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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7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吳永梁張琇涵范馨元

原告
劉瑋民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被告
黃正忠即協順冷氣空調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嘉文律師

      許盟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 年度勞安易字第2 號業務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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