嗣檢察官於105 年3 月9 日提起公訴繫屬本院,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逃匿,經本院於106年2 月14日發布通緝等情,有刑事告訴狀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收文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通緝書、起訴書、本院收案章及本院通緝書等件在卷可稽,故本件追訴權時效,因被告逃匿致偵審之程序,不能繼續,而停止其進行。又被告所犯之上開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第83條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加計時效停止期間共12年6 月(10年+2年6 月),而自檢察官於94年1 月12日開始實施偵查日起至其94年6 月8 日發布通緝日止、於95年6 月1 日緝獲撤銷通緝日起至其95年12月1 日發布通緝日止、於104 年8 月27日緝獲撤銷通緝日起至本院106 年2 月14日發布通緝日止,此段期間檢察官及本院乃依法行使追訴及審判之程序,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 號解釋,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是本件追訴權時效自93年12月13日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起算,加計前揭12年6 月追訴權時效期間,及前開檢察官及本院依法行使追訴及審判之程序期間之2 年4 月15日,經此計算可知本件被告所涉犯前揭竊盜、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之追訴權時效業於108 年10月28日完成,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本案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9396號
                                     104年度偵字第9397號
                                     104年度偵字第9398號
    被      告  蕭志煊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臺
                          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
                        居彰化縣○○市○○路000號5樓之5
                        居彰化縣○○鄉○○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志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行使變造國民身
    分證、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犯意,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93年8月23日前之某日,在其孿生兄蕭仲益位於彰化
    縣○○鄉○○巷00號之住處內,趁蕭仲益疏於注意,竊取蕭
    仲益所有之中華民國護照1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
    稱「中國信託」)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
    中國信託」信用卡A卡)、0000000000000000(下稱「中國
    信託」信用卡B卡)號信用卡2張及「臺北富邦銀行」卡號
    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下稱「富邦銀行」信用卡)得
    手,復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蕭仲益國
    民身分證相片欄上蕭仲益之相片變更為其自己之相片後加以
    影印,變造國民身分證。
  ㈡而後於93年9月2日,持上開變造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至「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員林中山特約服務中心(下稱
    「遠傳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在
    「遠傳網際網路行動電話服務啟用申請書」上偽簽「蕭仲益
    」之署名2枚,用以表示蕭仲益申辦上開行動電話門號通訊
    服務之意,並將偽造之「遠傳網際網路行動電話服務啟用申
    請書」交予「遠傳公司」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該公司不
    知情之承辦人員依憑該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誤信係蕭仲益
    前來辦理,而同意開通該門號通訊服務。足以生損害於蕭仲
    益及「遠傳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申辦業務與使用者管理
    之正確性。
  ㈢復於93年9月3日,持上開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及竊得之「富邦
    銀行」信用卡正反面影本,至「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彰
    化分處(下稱「和潤公司」),以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申辦汽車貸款新臺幣(下同)38萬元,並在「第一
    商業銀行貸款申請書」、「貸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上
    偽簽「蕭仲益」之署名及盜蓋「蕭仲益」之印文各2枚,用
    以表示蕭仲益申辦上開貸款之意,並將偽造之「第一商業銀
    行貸款申請書」、「貸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交予「和
    潤公司」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該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依憑該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誤信係蕭仲益前來
    辦理,而同意核准撥款並向監理機關辦理動產擔保交易登記
    。足以生損害於蕭仲益及「第一商業銀行」、「和潤公司」
    對於客戶授信核貸業務、公路監理機關對於動產擔保交易登
    記管理之正確性。
  ㈣又於93年9月23日,持上開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至美商
    「美國安泰保險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
    「安泰公司」),申辦蕭仲益之安泰公司保單編號Z000000
    000-00號保險單借款,並在「ING安泰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上
    偽簽「蕭仲益」之署名2枚,用以表示蕭仲益申辦上開借款
    之意,並將偽造之「ING安泰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交予「安
    泰公司」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該公司承辦人員依憑該變
    造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誤信係蕭仲益前來辦理,而陷於錯誤同
    意借款8萬元予蕭志煊,蕭志煊另於「安泰公司」之「保單
    貸款審查表」要保人簽收欄上偽簽「蕭仲益」之署名1枚,
    用以表示蕭仲益已收受上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蕭仲益及「
    安泰公司」對於保險客戶借款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㈤自93年9月23日起至同年9月29日間之某日,蕭志煊在其友人
    張徽洲位於彰化縣埔心鄉中山路153巷巷口之麵攤內,趁張
    徽洲疏於注意,竊取張徽洲所有之「聯邦商業銀行」(下稱
    「聯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下稱
    「聯邦銀行」信用卡)得手,復自93年9月29日起至93年10
    月15止,持張徽洲上開「聯邦銀行」信用卡,在如附表一所
    示之時間、特約商店,以刷卡方式,消費如附表一所示之盜
    刷金額,並於張徽洲上開「聯邦銀行」信用卡之簽帳單上偽
    造「張徽洲」之署名,用以表示張徽洲同意以上開聯邦銀行
    支付消費款項,並將偽造之簽帳單交予各該店員而行使之,
    致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誤以蕭志煊係上開「聯邦銀行」信用
    卡之持卡人張徽洲,而陷於錯誤同意蕭志煊消費如附表一所
    示之盜刷金額,足以生損害於張徽洲、如附表一所示之特約
    商店及聯邦銀行對於信用卡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㈥蕭志煊復自103年10月22日晚間7時13分許起至同年11月8日
    下午4時44分許,持蕭仲益上開「中國信託」信用卡A卡,在
    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特約商店,以刷卡方式,消費
    如附表二所示之盜刷金額,並於蕭仲益上開「中國信託」信
    用卡A卡之簽帳單上偽造「蕭仲益」之署名,用以表示蕭仲
    益同意以上開「中國信託」信用卡A卡支付消費款項,並將
    偽造之簽帳單交予各該店員而行使之,致使各該特約商店店
    員誤以蕭志煊係上開「中國信託」信用卡A卡之持卡人蕭仲
    益,而陷於錯誤同意蕭志煊消費如附表二所示之盜刷金額,
    足以生損害於蕭仲益、如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及「中國信
    託」對於信用卡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㈦自103年10月29日凌晨0時6分許起至同年11月19日下午3時48
    分許,持蕭仲益上開中國信託信用卡B卡,在如附表三所示
    之時間、地點、特約商店內,以刷卡方式,消費如附表三所
    示之盜刷金額,並於蕭仲益上開「中國信託」信用卡B卡之
    簽帳單上偽造「蕭仲益」之署名,用以表示蕭仲益同意以上
    開「中國信託」信用卡B卡支付消費款項,並將偽造之簽帳
    單交予各該店員而行使之,致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誤以蕭志
    煊係上開「中國信託」信用卡A卡之持卡人蕭仲益,而陷於
    錯誤同意蕭志煊消費如附表三所示之盜刷金額,足以生損害
    於蕭仲益、如附表三所示之特約商店及「中國信託」對於信
    用卡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㈧於93年11月10日,持上開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至址設彰
    化縣○○鎮○○○○○○○市○○○路000號之「玉山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合作店家「車麗
    屋汽車百貨員林店」,向「玉山銀行」派駐在該店之信用卡
    業務承辦人員,申辦「玉山銀行」MasterCard信用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玉山銀行」信用卡)並辦理其
    在該店購買價值3萬2,000元之汽車材料分期付款,並在「玉
    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蕭仲益」之署名2枚,用以
    表示蕭仲益申辦上開信用卡及同意以每月1期、每期5,585元
    、共6期支付上開汽車材料價金之意,並將偽造之「玉山銀
    行信用卡申請書」交予「玉山銀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
    使該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憑該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誤信係蕭仲益前來辦理,而同意核發「玉山銀行」信用卡予
    蕭志煊,並同意蕭志煊以分期付款之方式購買上開汽車材料
    ,足以生損害於蕭仲益及「玉山銀行」對於信用卡客戶資料
    管理之正確性。
  ㈨又自93年11月10日22時1分許起至同年12月13日23時12分許
    止,持上開盜辦之「玉山銀行」信用卡,在如附表四所示之
    時間、地點、特約商店,以刷卡方式,消費如附表四所示之
    盜刷金額,並於上開盜辦之蕭仲益「玉山銀行」信用卡之簽
    帳單上偽造「蕭仲益」之署名,用以表示蕭仲益同意以上開
    「玉山銀行」信用卡支付消費款項,並將偽造之簽帳單交予
    各該店員而行使之,致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誤以蕭志煊係上
    開「玉山銀行」信用卡之持卡人蕭仲益,而陷於錯誤同意蕭
    志煊消費如附表四所示之盜刷金額,足以生損害於蕭仲益、
    如附表四所示之特約商店及「玉山銀行」對於信用卡客戶資
    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蕭仲益、張徽州、許月鳳、和潤公司、玉山銀行告訴及
    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彰化分局、溪湖分局報告暨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蕭志煊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台中地│
│    │中之自白        │                      │檢署)104年度偵緝字第1190、1191、 │
│    │                │                      │1192號卷於104年8月25日之訊問筆錄、│
│    │                │                      │本署104年度偵字第9396、9397、9398 │
│    │                │                      │號卷,於104年11月9日之訊問筆錄。  │
├──┼────────┼───────────┼─────────────────┤
│ 2  │告訴人蕭仲益於警│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四六│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警刑字第    │
│    │詢時之指述      │七八九之事實。        │0000000000號卷(下稱田中分局警卷)│
│    │                │                      │第8至12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 │
│    │                │                      │警分刑字第0000000022A號卷(下稱彰 │
│    │                │                      │化分局警卷)第3至8頁、本署94年度他│
│    │                │                      │字第207號卷之刑事告訴狀。         │
├──┼────────┼───────────┼─────────────────┤
│ 3  │告訴人張徽州於警│犯罪事實欄一五之事實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刑字第    │
│    │詢時之指述      │                      │0000000000號卷(下稱溪湖分局警卷)│
│    │                │                      │第1、2頁。                        │
├──┼────────┼───────────┼─────────────────┤
│ 4  │告訴人許月鳳於警│附表四編號6之事實。   │上開田中分局警卷第22、23頁。      │
│    │詢時之指述      │                      │                                  │
├──┼────────┼───────────┼─────────────────┤
│ 5  │證人即和潤公司外│犯罪事實欄一三之事實。│上開田中分局警卷第19、20頁。      │
│    │務員蕭輔弼於警詢│                      │                                  │
│    │時之證述        │                      │                                  │
├──┼────────┼───────────┼─────────────────┤
│ 6  │證人即中國信託風│犯罪事實欄一六七之事實│上開田中分局警卷第17、18頁。      │
│    │險管理科專員鄭資│。                    │                                  │
│    │華於警詢時之證述│                      │                                  │
├──┼────────┼───────────┼─────────────────┤
│ 7  │證人即玉山銀行信│犯罪事實欄一八九之事實│上開田中分局警卷第13、14頁、上開彰│
│    │用卡事業處專員彭│。                    │化分局警卷第9至14頁。             │
│    │宏旭於警詢時之證│                      │                                  │
│    │述              │                      │                                  │
├──┼────────┼───────────┼─────────────────┤
│ 8  │證人賴世傳、許志│證明告訴人張徽州之「聯│上開溪湖分局警卷第5至18頁。       │
│    │傑、林鈺錚、楊參│邦銀行」信用卡有於如附│                                  │
│    │能、邱禹菖、陳美│表一之時間,於如附表一│                                  │
│    │雪、施清宜於警詢│之編號1至7、10、13、15│                                  │
│    │時之證述        │、17、19、21至24號之特│                                  │
│    │                │約商店刷卡消費之事實。│                                  │
├──┼────────┼───────────┼─────────────────┤
│ 9  │證人鄭富忠、陳琬│證明告訴人蕭仲益之「中│上開田中分局警卷第25至99頁。      │
│    │渝、李明宏、陳榮│國信託」信用卡A、B卡及│                                  │
│    │軒、楊錦絨、金紀│被告盜辦之「玉山銀行」│                                  │
│    │生、陳鈺珊、劉菊│信用卡有於如附表二、三│                                  │
│    │圃、張顯偉、閻榛│、四所示之時間、在如附│                                  │
│    │淇、黃士奇、黃淑│表二、三、四所示之特約│                                  │
│    │姿、湯慧雅、蕭世│商店刷卡消費之事實。  │                                  │
│    │文、黃雅婷、董建│                      │                                  │
│    │泓、張鳳珍、陳佳│                      │                                  │
│    │真、王宏哲、廖彩│                      │                                  │
│    │雲、胡文騫、張明│                      │                                  │
│    │暢、林依苓、戴志│                      │                                  │
│    │強、謝東永、施介│                      │                                  │
│    │田、吳俊德於警詢│                      │                                  │
│    │時之證述        │                      │                                  │
├──┼────────┼───────────┼─────────────────┤
│ 10 │遠傳網際網路行動│證明於93年9月2日,被告│臺中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13669號卷第 │
│    │電話服務啟用申請│持上開變造之國民身分證│25頁。                            │
│    │書影本1份       │正反面影本,至遠傳電信│                                  │
│    │                │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                                  │
│    │                │000號行動電話,並在「 │                                  │
│    │                │遠傳網際網路行動電話服│                                  │
│    │                │務啟用申請書」上偽簽「│                                  │
│    │                │蕭仲益」之署名之事實。│                                  │
├──┼────────┼───────────┼─────────────────┤
│ 11 │第一商業銀行貸款│證明於93年9月3日,被告│上開田中分局警卷第166至173頁。    │
│    │申請書、貸款借據│持上開變造之國民身分證│                                  │
│    │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及竊得之富邦銀行信用卡│                                  │
│    │影本各1份       │正反面影本,至和潤公司│                                  │
│    │                │,以車牌號碼00-0000號 │                                  │
│    │                │自用小客車,申辦汽車貸│                                  │
│    │                │款38萬元,並在「第一商│                                  │
│    │                │業銀行貸款申請書」、「│                                  │
│    │                │貸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                                  │
│    │                │書」上偽簽「蕭仲益」之│                                  │
│    │                │署名及盜蓋「蕭仲益」印│                                  │
│    │                │文之事實。            │                                  │
├──┼────────┼───────────┼─────────────────┤
│ 12 │ING安泰保險借款 │證明於93年9月23日,被 │上開田中分局警卷第114、115頁。    │
│    │約定書、保單貸款│告持上開變造之國民身分│                                  │
│    │審查表影本各1份 │證影本,至「安泰公司」│                                  │
│    │                │,申辦蕭仲益之「安泰公│                                  │
│    │                │司」保單編號N0000000 0│                                  │
│    │                │-01號保險單借款,並在 │                                  │
│    │                │「ING安泰保險單借款約 │                                  │
│    │                │書」上偽簽「蕭仲益」署│                                  │
│    │                │名之事實。            │                                  │
├──┼────────┼───────────┼─────────────────┤
│ 13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證明於93年10月1日、同 │上開溪湖分局警卷第21至23頁。      │
│    │5份             │年10月2日、同年10月4日│                                  │
│    │                │、同年10月7日、同年10 │                                  │
│    │                │月10日,被告持上開竊得│                                  │
│    │                │之張徽州「聯邦銀行」信│                                  │
│    │                │用卡,至如附表編號一、│                                  │
│    │                │編號3、5、15、17、19號│                                  │
│    │                │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如│                                  │
│    │                │附表一、編號3、5、15、│                                  │
│    │                │17、19之金額,並在各該│                                  │
│    │                │簽帳單上,偽簽「張徽洲│                                  │
│    │                │」署名之事實。        │                                  │
├──┼────────┼───────────┼─────────────────┤
│ 14 │信用卡簽帳單、網│證明犯罪事實欄一六七之│上開田中分局警卷第117至154頁。    │
│    │路繳費資料影本1 │事實。                │                                  │
│    │份              │                      │                                  │
├──┼────────┼───────────┼─────────────────┤
│ 15 │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證明犯罪事實欄一八之事│上開田中分局警卷第113頁。         │
│    │請書1份         │實。                  │                                  │
├──┼────────┼───────────┼─────────────────┤
│ 16 │玉山銀行信用卡部│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九之事│上開田中分局警卷第155至165頁。    │
│    │94年3月14日玉卡 │實。                  │                                  │
│    │00000000號函及函│                      │                                  │
│    │附信用卡簽帳單1 │                      │                                  │
│    │份              │                      │                                  │
└──┴────────┴───────────┴─────────────────┘
二、所犯法條:
  ㈠核被告蕭志煊於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及同法第212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嫌,兩罪
    應予分論併罰。
  ㈡於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偽造「蕭仲益」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
    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輕度犯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重
    度犯行所吸收,均請不另論罪。
  ㈢於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
    偽造「蕭仲益」署押及盜蓋「蕭仲益」之印文部分,為偽造
    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輕度犯行,為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重度犯行所吸收,均請不另論罪。又被告以同一行
    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應論以想像
    競合。
  ㈣於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
    偽造「蕭仲益」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
    書之輕度犯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重度犯行所吸收,均不
    另論罪。又被告以同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
    欺取財等罪,應論以想像競合。
  ㈤於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及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於附表一所為之各次盜刷
    信用卡行為,應予分論併罰。又其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署
    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
    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與行使偽造文書
    罪,應論以想像競合,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並
    與竊取「聯邦銀行」信用卡之行為分論併罰。
  ㈥於犯罪事實欄一㈥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於
    附表二所為之各次盜刷信用卡行為,應予分論併罰。又其於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而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
    取財罪與行使偽造文書罪,應論以想像競合,從一重以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㈦於犯罪事實欄一㈦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於
    附表三所為之各次盜刷信用卡行為,應予分論併罰。又其於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而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
    取財罪與行使偽造文書罪,應論以想像競合,從一重以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㈧於犯罪事實欄一㈧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偽
    造「蕭仲益」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
    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與行使
    偽造文書罪,應論以想像競合,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斷。
  ㈨於犯罪事實欄一㈨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於
    附表四所為之各次盜刷信用卡行為,應予分論併罰。又其於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而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
    取財罪與行使偽造文書罪,應論以想像競合,從一重以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檢察官  陳鼎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權洋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聯邦信用卡(合計盜刷26,779元)
┌─┬─────┬──────┬──────────┬──────┬────┬────┐
│編│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    │特約商店名稱        │盜刷金額    │備註    │證據出處│
│號│          │            │                    │(新臺幣)    │        │        │
├─┼─────┼──────┼──────────┼──────┼────┼────┤
│1 │93年9月29 │彰化縣員林市│水都饌美食館        │1,210元     │刷卡成功│溪湖分局│
│  │日        │大同路1 段75│                    │            │( 無簽帳│警卷第1 │
│  │          │號          │                    │            │單)     │、5、6頁│
│  │          │            │                    │            │        │        │
├─┼─────┼──────┼──────────┼──────┼────┼────┤
│2 │93年9 月30│彰化縣員林市│楓采旅館            │2,24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        │員鹿路245 巷│                    │            │( 無簽帳│第1 、7 │
│  │          │58號        │                    │            │單)     │、8頁   │
├─┼─────┼──────┼──────────┼──────┼────┼────┤
│3 │93年10月1 │彰化縣員林市│福懋興業員林站      │1,0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8時32分│中山路1 段18│                    │            │(有簽帳 │第1 、9 │
│  │          │號          │                    │            │單)     │、21頁  │
├─┼─────┼──────┼──────────┼──────┼────┼────┤
│4 │93年10月2 │彰化縣員林市│水都饌美食館        │396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        │大同路1 段75│                    │            │( 無簽帳│第1 、5 │
│  │          │號          │                    │            │單)     │、6 頁  │
├─┼─────┼──────┼──────────┼──────┼────┼────┤
│5 │93年10月2 │彰化縣埔心鄉│中油員林快速道加油站│1,0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5時42分│瓦南村中山路│                    │            │(有簽帳 │第1 、11│
│  │          │281號       │                    │            │單)     │12、22頁│
├─┼─────┼──────┼──────────┼──────┼────┼────┤
│6 │93年10月2 │彰化縣員林市│水都饌美食館        │1,408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        │大同路1 段75│                    │            │( 無簽帳│第1 、5 │
│  │          │號          │                    │            │單)     │頁      │
├─┼─────┼──────┼──────────┼──────┼────┼────┤
│7 │93年10月2 │彰化縣員林市│楓采旅館            │2,04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        │員鹿路245 巷│                    │            │( 無簽帳│第1 、7 │
│  │          │58號        │                    │            │單)     │、8頁   │
├─┼─────┼──────┼──────────┼──────┼────┼────┤
│8 │93年10月3 │不明        │名人食品行          │1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        │            │                    │            │( 無簽帳│第1頁   │
│  │          │            │                    │            │單)     │        │
├─┼─────┼──────┼──────────┼──────┼────┼────┤
│9 │93年10月3 │臺中市南屯區│家樂福大墩店        │194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        │大墩路533號 │                    │            │( 無簽帳│第1頁   │
│  │          │            │                    │            │單)     │        │
├─┼─────┼──────┼──────────┼──────┼────┼────┤
│10│93年10月3 │彰化縣埔心鄉│夏綠地旅館          │78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        │瓦北村      │                    │            │( 無簽帳│第1 、13│
│  │          │            │                    │            │單)     │、14頁  │
├─┼─────┼──────┼──────────┼──────┼────┼────┤
│11│93年10月3 │不明        │名人食品行          │8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        │            │                    │            │( 無簽帳│第1頁   │
│  │          │            │                    │            │單)     │        │
├─┼─────┼──────┼──────────┼──────┼────┼────┤
│12│93年10 月3│不明        │中國石油頭份站      │1,0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        │            │                    │            │( 無簽帳│第1頁   │
│  │          │            │                    │            │單)     │        │
├─┼─────┼──────┼──────────┼──────┼────┼────┤
│13│93年10 月3│彰化縣埔心鄉│夏綠地旅館          │1,5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分      │瓦北村      │                    │            │( 無簽帳│第1 、2 │
│  │          │            │                    │            │單)     │、13、14│
│  │          │            │                    │            │        │頁      │
├─┼─────┼──────┼──────────┼──────┼────┼────┤
│14│93年10月4 │彰化縣員林市│珈百冠企業有限公司  │3,2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時分    │光明街320號 │                    │            │( 無簽帳│第2 頁  │
│  │          │            │                    │            │單)     │        │
├─┼─────┼──────┼──────────┼──────┼────┼────┤
│15│93年10月4 │彰化縣員林市│福懋興業員林站      │915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2時42分│中山路1 段18│                    │            │(有簽帳 │第2 、9 │
│  │          │號          │                    │            │單)     │、21頁  │
├─┼─────┼──────┼──────────┼──────┼────┼────┤
│16│93年10月6 │不明        │皇冠汽車旅館        │1,58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        │            │                    │            │( 無簽帳│第2 頁  │
│  │          │            │                    │            │單)     │        │
├─┼─────┼──────┼──────────┼──────┼────┼────┤
│17│93年10月7 │彰化縣社頭鄉│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942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5時51分 │員集路4 段  │社頭站              │            │(有簽帳 │第2 、15│
│  │          │681 號      │                    │            │單)     │、16、23│
│  │          │            │                    │            │        │頁      │
├─┼─────┼──────┼──────────┼──────┼────┼────┤
│18│93年10月8 │不明        │中油埔墘站          │5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        │            │                    │            │( 無簽帳│第2 頁  │
│  │          │            │                    │            │單)     │        │
├─┼─────┼──────┼──────────┼──────┼────┼────┤
│19│93年10月10│彰化縣埔心鄉│中油員林快速道加油站│5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時24分  │瓦南村中山路│                    │            │(有簽帳 │第2 、11│
│  │          │281號       │                    │            │單)     │12、22頁│
├─┼─────┼──────┼──────────┼──────┼────┼────┤
│20│93年10月12│不明        │東區加油站          │1,0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        │            │                    │            │( 無簽帳│第2 頁  │
│  │          │            │                    │            │單)     │        │
├─┼─────┼──────┼──────────┼──────┼────┼────┤
│21│93年10月14│彰化縣員林市│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員│1,75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1時13分│林森路255 號│二分公司            │            │( 無簽帳│第2 、17│
│  │          │1 樓        │                    │            │單)     │、18、24│
│  │          │            │                    │            │        │頁      │
├─┼─────┼──────┼──────────┼──────┼────┼────┤
│22│93年10月15│彰化縣員林市│楓采旅館            │58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        │員鹿路245 巷│                    │            │( 無簽帳│第2 、7 │
│  │          │58號        │                    │            │單)     │、8 、19│
│  │          │            │                    │            │        │頁      │
├─┼─────┼──────┼──────────┼──────┼────┼────┤
│23│93年10月15│彰化縣員林市│福懋興業員林站      │1,244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        │中山路1 段18│                    │            │( 無簽帳│第2 頁  │
│  │          │號          │                    │            │單)     │        │
├─┼─────┼──────┼──────────┼──────┼────┼────┤     
│24│93年10月15│彰化縣員林市│楓采旅館            │9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        │員鹿路245 巷│                    │            │( 無簽帳│第2 頁  │
│  │          │58號        │                    │            │單)     │        │
└─┴─────┴──────┴──────────┴──────┴────┴────┘
附表二、中國信託A卡(合計盜刷51,076元)
┌─┬─────┬──────┬──────────┬──────┬────┬────┐
│編│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    │特約商店名稱        │盜刷金額    │備註    │證據出處│
│號│          │            │                    │(新臺幣)    │        │        │
├─┼─────┼──────┼──────────┼──────┼────┼────┤
│1 │93年10月22│彰化縣員林鎮│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1,000元     │刷卡成功│田中分局│
│  │日19時13分│員東路2段413│                    │            │(有簽帳 │警卷第17│
│  │          │號          │                    │            │單)     │、18、  │
│  │          │            │                    │            │        │132頁   │
├─┼─────┼──────┼──────────┼──────┼────┼────┤
│2 │93年10月22│彰化縣員林市│遠傳電信員林門市    │2,489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9時32分│中正路120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33 頁│
├─┼─────┼──────┼──────────┼──────┼────┼────┤
│3 │93年10月22│彰化縣員林市│寶貝車汽車百貨有限公│1,176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0時57分│莒光路555號 │司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34頁 │
├─┼─────┼──────┼──────────┼──────┼────┼────┤
│4 │93年10月23│彰化縣員林市│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36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8時43分│中正路2巷100│                    │            │(有簽帳 │第17、18│
│  │          │號          │                    │            │單)     │、135頁 │
├─┼─────┼──────┼──────────┼──────┼────┼────┤
│5 │93年10月23│彰化縣員林市│雙橡園大飯店        │85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0時17分│員鹿路115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36頁 │
├─┼─────┼──────┼──────────┼──────┼────┼────┤
│6 │93年10月23│彰化縣員林市│大潤發批發倉庫員林店│21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2時10分│中山路311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37頁 │
├─┼─────┼──────┼──────────┼──────┼────┼────┤
│7 │93年10月24│彰化縣員林市│雙橡園大飯店        │1,0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3時14分│員鹿路115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38頁 │
├─┼─────┼──────┼──────────┼──────┼────┼────┤
│8 │93年10月25│彰化縣員林市│雙橡園大飯店        │1,0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4時54分│員鹿路115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39頁 │
├─┼─────┼──────┼──────────┼──────┼────┼────┤
│9 │93年10月25│彰化縣員林市│福懋興業社頭加油站  │1,0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3時22分│員集路4段681│                    │            │(有簽帳 │第17、18│
│  │          │號          │                    │            │單)     │、140 頁│
├─┼─────┼──────┼──────────┼──────┼────┼────┤
│10│93年10月26│臺中市南屯區│家福(股)公司台中大│3,139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9時24分│大墩路533號 │墩分公司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41 頁│
├─┼─────┼──────┼──────────┼──────┼────┼────┤
│11│93年10月26│臺中市南屯區│家福(股)公司台中大│5,264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9時59分│大墩路533號 │墩分公司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42 頁│
├─┼─────┼──────┼──────────┼──────┼────┼────┤
│12│93年10月27│彰化縣員林市│大潤發批發倉庫員林店│1,059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0時04分│中山路311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43 頁│
├─┼─────┼──────┼──────────┼──────┼────┼────┤
│13│93年10月28│臺中市西屯區│安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5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4時41分│環中路3段800│司                  │            │(有簽帳 │第17、18│
│  │          │號          │                    │            │單)     │、144 頁│
├─┼─────┼──────┼──────────┼──────┼────┼────┤
│14│93年10月29│彰化縣員林市│鼎盛商行            │92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0時5分  │三民路45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45 頁│
├─┼─────┼──────┼──────────┼──────┼────┼────┤
│15│93年10月31│臺中市南屯區│家福(股)公司台中大│448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8時59分│大墩路533號 │墩分公司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46 頁│
├─┼─────┼──────┼──────────┼──────┼────┼────┤
│16│93年11月1 │臺中市烏日區│鯨世界成功二加油站  │1,36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4時16分 │中山路2段422│                    │            │(有簽帳 │第17、18│
│  │          │號          │                    │            │單)     │、147頁 │
├─┼─────┼──────┼──────────┼──────┼────┼────┤
│17│93年11月1 │彰化縣員林市│易泰電腦有限公司    │10,0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9時12分│中正路543巷 │                    │            │(有簽帳 │第17、18│
│  │          │12號        │                    │            │單)     │、148 頁│
├─┼─────┼──────┼──────────┼──────┼────┼────┤
│18│93年11月2 │彰化縣員林市│寶雅生活館          │1,779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8時39分│三民街68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49 頁│
├─┼─────┼──────┼──────────┼──────┼────┼────┤
│19│93年11月4 │彰化縣員林市│福懋興業社頭加油站  │16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0時22分│員集路4段681│                    │            │(有簽帳 │第17、18│
│  │          │號          │                    │            │單)     │、150 頁│
├─┼─────┼──────┼──────────┼──────┼────┼────┤
│20│93年11月5 │彰化縣員林市│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695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7時37分│中正路2巷100│                    │            │(有簽帳 │第17、18│
│  │          │號          │                    │            │單)     │、151 頁│
├─┼─────┼──────┼──────────┼──────┼────┼────┤
│21│93年11月5 │彰化縣員林市│公元銀樓            │7,0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1時25分│中正路450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52 頁│
├─┼─────┼──────┼──────────┼──────┼────┼────┤
│22│93年11月7 │彰化縣員林市│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591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2時42分│育英路32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53 頁│
├─┼─────┼──────┼──────────┼──────┼────┼────┤
│23│93年11月8 │彰化縣員林市│公元銀樓            │8,5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6時44分│中正路450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54 頁│
└─┴─────┴──────┴──────────┴──────┴────┴────┘
附表三、中國信託B卡(合計盜刷67,295元)
┌─┬─────┬──────┬──────────┬──────┬────┬────┐
│編│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    │特約商店名稱        │盜刷金額    │備註    │證據出處│
│號│          │            │                    │(新臺幣)    │        │        │
├─┼─────┼──────┼──────────┼──────┼────┼────┤
│1 │93年10月29│彰化縣員林市│鼎盛商行            │720元       │刷卡成功│田中分局│
│  │日0時6分  │三民路45號  │                    │            │(有簽帳 │警卷第17│
│  │          │            │                    │            │單)     │、18、  │
│  │          │            │                    │            │        │117頁   │
├─┼─────┼──────┼──────────┼──────┼────┼────┤
│2 │93年11月1 │臺中市漢口路│巧合飲料店大都會KTV │2,419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時52分 │4段297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18 頁│
├─┼─────┼──────┼──────────┼──────┼────┼────┤
│3 │93年11月1 │彰化縣員林市│易泰電腦有限公司    │9,0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9時49分│中正路543巷 │                    │            │(有簽帳 │第17、18│
│  │          │12號        │                    │            │單)     │、119 頁│
├─┼─────┼──────┼──────────┼──────┼────┼────┤
│4 │93年11月1 │彰化縣員林市│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2,889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1時49分│育英路32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20 頁│
├─┼─────┼──────┼──────────┼──────┼────┼────┤
│5 │93年11月2 │彰化縣員林市│寶雅生活館          │1,46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8時24分│三民街68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21 頁│
├─┼─────┼──────┼──────────┼──────┼────┼────┤
│6 │93年11月4 │彰化縣員林市│大潤發批發倉庫員林店│3,746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8時50分│中山路311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22 頁│
├─┼─────┼──────┼──────────┼──────┼────┼────┤
│7 │93年11月4 │彰化縣員林市│大潤發批發倉庫員林店│936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8時51分│中山路311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23頁 │
├─┼─────┼──────┼──────────┼──────┼────┼────┤
│8 │93年11月6 │彰化縣員林市│珈百冠企業有限公司  │8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7時20分│光明街320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24頁 │
├─┼─────┼──────┼──────────┼──────┼────┼────┤
│9 │93年11月6 │彰化縣員林市│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498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0時25分│中正路2巷100│                    │            │(有簽帳 │第17、18│
│  │          │號          │                    │            │單)     │、125頁 │
├─┼─────┼──────┼──────────┼──────┼────┼────┤
│10│93年11月10│彰化縣員林市│中國信託員林分行ATM │25,000元    │預借現金│同上警卷│
│  │日12時5分 │中正路372號 │                    │            │        │第17、18│
│  │          │            │                    │            │        │頁      │
├─┼─────┼──────┼──────────┼──────┼────┼────┤
│11│93年11月12│臺北市內湖區│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9,027元     │線上刷卡│同上警卷│
│  │日15時33分│瑞光路468號 │                    │            │(有消費│第17、18│
│  │          │            │                    │            │明細)  │、126頁 │
├─┼─────┼──────┼──────────┼──────┼────┼────┤
│12│93年11月12│彰化縣大村鄉│福懋興業村上加油站  │575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3時36分│中山路2段85 │                    │            │(有簽帳 │第17、18│
│  │          │號          │                    │            │單)     │、127頁 │
├─┼─────┼──────┼──────────┼──────┼────┼────┤
│13│93年11月14│臺中市南屯區│安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854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9時6分 │大墩路533號 │司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28頁 │
├─┼─────┼──────┼──────────┼──────┼────┼────┤
│14│93年11月14│臺中市西屯區│歡樂童鞋專賣店      │88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1時24分│福星路551號 │                    │            │(無簽帳 │第17、18│
│  │          │1樓         │                    │            │單)     │頁      │
├─┼─────┼──────┼──────────┼──────┼────┼────┤
│15│93年11月15│彰化縣員林市│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301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0時10分│中正路2巷100│                    │            │(有簽帳 │第17、18│
│  │          │號          │                    │            │單)     │、129頁 │
├─┼─────┼──────┼──────────┼──────┼────┼────┤
│16│93年11月16│彰化縣員林市│鼎盛商行            │59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時50分 │三民路45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30 頁│
├─┼─────┼──────┼──────────┼──────┼────┼────┤
│17│93年11月16│彰化縣員林市│中國信託員林分行ATM │4,000元     │預借現金│同上警卷│
│  │日17時15分│中正路372號 │                    │            │        │第17、18│
│  │          │            │                    │            │        │頁      │
├─┼─────┼──────┼──────────┼──────┼────┼────┤
│18│93年11月19│彰化縣大村鄉│福懋興業村上加油站  │6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5時48分│中山路2段85 │                    │            │(有簽帳 │第17、18│
│  │          │號          │                    │            │單)     │、131 頁│
└─┴─────┴──────┴──────────┴──────┴────┴────┘
附表四、玉山信用卡(合計盜刷154,189元)
┌─┬─────┬──────┬──────────┬──────┬────┬────┐
│編│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    │特約商店名稱        │盜刷金額    │備註    │證據出處│
│號│          │            │                    │(新臺幣)    │        │        │
├─┼─────┼──────┼──────────┼──────┼────┼────┤
│1 │93年11月10│彰化縣員林市│車麗屋汽車百貨員林店│33,510元    │刷卡成功│彰化縣警│
│  │日22時1分 │莒光路555號 │                    │            │( 有分期│察局彰化│
│  │          │            │                    │            │付款同意│分局彰警│
│  │          │            │                    │            │書)     │分刑字第│
│  │          │            │                    │            │        │00000000│
│  │          │            │                    │            │        │22A號卷 │
│  │          │            │                    │            │        │第12至14│
│  │          │            │                    │            │        │頁、43頁│
├─┼─────┼──────┼──────────┼──────┼────┼────┤
│2 │93年11月29│彰化縣員林市│珈百冠企業有限公司  │5,654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7時36分│光明街320號 │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            │                    │            │單)     │頁、38頁│
├─┼─────┼──────┼──────────┼──────┼────┼────┤
│3 │93年11月29│彰化縣員林市│名冠電子            │4,7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9時16分│中山路2段110│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號          │                    │            │單)     │頁、20頁│
├─┼─────┼──────┼──────────┼──────┼────┼────┤
│4 │93年11月29│彰化縣大村鄉│台塑石油福懋        │1,44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9時34分│中山路2段110│村上加油站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號          │                    │            │單)     │頁、34頁│
├─┼─────┼──────┼──────────┼──────┼────┼────┤
│5 │93年11月29│彰化縣員林市│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301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2時0分 │中正路2巷100│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號          │                    │            │單)     │頁、32頁│
├─┼─────┼──────┼──────────┼──────┼────┼────┤
│6 │93年11月30│彰化縣大村鄉│富合汽車修配廠      │5,7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7時51分│中山路2段182│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號          │                    │            │單)     │頁、23頁│
├─┼─────┼──────┼──────────┼──────┼────┼────┤
│7 │93年11月30│彰化縣員林市│特力屋員林店        │2,33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8時23分│中山路2段399│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號          │                    │            │單)     │頁、37頁│
├─┼─────┼──────┼──────────┼──────┼────┼────┤
│8 │93年12月1 │彰化縣大村鄉│台塑石油福懋村上加油│1,319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1時17分│中山路2段110│站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號          │                    │            │單)     │頁、35頁│
├─┼─────┼──────┼──────────┼──────┼────┼────┤
│9 │93年12月2 │彰化縣員林市│添霖大藥局          │3,46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8時15分 │中正路327號 │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            │                    │            │單)     │頁、39頁│
├─┼─────┼──────┼──────────┼──────┼────┼────┤
│10│93年12月3 │彰化縣員林市│U.S雜誌咖啡館       │415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0時45分 │三民路45號  │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            │                    │            │單)     │頁、25頁│
├─┼─────┼──────┼──────────┼──────┼────┼────┤
│11│93年12月3 │彰化縣員林市│中信銀員林分行      │20,000元    │預借現金│同上警卷│
│  │日11時25分│中正路372號 │                    │            │        │第12至14│
│  │          │            │                    │            │        │頁      │
├─┼─────┼──────┼──────────┼──────┼────┼────┤
│12│93年12月3 │彰化縣員林市│台鐵員林站          │31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1時30分│民權路55號  │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            │                    │            │單)     │頁、24頁│
├─┼─────┼──────┼──────────┼──────┼────┼────┤
│13│93年12月3 │彰化縣員林市│車麗屋汽車百貨員林店│21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5時23分│莒光路555號 │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            │                    │            │單)     │頁、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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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3年12月3 │彰化縣員林市│中信銀員林分行      │20,000元    │預借現金│同上警卷│
│  │日16時56分│中正路372號 │                    │            │        │第12至14│
│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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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3年12月4 │臺北市萬華區│台灣艾康(股)公司西│25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6時50分│西園路154號1│園店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樓          │                    │            │單)     │頁、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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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3年12月4 │新北市板橋區│YOYO服飾            │1,55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7時58分│中山路1段38 │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號          │                    │            │單)     │頁、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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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3年12月4 │桃園市桃園區│皇冠汽車HOTEL       │73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9時25分│莊敬路1段150│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號          │                    │            │單)     │頁、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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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3年12月4 │桃園市桃園區│皇冠汽車HOTEL       │2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2時24分│莊敬路1段150│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號          │                    │            │單)     │頁、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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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4 │桃園市中壢區│添進藥業            │1,6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2時46分│成功路156巷 │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12號1樓     │                    │            │單)     │頁、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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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3年12月5 │桃園市龜山區│統一精工龜山加油站  │1,15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6時45分 │萬壽路2段361│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號          │                    │            │單)     │頁、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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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3年12月5 │彰化縣員林市│中信銀員林分行      │20,000元    │預借現金│同上警卷│
│  │日22時19分│中正路372號 │                    │            │        │第12至14│
│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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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3年12月5 │彰化縣員林市│U.S雜誌咖啡館       │36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3時35分│三民路45號  │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            │                    │            │單)     │頁、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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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3年12月6 │彰化縣員林市│中信銀員林分行      │10,000元    │預借現金│同上警卷│
│  │日23時38分│中正路372號 │                    │            │        │第12至14│
│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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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3年12月7 │台中市南屯區│南屯加油站          │1,0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7時58分 │五權西路2段 │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1260號      │                    │            │單)     │頁、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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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3年12月9 │空白        │萬泰銀行員林分行    │10,000元    │預借現金│同上警卷│
│  │日5時24分 │            │                    │            │        │第12至14│
│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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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3年12月10│彰化縣大村鄉│台塑石油福懋村上加油│1,0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3時32分│中山路2段110│站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號          │                    │            │單)     │頁、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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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3年12月12│臺中市西屯區│三信商銀            │4,000元     │預借現金│同上警卷│
│  │日6時47分 │河南路2段458│                    │            │        │第12至14│
│  │          │號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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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3年12月13│彰化縣花壇鄉│台塑加油站花壇      │1,0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3時12分│中山路1段68 │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號          │                    │            │單)     │頁、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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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補充理由書
                                     105年度蒞字第2550號
    被      告  蕭志煊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
                        居彰化縣○○鄉○○村○○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N00000000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貴
院審理中(105年度訴字第166號),茲提出補充理由如下:
一、本案起訴被告蕭志煊於民國93年間涉犯竊盜犯行2次(犯罪
    事實一㈠及㈤)、變造特種文書犯行1次(犯罪事實一㈠)
    、冒名申請SIM卡1次(犯罪事實一㈡)、冒名申請汽車貸款
    1次(犯罪事實一㈢)、冒名申請保險單借款1次(犯罪事實
    一㈣)、冒名申請信用卡1次(犯罪事實一㈧)、盜刷信用
    卡94次(犯罪事實一㈤至㈨),其中有7次為盜刷信用卡預
    借現金),並認應對上開各次犯行予以分論併罰。
二、惟查被告行為後,刑法刪除關於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規定,並
    於95年7月1日實施,本案被告犯行之法律適用經比較新舊法
    ,以舊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
    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關於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舊法。故核被告
    上開所為各次犯行,原起訴書認應以分論併罰方式論罪應予
    以更正如下:被告竊取信用卡而涉犯竊盜罪與盜刷信用卡而
    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盜刷信用卡消費部分)或以不正方
    法自付款設備取得財物罪(盜刷信用卡預借現金部分)間有
    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請從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處斷;而各次冒名申請案件而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盜
    刷信用卡而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時間緊接,所犯罪名
    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請依修正前刑
    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三、又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部分認定被告於93年9月2日以前變
    造身分證部分涉犯刑法第212條變造特種文書罪,因該罪最
    重本刑為1年有期徒刑,不論依新舊法關於追訴權時效之規
    定,該部分犯行均已罹於追訴權時效,原起訴書就此部分之
    論罪應予更正,惟因被告所為變造特種文書之犯行與各次冒
    名申請案件有牽連犯關係,茲僅於此更正並敘明不必就被告
    所為此變造特種文書犯行予以論罪。
四、被告另於本案準備程序中對於犯罪事實一㈠之事實,陳述其
    僅竊取告訴人蕭仲益之信用卡,而未竊取護照等語,經查關
    於被告是否有竊取告訴人蕭仲益護照部分,僅有告訴人蕭仲
    益於93年12月18日為警詢筆錄時之指訴,且伊同時指訴被告
    有將護照寄還給伊等語,則依告訴人蕭仲益所指訴內容,本
    即難認被告就該護照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況告訴人指
    訴被告有竊取護照之犯行並無其他佐證,自尚無以認定被告
    於犯罪事實一㈠所載時間地點竊取告訴人蕭仲益之信用卡時
    ,同時有竊取告訴人蕭仲益之護照,惟因依起訴內容被告係
    一行為同時竊取護照及信用卡,茲僅於此減縮被告所竊取之
    財物為告訴人蕭仲益所有之3張信用卡。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高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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