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原 告 劉瑋民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被 告 黃正忠即協順冷氣空調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嘉文律師 許盟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 年度勞安易字第2 號業務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