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蕭志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緝字第47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志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9396、9397、93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所載。 二、按時效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於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刑法第2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80條關於追訴權消滅時效之規定,自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刑法第80條原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二)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三)1 年以上3 年未滿有期徒刑者,5 年。(四)1 年未滿有期徒刑者,3 年。(五)拘役或罰金者,1 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而修正後刑法第80條則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二)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三)犯最重本刑為1 年以上3 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四)犯最重本刑為1 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 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第212 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罪嫌,其法定刑分別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 元以下罰金;5 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追訴權時效期間分別為10、5 、10年,修正後之刑法第80條則將追訴權時效期間提高為20、10、20年,且追訴權時效停止之起點則由「開始偵查之日」修正為「提起公訴之日」,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則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合先敘明。又所謂開始偵查,係指「開始偵查」係指檢察官因告訴、告發或其他情事知悉特定犯罪嫌疑者而言,與檢察機關內部行政上之分案無關(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4488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經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分別於民國93年8 月23日、9 月2 日、9 月3 日、9 月23日、9 月23至29日、10月22日至11月8 日、10月29日至11月19日、11月10日、11月10日至12月13日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第212 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1 月12日開始偵查後,被告於該署偵查時逃匿,經該署於94年6 月8 日發布通緝,於95年6 月1 日緝獲後繼續偵查,後又再度逃匿,再經同署於95年12月1 日發布通緝,迄於104 年8 月27日緝獲後繼續偵查,嗣檢察官於105 年3 月9 日提起公訴繫屬本院,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逃匿,經本院於106 年2 月14日發布通緝等情,有刑事告訴狀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收文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通緝書、起訴書、本院收案章及本院通緝書等件在卷可稽,故本件追訴權時效,因被告逃匿致偵審之程序,不能繼續,而停止其進行。又被告所犯之上開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第83條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加計時效停止期間共12年6 月(10年+2年6 月),而自檢察官於94年1 月12日開始實施偵查日起至其94年6 月8 日發布通緝日止、於95年6 月1 日緝獲撤銷通緝日起至其95年12月1 日發布通緝日止、於104 年8 月27日緝獲撤銷通緝日起至本院106 年2 月14日發布通緝日止,此段期間檢察官及本院乃依法行使追訴及審判之程序,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 號解釋,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是本件追訴權時效自93年12月13日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起算,加計前揭12年6 月追訴權時效期間,及前開檢察官及本院依法行使追訴及審判之程序期間之2 年4 月15日,經此計算可知本件被告所涉犯前揭竊盜、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之追訴權時效業於108 年10月28日完成,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本案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書 記 官 吳冠慧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9396號104年度偵字第9397號104年度偵字第9398號被 告 蕭志煊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臺 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 居彰化縣○○市○○路000號5樓之5 居彰化縣○○鄉○○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志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犯意,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93年8月23日前之某日,在其孿生兄蕭仲益位於彰化 縣○○鄉○○巷00號之住處內,趁蕭仲益疏於注意,竊取蕭仲益所有之中華民國護照1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 稱「中國信託」)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國信託」信用卡A卡)、0000000000000000(下稱「中國 信託」信用卡B卡)號信用卡2張及「臺北富邦銀行」卡號 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下稱「富邦銀行」信用卡)得 手,復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蕭仲益國民身分證相片欄上蕭仲益之相片變更為其自己之相片後加以影印,變造國民身分證。 ㈡而後於93年9月2日,持上開變造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至「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員林中山特約服務中心(下稱「遠傳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在 「遠傳網際網路行動電話服務啟用申請書」上偽簽「蕭仲益」之署名2枚,用以表示蕭仲益申辦上開行動電話門號通訊 服務之意,並將偽造之「遠傳網際網路行動電話服務啟用申請書」交予「遠傳公司」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該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依憑該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誤信係蕭仲益前來辦理,而同意開通該門號通訊服務。足以生損害於蕭仲益及「遠傳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申辦業務與使用者管理之正確性。 ㈢復於93年9月3日,持上開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及竊得之「富邦銀行」信用卡正反面影本,至「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處(下稱「和潤公司」),以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申辦汽車貸款新臺幣(下同)38萬元,並在「第一商業銀行貸款申請書」、「貸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上偽簽「蕭仲益」之署名及盜蓋「蕭仲益」之印文各2枚,用 以表示蕭仲益申辦上開貸款之意,並將偽造之「第一商業銀行貸款申請書」、「貸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交予「和潤公司」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該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憑該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誤信係蕭仲益前來辦理,而同意核准撥款並向監理機關辦理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足以生損害於蕭仲益及「第一商業銀行」、「和潤公司」對於客戶授信核貸業務、公路監理機關對於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㈣又於93年9月23日,持上開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至美商 「美國安泰保險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安泰公司」),申辦蕭仲益之安泰公司保單編號Z000000 000-00號保險單借款,並在「ING安泰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上 偽簽「蕭仲益」之署名2枚,用以表示蕭仲益申辦上開借款 之意,並將偽造之「ING安泰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交予「安 泰公司」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該公司承辦人員依憑該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誤信係蕭仲益前來辦理,而陷於錯誤同意借款8萬元予蕭志煊,蕭志煊另於「安泰公司」之「保單 貸款審查表」要保人簽收欄上偽簽「蕭仲益」之署名1枚, 用以表示蕭仲益已收受上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蕭仲益及「安泰公司」對於保險客戶借款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㈤自93年9月23日起至同年9月29日間之某日,蕭志煊在其友人張徽洲位於彰化縣埔心鄉中山路153巷巷口之麵攤內,趁張 徽洲疏於注意,竊取張徽洲所有之「聯邦商業銀行」(下稱「聯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下稱 「聯邦銀行」信用卡)得手,復自93年9月29日起至93年10 月15止,持張徽洲上開「聯邦銀行」信用卡,在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特約商店,以刷卡方式,消費如附表一所示之盜刷金額,並於張徽洲上開「聯邦銀行」信用卡之簽帳單上偽造「張徽洲」之署名,用以表示張徽洲同意以上開聯邦銀行支付消費款項,並將偽造之簽帳單交予各該店員而行使之,致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誤以蕭志煊係上開「聯邦銀行」信用卡之持卡人張徽洲,而陷於錯誤同意蕭志煊消費如附表一所示之盜刷金額,足以生損害於張徽洲、如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商店及聯邦銀行對於信用卡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㈥蕭志煊復自103年10月22日晚間7時13分許起至同年11月8日 下午4時44分許,持蕭仲益上開「中國信託」信用卡A卡,在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特約商店,以刷卡方式,消費如附表二所示之盜刷金額,並於蕭仲益上開「中國信託」信用卡A卡之簽帳單上偽造「蕭仲益」之署名,用以表示蕭仲 益同意以上開「中國信託」信用卡A卡支付消費款項,並將 偽造之簽帳單交予各該店員而行使之,致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誤以蕭志煊係上開「中國信託」信用卡A卡之持卡人蕭仲 益,而陷於錯誤同意蕭志煊消費如附表二所示之盜刷金額,足以生損害於蕭仲益、如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及「中國信託」對於信用卡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㈦自103年10月29日凌晨0時6分許起至同年11月19日下午3時48分許,持蕭仲益上開中國信託信用卡B卡,在如附表三所示 之時間、地點、特約商店內,以刷卡方式,消費如附表三所示之盜刷金額,並於蕭仲益上開「中國信託」信用卡B卡之 簽帳單上偽造「蕭仲益」之署名,用以表示蕭仲益同意以上開「中國信託」信用卡B卡支付消費款項,並將偽造之簽帳 單交予各該店員而行使之,致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誤以蕭志煊係上開「中國信託」信用卡A卡之持卡人蕭仲益,而陷於 錯誤同意蕭志煊消費如附表三所示之盜刷金額,足以生損害於蕭仲益、如附表三所示之特約商店及「中國信託」對於信用卡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㈧於93年11月10日,持上開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至址設彰化縣○○鎮○○○○○○○市○○○路000號之「玉山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合作店家「車麗屋汽車百貨員林店」,向「玉山銀行」派駐在該店之信用卡業務承辦人員,申辦「玉山銀行」MasterCard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玉山銀行」信用卡)並辦理其在該店購買價值3萬2,000元之汽車材料分期付款,並在「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蕭仲益」之署名2枚,用以 表示蕭仲益申辦上開信用卡及同意以每月1期、每期5,585元、共6期支付上開汽車材料價金之意,並將偽造之「玉山銀 行信用卡申請書」交予「玉山銀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該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憑該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誤信係蕭仲益前來辦理,而同意核發「玉山銀行」信用卡予蕭志煊,並同意蕭志煊以分期付款之方式購買上開汽車材料,足以生損害於蕭仲益及「玉山銀行」對於信用卡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㈨又自93年11月10日22時1分許起至同年12月13日23時12分許 止,持上開盜辦之「玉山銀行」信用卡,在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地點、特約商店,以刷卡方式,消費如附表四所示之盜刷金額,並於上開盜辦之蕭仲益「玉山銀行」信用卡之簽帳單上偽造「蕭仲益」之署名,用以表示蕭仲益同意以上開「玉山銀行」信用卡支付消費款項,並將偽造之簽帳單交予各該店員而行使之,致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誤以蕭志煊係上開「玉山銀行」信用卡之持卡人蕭仲益,而陷於錯誤同意蕭志煊消費如附表四所示之盜刷金額,足以生損害於蕭仲益、如附表四所示之特約商店及「玉山銀行」對於信用卡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蕭仲益、張徽州、許月鳳、和潤公司、玉山銀行告訴及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彰化分局、溪湖分局報告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證據出處 │ ├──┼────────┼───────────┼─────────────────┤ │ 1 │被告蕭志煊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台中地│ │ │中之自白 │ │檢署)104年度偵緝字第1190、1191、 │ │ │ │ │1192號卷於104年8月25日之訊問筆錄、│ │ │ │ │本署104年度偵字第9396、9397、9398 │ │ │ │ │號卷,於104年11月9日之訊問筆錄。 │ ├──┼────────┼───────────┼─────────────────┤ │ 2 │告訴人蕭仲益於警│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四六│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警刑字第 │ │ │詢時之指述 │七八九之事實。 │0000000000號卷(下稱田中分局警卷)│ │ │ │ │第8至12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 │ │ │ │ │警分刑字第0000000022A號卷(下稱彰 │ │ │ │ │化分局警卷)第3至8頁、本署94年度他│ │ │ │ │字第207號卷之刑事告訴狀。 │ ├──┼────────┼───────────┼─────────────────┤ │ 3 │告訴人張徽州於警│犯罪事實欄一五之事實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刑字第 │ │ │詢時之指述 │ │0000000000號卷(下稱溪湖分局警卷)│ │ │ │ │第1、2頁。 │ ├──┼────────┼───────────┼─────────────────┤ │ 4 │告訴人許月鳳於警│附表四編號6之事實。 │上開田中分局警卷第22、23頁。 │ │ │詢時之指述 │ │ │ ├──┼────────┼───────────┼─────────────────┤ │ 5 │證人即和潤公司外│犯罪事實欄一三之事實。│上開田中分局警卷第19、20頁。 │ │ │務員蕭輔弼於警詢│ │ │ │ │時之證述 │ │ │ ├──┼────────┼───────────┼─────────────────┤ │ 6 │證人即中國信託風│犯罪事實欄一六七之事實│上開田中分局警卷第17、18頁。 │ │ │險管理科專員鄭資│。 │ │ │ │華於警詢時之證述│ │ │ ├──┼────────┼───────────┼─────────────────┤ │ 7 │證人即玉山銀行信│犯罪事實欄一八九之事實│上開田中分局警卷第13、14頁、上開彰│ │ │用卡事業處專員彭│。 │化分局警卷第9至14頁。 │ │ │宏旭於警詢時之證│ │ │ │ │述 │ │ │ ├──┼────────┼───────────┼─────────────────┤ │ 8 │證人賴世傳、許志│證明告訴人張徽州之「聯│上開溪湖分局警卷第5至18頁。 │ │ │傑、林鈺錚、楊參│邦銀行」信用卡有於如附│ │ │ │能、邱禹菖、陳美│表一之時間,於如附表一│ │ │ │雪、施清宜於警詢│之編號1至7、10、13、15│ │ │ │時之證述 │、17、19、21至24號之特│ │ │ │ │約商店刷卡消費之事實。│ │ ├──┼────────┼───────────┼─────────────────┤ │ 9 │證人鄭富忠、陳琬│證明告訴人蕭仲益之「中│上開田中分局警卷第25至99頁。 │ │ │渝、李明宏、陳榮│國信託」信用卡A、B卡及│ │ │ │軒、楊錦絨、金紀│被告盜辦之「玉山銀行」│ │ │ │生、陳鈺珊、劉菊│信用卡有於如附表二、三│ │ │ │圃、張顯偉、閻榛│、四所示之時間、在如附│ │ │ │淇、黃士奇、黃淑│表二、三、四所示之特約│ │ │ │姿、湯慧雅、蕭世│商店刷卡消費之事實。 │ │ │ │文、黃雅婷、董建│ │ │ │ │泓、張鳳珍、陳佳│ │ │ │ │真、王宏哲、廖彩│ │ │ │ │雲、胡文騫、張明│ │ │ │ │暢、林依苓、戴志│ │ │ │ │強、謝東永、施介│ │ │ │ │田、吳俊德於警詢│ │ │ │ │時之證述 │ │ │ ├──┼────────┼───────────┼─────────────────┤ │ 10 │遠傳網際網路行動│證明於93年9月2日,被告│臺中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13669號卷第 │ │ │電話服務啟用申請│持上開變造之國民身分證│25頁。 │ │ │書影本1份 │正反面影本,至遠傳電信│ │ │ │ │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 │ │ │ │000號行動電話,並在「 │ │ │ │ │遠傳網際網路行動電話服│ │ │ │ │務啟用申請書」上偽簽「│ │ │ │ │蕭仲益」之署名之事實。│ │ ├──┼────────┼───────────┼─────────────────┤ │ 11 │第一商業銀行貸款│證明於93年9月3日,被告│上開田中分局警卷第166至173頁。 │ │ │申請書、貸款借據│持上開變造之國民身分證│ │ │ │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及竊得之富邦銀行信用卡│ │ │ │影本各1份 │正反面影本,至和潤公司│ │ │ │ │,以車牌號碼00-0000號 │ │ │ │ │自用小客車,申辦汽車貸│ │ │ │ │款38萬元,並在「第一商│ │ │ │ │業銀行貸款申請書」、「│ │ │ │ │貸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 │ │ │ │書」上偽簽「蕭仲益」之│ │ │ │ │署名及盜蓋「蕭仲益」印│ │ │ │ │文之事實。 │ │ ├──┼────────┼───────────┼─────────────────┤ │ 12 │ING安泰保險借款 │證明於93年9月23日,被 │上開田中分局警卷第114、115頁。 │ │ │約定書、保單貸款│告持上開變造之國民身分│ │ │ │審查表影本各1份 │證影本,至「安泰公司」│ │ │ │ │,申辦蕭仲益之「安泰公│ │ │ │ │司」保單編號N0000000 0│ │ │ │ │-01號保險單借款,並在 │ │ │ │ │「ING安泰保險單借款約 │ │ │ │ │書」上偽簽「蕭仲益」署│ │ │ │ │名之事實。 │ │ ├──┼────────┼───────────┼─────────────────┤ │ 13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證明於93年10月1日、同 │上開溪湖分局警卷第21至23頁。 │ │ │5份 │年10月2日、同年10月4日│ │ │ │ │、同年10月7日、同年10 │ │ │ │ │月10日,被告持上開竊得│ │ │ │ │之張徽州「聯邦銀行」信│ │ │ │ │用卡,至如附表編號一、│ │ │ │ │編號3、5、15、17、19號│ │ │ │ │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如│ │ │ │ │附表一、編號3、5、15、│ │ │ │ │17、19之金額,並在各該│ │ │ │ │簽帳單上,偽簽「張徽洲│ │ │ │ │」署名之事實。 │ │ ├──┼────────┼───────────┼─────────────────┤ │ 14 │信用卡簽帳單、網│證明犯罪事實欄一六七之│上開田中分局警卷第117至154頁。 │ │ │路繳費資料影本1 │事實。 │ │ │ │份 │ │ │ ├──┼────────┼───────────┼─────────────────┤ │ 15 │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證明犯罪事實欄一八之事│上開田中分局警卷第113頁。 │ │ │請書1份 │實。 │ │ ├──┼────────┼───────────┼─────────────────┤ │ 16 │玉山銀行信用卡部│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九之事│上開田中分局警卷第155至165頁。 │ │ │94年3月14日玉卡 │實。 │ │ │ │00000000號函及函│ │ │ │ │附信用卡簽帳單1 │ │ │ │ │份 │ │ │ └──┴────────┴───────────┴─────────────────┘ 二、所犯法條: ㈠核被告蕭志煊於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及同法第212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嫌,兩罪 應予分論併罰。 ㈡於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偽造「蕭仲益」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輕度犯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重度犯行所吸收,均請不另論罪。 ㈢於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偽造「蕭仲益」署押及盜蓋「蕭仲益」之印文部分,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輕度犯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重度犯行所吸收,均請不另論罪。又被告以同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應論以想像競合。 ㈣於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偽造「蕭仲益」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輕度犯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重度犯行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以同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應論以想像競合。 ㈤於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及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於附表一所為之各次盜刷 信用卡行為,應予分論併罰。又其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與行使偽造文書罪,應論以想像競合,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並與竊取「聯邦銀行」信用卡之行為分論併罰。 ㈥於犯罪事實欄一㈥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於附表二所為之各次盜刷信用卡行為,應予分論併罰。又其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與行使偽造文書罪,應論以想像競合,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㈦於犯罪事實欄一㈦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於附表三所為之各次盜刷信用卡行為,應予分論併罰。又其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與行使偽造文書罪,應論以想像競合,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㈧於犯罪事實欄一㈧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偽造「蕭仲益」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與行使偽造文書罪,應論以想像競合,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㈨於犯罪事實欄一㈨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於附表四所為之各次盜刷信用卡行為,應予分論併罰。又其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與行使偽造文書罪,應論以想像競合,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檢察官 陳鼎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陳權洋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聯邦信用卡(合計盜刷26,779元) ┌─┬─────┬──────┬──────────┬──────┬────┬────┐ │編│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 │特約商店名稱 │盜刷金額 │備註 │證據出處│ │號│ │ │ │(新臺幣) │ │ │ ├─┼─────┼──────┼──────────┼──────┼────┼────┤ │1 │93年9月29 │彰化縣員林市│水都饌美食館 │1,210元 │刷卡成功│溪湖分局│ │ │日 │大同路1 段75│ │ │( 無簽帳│警卷第1 │ │ │ │號 │ │ │單) │、5、6頁│ │ │ │ │ │ │ │ │ ├─┼─────┼──────┼──────────┼──────┼────┼────┤ │2 │93年9 月30│彰化縣員林市│楓采旅館 │2,24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 │員鹿路245 巷│ │ │( 無簽帳│第1 、7 │ │ │ │58號 │ │ │單) │、8頁 │ ├─┼─────┼──────┼──────────┼──────┼────┼────┤ │3 │93年10月1 │彰化縣員林市│福懋興業員林站 │1,0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8時32分│中山路1 段18│ │ │(有簽帳 │第1 、9 │ │ │ │號 │ │ │單) │、21頁 │ ├─┼─────┼──────┼──────────┼──────┼────┼────┤ │4 │93年10月2 │彰化縣員林市│水都饌美食館 │396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 │大同路1 段75│ │ │( 無簽帳│第1 、5 │ │ │ │號 │ │ │單) │、6 頁 │ ├─┼─────┼──────┼──────────┼──────┼────┼────┤ │5 │93年10月2 │彰化縣埔心鄉│中油員林快速道加油站│1,0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5時42分│瓦南村中山路│ │ │(有簽帳 │第1 、11│ │ │ │281號 │ │ │單) │12、22頁│ ├─┼─────┼──────┼──────────┼──────┼────┼────┤ │6 │93年10月2 │彰化縣員林市│水都饌美食館 │1,408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 │大同路1 段75│ │ │( 無簽帳│第1 、5 │ │ │ │號 │ │ │單) │頁 │ ├─┼─────┼──────┼──────────┼──────┼────┼────┤ │7 │93年10月2 │彰化縣員林市│楓采旅館 │2,04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 │員鹿路245 巷│ │ │( 無簽帳│第1 、7 │ │ │ │58號 │ │ │單) │、8頁 │ ├─┼─────┼──────┼──────────┼──────┼────┼────┤ │8 │93年10月3 │不明 │名人食品行 │1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 │ │ │ │( 無簽帳│第1頁 │ │ │ │ │ │ │單) │ │ ├─┼─────┼──────┼──────────┼──────┼────┼────┤ │9 │93年10月3 │臺中市南屯區│家樂福大墩店 │194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 │大墩路533號 │ │ │( 無簽帳│第1頁 │ │ │ │ │ │ │單) │ │ ├─┼─────┼──────┼──────────┼──────┼────┼────┤ │10│93年10月3 │彰化縣埔心鄉│夏綠地旅館 │78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 │瓦北村 │ │ │( 無簽帳│第1 、13│ │ │ │ │ │ │單) │、14頁 │ ├─┼─────┼──────┼──────────┼──────┼────┼────┤ │11│93年10月3 │不明 │名人食品行 │8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 │ │ │ │( 無簽帳│第1頁 │ │ │ │ │ │ │單) │ │ ├─┼─────┼──────┼──────────┼──────┼────┼────┤ │12│93年10 月3│不明 │中國石油頭份站 │1,0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 │ │ │ │( 無簽帳│第1頁 │ │ │ │ │ │ │單) │ │ ├─┼─────┼──────┼──────────┼──────┼────┼────┤ │13│93年10 月3│彰化縣埔心鄉│夏綠地旅館 │1,5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分 │瓦北村 │ │ │( 無簽帳│第1 、2 │ │ │ │ │ │ │單) │、13、14│ │ │ │ │ │ │ │頁 │ ├─┼─────┼──────┼──────────┼──────┼────┼────┤ │14│93年10月4 │彰化縣員林市│珈百冠企業有限公司 │3,2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時分 │光明街320號 │ │ │( 無簽帳│第2 頁 │ │ │ │ │ │ │單) │ │ ├─┼─────┼──────┼──────────┼──────┼────┼────┤ │15│93年10月4 │彰化縣員林市│福懋興業員林站 │915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2時42分│中山路1 段18│ │ │(有簽帳 │第2 、9 │ │ │ │號 │ │ │單) │、21頁 │ ├─┼─────┼──────┼──────────┼──────┼────┼────┤ │16│93年10月6 │不明 │皇冠汽車旅館 │1,58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 │ │ │ │( 無簽帳│第2 頁 │ │ │ │ │ │ │單) │ │ ├─┼─────┼──────┼──────────┼──────┼────┼────┤ │17│93年10月7 │彰化縣社頭鄉│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942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5時51分 │員集路4 段 │社頭站 │ │(有簽帳 │第2 、15│ │ │ │681 號 │ │ │單) │、16、23│ │ │ │ │ │ │ │頁 │ ├─┼─────┼──────┼──────────┼──────┼────┼────┤ │18│93年10月8 │不明 │中油埔墘站 │5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 │ │ │ │( 無簽帳│第2 頁 │ │ │ │ │ │ │單) │ │ ├─┼─────┼──────┼──────────┼──────┼────┼────┤ │19│93年10月10│彰化縣埔心鄉│中油員林快速道加油站│5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時24分 │瓦南村中山路│ │ │(有簽帳 │第2 、11│ │ │ │281號 │ │ │單) │12、22頁│ ├─┼─────┼──────┼──────────┼──────┼────┼────┤ │20│93年10月12│不明 │東區加油站 │1,0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 │ │ │ │( 無簽帳│第2 頁 │ │ │ │ │ │ │單) │ │ ├─┼─────┼──────┼──────────┼──────┼────┼────┤ │21│93年10月14│彰化縣員林市│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員│1,75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1時13分│林森路255 號│二分公司 │ │( 無簽帳│第2 、17│ │ │ │1 樓 │ │ │單) │、18、24│ │ │ │ │ │ │ │頁 │ ├─┼─────┼──────┼──────────┼──────┼────┼────┤ │22│93年10月15│彰化縣員林市│楓采旅館 │58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 │員鹿路245 巷│ │ │( 無簽帳│第2 、7 │ │ │ │58號 │ │ │單) │、8 、19│ │ │ │ │ │ │ │頁 │ ├─┼─────┼──────┼──────────┼──────┼────┼────┤ │23│93年10月15│彰化縣員林市│福懋興業員林站 │1,244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 │中山路1 段18│ │ │( 無簽帳│第2 頁 │ │ │ │號 │ │ │單) │ │ ├─┼─────┼──────┼──────────┼──────┼────┼────┤ │24│93年10月15│彰化縣員林市│楓采旅館 │9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 │員鹿路245 巷│ │ │( 無簽帳│第2 頁 │ │ │ │58號 │ │ │單) │ │ └─┴─────┴──────┴──────────┴──────┴────┴────┘ 附表二、中國信託A卡(合計盜刷51,076元) ┌─┬─────┬──────┬──────────┬──────┬────┬────┐ │編│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 │特約商店名稱 │盜刷金額 │備註 │證據出處│ │號│ │ │ │(新臺幣) │ │ │ ├─┼─────┼──────┼──────────┼──────┼────┼────┤ │1 │93年10月22│彰化縣員林鎮│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1,000元 │刷卡成功│田中分局│ │ │日19時13分│員東路2段413│ │ │(有簽帳 │警卷第17│ │ │ │號 │ │ │單) │、18、 │ │ │ │ │ │ │ │132頁 │ ├─┼─────┼──────┼──────────┼──────┼────┼────┤ │2 │93年10月22│彰化縣員林市│遠傳電信員林門市 │2,489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9時32分│中正路120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33 頁│ ├─┼─────┼──────┼──────────┼──────┼────┼────┤ │3 │93年10月22│彰化縣員林市│寶貝車汽車百貨有限公│1,176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0時57分│莒光路555號 │司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34頁 │ ├─┼─────┼──────┼──────────┼──────┼────┼────┤ │4 │93年10月23│彰化縣員林市│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36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8時43分│中正路2巷100│ │ │(有簽帳 │第17、18│ │ │ │號 │ │ │單) │、135頁 │ ├─┼─────┼──────┼──────────┼──────┼────┼────┤ │5 │93年10月23│彰化縣員林市│雙橡園大飯店 │85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0時17分│員鹿路115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36頁 │ ├─┼─────┼──────┼──────────┼──────┼────┼────┤ │6 │93年10月23│彰化縣員林市│大潤發批發倉庫員林店│21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2時10分│中山路311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37頁 │ ├─┼─────┼──────┼──────────┼──────┼────┼────┤ │7 │93年10月24│彰化縣員林市│雙橡園大飯店 │1,0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3時14分│員鹿路115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38頁 │ ├─┼─────┼──────┼──────────┼──────┼────┼────┤ │8 │93年10月25│彰化縣員林市│雙橡園大飯店 │1,0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4時54分│員鹿路115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39頁 │ ├─┼─────┼──────┼──────────┼──────┼────┼────┤ │9 │93年10月25│彰化縣員林市│福懋興業社頭加油站 │1,0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3時22分│員集路4段681│ │ │(有簽帳 │第17、18│ │ │ │號 │ │ │單) │、140 頁│ ├─┼─────┼──────┼──────────┼──────┼────┼────┤ │10│93年10月26│臺中市南屯區│家福(股)公司台中大│3,139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9時24分│大墩路533號 │墩分公司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41 頁│ ├─┼─────┼──────┼──────────┼──────┼────┼────┤ │11│93年10月26│臺中市南屯區│家福(股)公司台中大│5,264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9時59分│大墩路533號 │墩分公司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42 頁│ ├─┼─────┼──────┼──────────┼──────┼────┼────┤ │12│93年10月27│彰化縣員林市│大潤發批發倉庫員林店│1,059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0時04分│中山路311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43 頁│ ├─┼─────┼──────┼──────────┼──────┼────┼────┤ │13│93年10月28│臺中市西屯區│安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5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4時41分│環中路3段800│司 │ │(有簽帳 │第17、18│ │ │ │號 │ │ │單) │、144 頁│ ├─┼─────┼──────┼──────────┼──────┼────┼────┤ │14│93年10月29│彰化縣員林市│鼎盛商行 │92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0時5分 │三民路45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45 頁│ ├─┼─────┼──────┼──────────┼──────┼────┼────┤ │15│93年10月31│臺中市南屯區│家福(股)公司台中大│448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8時59分│大墩路533號 │墩分公司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46 頁│ ├─┼─────┼──────┼──────────┼──────┼────┼────┤ │16│93年11月1 │臺中市烏日區│鯨世界成功二加油站 │1,36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4時16分 │中山路2段422│ │ │(有簽帳 │第17、18│ │ │ │號 │ │ │單) │、147頁 │ ├─┼─────┼──────┼──────────┼──────┼────┼────┤ │17│93年11月1 │彰化縣員林市│易泰電腦有限公司 │10,0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9時12分│中正路543巷 │ │ │(有簽帳 │第17、18│ │ │ │12號 │ │ │單) │、148 頁│ ├─┼─────┼──────┼──────────┼──────┼────┼────┤ │18│93年11月2 │彰化縣員林市│寶雅生活館 │1,779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8時39分│三民街68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49 頁│ ├─┼─────┼──────┼──────────┼──────┼────┼────┤ │19│93年11月4 │彰化縣員林市│福懋興業社頭加油站 │16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0時22分│員集路4段681│ │ │(有簽帳 │第17、18│ │ │ │號 │ │ │單) │、150 頁│ ├─┼─────┼──────┼──────────┼──────┼────┼────┤ │20│93年11月5 │彰化縣員林市│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695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7時37分│中正路2巷100│ │ │(有簽帳 │第17、18│ │ │ │號 │ │ │單) │、151 頁│ ├─┼─────┼──────┼──────────┼──────┼────┼────┤ │21│93年11月5 │彰化縣員林市│公元銀樓 │7,0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1時25分│中正路450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52 頁│ ├─┼─────┼──────┼──────────┼──────┼────┼────┤ │22│93年11月7 │彰化縣員林市│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591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2時42分│育英路32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53 頁│ ├─┼─────┼──────┼──────────┼──────┼────┼────┤ │23│93年11月8 │彰化縣員林市│公元銀樓 │8,5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6時44分│中正路450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54 頁│ └─┴─────┴──────┴──────────┴──────┴────┴────┘ 附表三、中國信託B卡(合計盜刷67,295元) ┌─┬─────┬──────┬──────────┬──────┬────┬────┐ │編│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 │特約商店名稱 │盜刷金額 │備註 │證據出處│ │號│ │ │ │(新臺幣) │ │ │ ├─┼─────┼──────┼──────────┼──────┼────┼────┤ │1 │93年10月29│彰化縣員林市│鼎盛商行 │720元 │刷卡成功│田中分局│ │ │日0時6分 │三民路45號 │ │ │(有簽帳 │警卷第17│ │ │ │ │ │ │單) │、18、 │ │ │ │ │ │ │ │117頁 │ ├─┼─────┼──────┼──────────┼──────┼────┼────┤ │2 │93年11月1 │臺中市漢口路│巧合飲料店大都會KTV │2,419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時52分 │4段297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18 頁│ ├─┼─────┼──────┼──────────┼──────┼────┼────┤ │3 │93年11月1 │彰化縣員林市│易泰電腦有限公司 │9,0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9時49分│中正路543巷 │ │ │(有簽帳 │第17、18│ │ │ │12號 │ │ │單) │、119 頁│ ├─┼─────┼──────┼──────────┼──────┼────┼────┤ │4 │93年11月1 │彰化縣員林市│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2,889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1時49分│育英路32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20 頁│ ├─┼─────┼──────┼──────────┼──────┼────┼────┤ │5 │93年11月2 │彰化縣員林市│寶雅生活館 │1,46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8時24分│三民街68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21 頁│ ├─┼─────┼──────┼──────────┼──────┼────┼────┤ │6 │93年11月4 │彰化縣員林市│大潤發批發倉庫員林店│3,746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8時50分│中山路311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22 頁│ ├─┼─────┼──────┼──────────┼──────┼────┼────┤ │7 │93年11月4 │彰化縣員林市│大潤發批發倉庫員林店│936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8時51分│中山路311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23頁 │ ├─┼─────┼──────┼──────────┼──────┼────┼────┤ │8 │93年11月6 │彰化縣員林市│珈百冠企業有限公司 │8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7時20分│光明街320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24頁 │ ├─┼─────┼──────┼──────────┼──────┼────┼────┤ │9 │93年11月6 │彰化縣員林市│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498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0時25分│中正路2巷100│ │ │(有簽帳 │第17、18│ │ │ │號 │ │ │單) │、125頁 │ ├─┼─────┼──────┼──────────┼──────┼────┼────┤ │10│93年11月10│彰化縣員林市│中國信託員林分行ATM │25,000元 │預借現金│同上警卷│ │ │日12時5分 │中正路372號 │ │ │ │第17、18│ │ │ │ │ │ │ │頁 │ ├─┼─────┼──────┼──────────┼──────┼────┼────┤ │11│93年11月12│臺北市內湖區│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9,027元 │線上刷卡│同上警卷│ │ │日15時33分│瑞光路468號 │ │ │(有消費│第17、18│ │ │ │ │ │ │明細) │、126頁 │ ├─┼─────┼──────┼──────────┼──────┼────┼────┤ │12│93年11月12│彰化縣大村鄉│福懋興業村上加油站 │575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3時36分│中山路2段85 │ │ │(有簽帳 │第17、18│ │ │ │號 │ │ │單) │、127頁 │ ├─┼─────┼──────┼──────────┼──────┼────┼────┤ │13│93年11月14│臺中市南屯區│安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854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9時6分 │大墩路533號 │司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28頁 │ ├─┼─────┼──────┼──────────┼──────┼────┼────┤ │14│93年11月14│臺中市西屯區│歡樂童鞋專賣店 │88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1時24分│福星路551號 │ │ │(無簽帳 │第17、18│ │ │ │1樓 │ │ │單) │頁 │ ├─┼─────┼──────┼──────────┼──────┼────┼────┤ │15│93年11月15│彰化縣員林市│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301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0時10分│中正路2巷100│ │ │(有簽帳 │第17、18│ │ │ │號 │ │ │單) │、129頁 │ ├─┼─────┼──────┼──────────┼──────┼────┼────┤ │16│93年11月16│彰化縣員林市│鼎盛商行 │59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時50分 │三民路45號 │ │ │(有簽帳 │第17、18│ │ │ │ │ │ │單) │、130 頁│ ├─┼─────┼──────┼──────────┼──────┼────┼────┤ │17│93年11月16│彰化縣員林市│中國信託員林分行ATM │4,000元 │預借現金│同上警卷│ │ │日17時15分│中正路372號 │ │ │ │第17、18│ │ │ │ │ │ │ │頁 │ ├─┼─────┼──────┼──────────┼──────┼────┼────┤ │18│93年11月19│彰化縣大村鄉│福懋興業村上加油站 │6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5時48分│中山路2段85 │ │ │(有簽帳 │第17、18│ │ │ │號 │ │ │單) │、131 頁│ └─┴─────┴──────┴──────────┴──────┴────┴────┘ 附表四、玉山信用卡(合計盜刷154,189元) ┌─┬─────┬──────┬──────────┬──────┬────┬────┐ │編│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 │特約商店名稱 │盜刷金額 │備註 │證據出處│ │號│ │ │ │(新臺幣) │ │ │ ├─┼─────┼──────┼──────────┼──────┼────┼────┤ │1 │93年11月10│彰化縣員林市│車麗屋汽車百貨員林店│33,510元 │刷卡成功│彰化縣警│ │ │日22時1分 │莒光路555號 │ │ │( 有分期│察局彰化│ │ │ │ │ │ │付款同意│分局彰警│ │ │ │ │ │ │書) │分刑字第│ │ │ │ │ │ │ │00000000│ │ │ │ │ │ │ │22A號卷 │ │ │ │ │ │ │ │第12至14│ │ │ │ │ │ │ │頁、43頁│ ├─┼─────┼──────┼──────────┼──────┼────┼────┤ │2 │93年11月29│彰化縣員林市│珈百冠企業有限公司 │5,654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7時36分│光明街320號 │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 │ │ │單) │頁、38頁│ ├─┼─────┼──────┼──────────┼──────┼────┼────┤ │3 │93年11月29│彰化縣員林市│名冠電子 │4,7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9時16分│中山路2段110│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號 │ │ │單) │頁、20頁│ ├─┼─────┼──────┼──────────┼──────┼────┼────┤ │4 │93年11月29│彰化縣大村鄉│台塑石油福懋 │1,44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9時34分│中山路2段110│村上加油站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號 │ │ │單) │頁、34頁│ ├─┼─────┼──────┼──────────┼──────┼────┼────┤ │5 │93年11月29│彰化縣員林市│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301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2時0分 │中正路2巷100│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號 │ │ │單) │頁、32頁│ ├─┼─────┼──────┼──────────┼──────┼────┼────┤ │6 │93年11月30│彰化縣大村鄉│富合汽車修配廠 │5,7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7時51分│中山路2段182│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號 │ │ │單) │頁、23頁│ ├─┼─────┼──────┼──────────┼──────┼────┼────┤ │7 │93年11月30│彰化縣員林市│特力屋員林店 │2,33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8時23分│中山路2段399│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號 │ │ │單) │頁、37頁│ ├─┼─────┼──────┼──────────┼──────┼────┼────┤ │8 │93年12月1 │彰化縣大村鄉│台塑石油福懋村上加油│1,319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1時17分│中山路2段110│站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號 │ │ │單) │頁、35頁│ ├─┼─────┼──────┼──────────┼──────┼────┼────┤ │9 │93年12月2 │彰化縣員林市│添霖大藥局 │3,46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8時15分 │中正路327號 │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 │ │ │單) │頁、39頁│ ├─┼─────┼──────┼──────────┼──────┼────┼────┤ │10│93年12月3 │彰化縣員林市│U.S雜誌咖啡館 │415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0時45分 │三民路45號 │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 │ │ │單) │頁、25頁│ ├─┼─────┼──────┼──────────┼──────┼────┼────┤ │11│93年12月3 │彰化縣員林市│中信銀員林分行 │20,000元 │預借現金│同上警卷│ │ │日11時25分│中正路372號 │ │ │ │第12至14│ │ │ │ │ │ │ │頁 │ ├─┼─────┼──────┼──────────┼──────┼────┼────┤ │12│93年12月3 │彰化縣員林市│台鐵員林站 │31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1時30分│民權路55號 │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 │ │ │單) │頁、24頁│ ├─┼─────┼──────┼──────────┼──────┼────┼────┤ │13│93年12月3 │彰化縣員林市│車麗屋汽車百貨員林店│21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5時23分│莒光路555號 │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 │ │ │單) │頁、26頁│ ├─┼─────┼──────┼──────────┼──────┼────┼────┤ │14│93年12月3 │彰化縣員林市│中信銀員林分行 │20,000元 │預借現金│同上警卷│ │ │日16時56分│中正路372號 │ │ │ │第12至14│ │ │ │ │ │ │ │頁 │ ├─┼─────┼──────┼──────────┼──────┼────┼────┤ │15│93年12月4 │臺北市萬華區│台灣艾康(股)公司西│25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6時50分│西園路154號1│園店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樓 │ │ │單) │頁、33頁│ ├─┼─────┼──────┼──────────┼──────┼────┼────┤ │16│93年12月4 │新北市板橋區│YOYO服飾 │1,55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7時58分│中山路1段38 │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號 │ │ │單) │頁、27頁│ ├─┼─────┼──────┼──────────┼──────┼────┼────┤ │17│93年12月4 │桃園市桃園區│皇冠汽車HOTEL │73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19時25分│莊敬路1段150│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號 │ │ │單) │頁、21頁│ ├─┼─────┼──────┼──────────┼──────┼────┼────┤ │18│93年12月4 │桃園市桃園區│皇冠汽車HOTEL │2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2時24分│莊敬路1段150│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號 │ │ │單) │頁、22頁│ ├─┼─────┼──────┼──────────┼──────┼────┼────┤ │19│93年12月4 │桃園市中壢區│添進藥業 │1,6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2時46分│成功路156巷 │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12號1樓 │ │ │單) │頁、31頁│ ├─┼─────┼──────┼──────────┼──────┼────┼────┤ │20│93年12月5 │桃園市龜山區│統一精工龜山加油站 │1,15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6時45分 │萬壽路2段361│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號 │ │ │單) │頁、40頁│ ├─┼─────┼──────┼──────────┼──────┼────┼────┤ │21│93年12月5 │彰化縣員林市│中信銀員林分行 │20,000元 │預借現金│同上警卷│ │ │日22時19分│中正路372號 │ │ │ │第12至14│ │ │ │ │ │ │ │頁 │ ├─┼─────┼──────┼──────────┼──────┼────┼────┤ │22│93年12月5 │彰化縣員林市│U.S雜誌咖啡館 │36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3時35分│三民路45號 │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 │ │ │單) │頁、30頁│ ├─┼─────┼──────┼──────────┼──────┼────┼────┤ │23│93年12月6 │彰化縣員林市│中信銀員林分行 │10,000元 │預借現金│同上警卷│ │ │日23時38分│中正路372號 │ │ │ │第12至14│ │ │ │ │ │ │ │頁 │ ├─┼─────┼──────┼──────────┼──────┼────┼────┤ │24│93年12月7 │台中市南屯區│南屯加油站 │1,0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7時58分 │五權西路2段 │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1260號 │ │ │單) │頁、29頁│ ├─┼─────┼──────┼──────────┼──────┼────┼────┤ │25│93年12月9 │空白 │萬泰銀行員林分行 │10,000元 │預借現金│同上警卷│ │ │日5時24分 │ │ │ │ │第12至14│ │ │ │ │ │ │ │頁 │ ├─┼─────┼──────┼──────────┼──────┼────┼────┤ │26│93年12月10│彰化縣大村鄉│台塑石油福懋村上加油│1,0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3時32分│中山路2段110│站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號 │ │ │單) │頁、36頁│ ├─┼─────┼──────┼──────────┼──────┼────┼────┤ │27│93年12月12│臺中市西屯區│三信商銀 │4,000元 │預借現金│同上警卷│ │ │日6時47分 │河南路2段458│ │ │ │第12至14│ │ │ │號 │ │ │ │頁 │ ├─┼─────┼──────┼──────────┼──────┼────┼────┤ │28│93年12月13│彰化縣花壇鄉│台塑加油站花壇 │1,000元 │刷卡成功│同上警卷│ │ │日23時12分│中山路1段68 │ │ │(有簽帳 │第12至14│ │ │ │號 │ │ │單) │頁、28頁│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補充理由書 105年度蒞字第2550號被 告 蕭志煊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號 居彰化縣○○鄉○○村○○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N00000000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審理中(105年度訴字第166號),茲提出補充理由如下: 一、本案起訴被告蕭志煊於民國93年間涉犯竊盜犯行2次(犯罪 事實一㈠及㈤)、變造特種文書犯行1次(犯罪事實一㈠) 、冒名申請SIM卡1次(犯罪事實一㈡)、冒名申請汽車貸款1次(犯罪事實一㈢)、冒名申請保險單借款1次(犯罪事實一㈣)、冒名申請信用卡1次(犯罪事實一㈧)、盜刷信用 卡94次(犯罪事實一㈤至㈨),其中有7次為盜刷信用卡預 借現金),並認應對上開各次犯行予以分論併罰。 二、惟查被告行為後,刑法刪除關於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規定,並於95年7月1日實施,本案被告犯行之法律適用經比較新舊法,以舊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關於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舊法。故核被告上開所為各次犯行,原起訴書認應以分論併罰方式論罪應予以更正如下:被告竊取信用卡而涉犯竊盜罪與盜刷信用卡而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盜刷信用卡消費部分)或以不正方法自付款設備取得財物罪(盜刷信用卡預借現金部分)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請從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而各次冒名申請案件而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盜刷信用卡而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三、又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部分認定被告於93年9月2日以前變造身分證部分涉犯刑法第212條變造特種文書罪,因該罪最 重本刑為1年有期徒刑,不論依新舊法關於追訴權時效之規 定,該部分犯行均已罹於追訴權時效,原起訴書就此部分之論罪應予更正,惟因被告所為變造特種文書之犯行與各次冒名申請案件有牽連犯關係,茲僅於此更正並敘明不必就被告所為此變造特種文書犯行予以論罪。 四、被告另於本案準備程序中對於犯罪事實一㈠之事實,陳述其僅竊取告訴人蕭仲益之信用卡,而未竊取護照等語,經查關於被告是否有竊取告訴人蕭仲益護照部分,僅有告訴人蕭仲益於93年12月18日為警詢筆錄時之指訴,且伊同時指訴被告有將護照寄還給伊等語,則依告訴人蕭仲益所指訴內容,本即難認被告就該護照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況告訴人指訴被告有竊取護照之犯行並無其他佐證,自尚無以認定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所載時間地點竊取告訴人蕭仲益之信用卡時,同時有竊取告訴人蕭仲益之護照,惟因依起訴內容被告係一行為同時竊取護照及信用卡,茲僅於此減縮被告所竊取之財物為告訴人蕭仲益所有之3張信用卡。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檢 察 官 高如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